保险市场是由提供商品的保险业者与需要商品的保险消费者共同组成的。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商品的动机,主要是满足生活保障需求,而保险业者所提供的商品,则为对未来无形的承诺。由此可知,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保险消费者根本无法试用、触摸或感受其存在,且对未来的承诺又无法立即产生直接效益,以至于主动购买保险商品的意愿不高。此外,保险业者为将未来无形的承诺予以有形化,就以契约形态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保险业者所提供的商品虽然仅是一纸契约,但其间充满各种专业名称与术语,实非一般保险消费大众所能理解。
由于保险商品具有上述需求潜在性、商品无形性、效益长期性,以及保单复杂性等特性,保险消费者在选择或购买保险商品时,需要具有专业知识且立场客观的专业人士予以从旁协助。反观保险业者,其虽对自身提供的保险商品内容知之甚详,但为积极唤起消费者的潜在需求意识,在营销过程中除有赖于公司内部组织招揽业务外,也需要借重其他外部组织的营销通路来拓展业务。因此,为使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间得以顺利完成保险交易,就需要专业且客观的中介人居间担负起桥梁的角色,借以满足双方需求。综合上述内容可知,保险中介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应能发挥下列各项功能:
1. 就保险消费者而言
(1)提供危险管理与规划服务。不论个人、家庭或企业,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均有可能发生危险,导致经济生活出现不安定现象。如何借由危险调查、分析与评估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达到发挥危险管理的效能,是一门深奥的学问,绝非一般消费者能力所及。因而,对保险消费者而言,仰赖于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与风险规划能力的专业人士,实有其必要性。
(2)保险商品分析与选择。由于保险契约条款内容中普遍存在各种专业名词与术语,且其相关事项又具高度复杂性,除少数具有保险专业知识者外,一般保险消费大众实难理解各种保险商品的真正内涵。因此,对保险消费者而言,需要借由保险专业人士对保险契约条款内容的解说,方能了解自身权益并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保险商品。
(3)保险契约权利的行使。保险因涉及高度专业性的知识与技术,被保险人即使拥有保险单,往往也无法了解其购买的保险商品能提供何种服务,甚至不知其本身应尽何种义务,应享有何种权利。由于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专业知识不对称问题,保险中介人以其公正客观的立场,应能为保险消费者争取应有的权利。
(4)保险理赔事宜的申请。保险商品所提供的保障,多以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为前提,因而当保险消费者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通常处于情绪不稳定、精神状况不佳境况,如果要求其在短时间内备妥各种申请文件,似有困难之处。此外,如果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对保单条款的保障内容认知有差距,又极易产生理赔纠纷。因此,不论对保险消费者而言,抑或对保险人而言,仰赖于专业保险中介人居间处理理赔事宜,具有必要性。(www.xing528.com)
2. 就保险人而言
(1)唤起消费者投保意识。保险商品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一种无形服务及对未来的承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前,保险消费者实难具体感受到保险商品所产生的效益,欠缺主动投保的意愿。因此,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人需要借重专业的组织或部门招揽业务,以期积极地唤起消费者对保险潜在需求的意识。
(2)增进当事人和谐关系。由于保险属于高度信息不对称商品,居于信息优势的保险人和处于信息劣势的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商品内容极易发生认知差异而时有冲突,保险人借由保险中介人独立专业的角色居间进行协调,与保险消费者建立和谐稳定的保险关系。
(3)有助于降低经营成本。由于保险业务经营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复杂性,保险人除在业务招揽工作上,须依赖专业的保险中介人唤起消费者投保意识外,对于核保、查勘、征信以及部分理赔事宜,也可视实际需要授权保险中介人代为处理。如此一来,保险人可将业务人员的教育训练费用,以及处理核保、理赔等费用,转嫁给保险中介人负担,借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
(4)有效掌握市场发展趋势。保险人对于日益变化的保险市场,借由保险中介人,对现有保户和潜在客户进行评估,以便掌握消费者需求变化,借以研发创新保险商品、提供完善的保险保障,进而促进保险市场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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