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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效率分析:中介前沿问题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估人因疏忽或过失而致使保险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时,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有偏袒、越权、泄密等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保险公估人还起到协调保险当事人关系、规范保险经营进而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保险公估人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第三者追偿赔款。保险公估人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全权对损余残值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如采取拍卖等方式。

保险公估效率分析:中介前沿问题研究结果

保险中介市场中,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保险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委托。同时,保险公估人既不代表被保险人利益,也不代表保险公司利益。正是这种第三方的独立立场,使得保险公估人可以对保险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险公估人的效率,更多地体现在其带来的整个社会效益,而不是单纯的保费增长层面。

1. 专业有效的评估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对付所面临的直接或间接风险,选择投保是人们的一种重要选择。一旦决定选择保险作为风险转嫁的工具,就必然涉及风险单位测度、出险的概率、最大可能的损失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等问题。这类问题对于投保人而言往往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大多数投保人只是略知一二,而这些问题又都是风险管理和投保的关键问题。另一方面,对保险人而言,虽然各险种的条款、费率已由总公司确定,但同一财产、同一险种在不同的环境下如何灵活承保才能使效益最大化,同样困扰保险人。在保险市场,投保人不按风险大小投保、重复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现象非常多,保险人保了不可保风险、无依据降低保费和盲目竞争等例子也不少。其根源是没有或无法对拟投(承)保标的物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其凭借保险理论、评估技能、数理知识、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能准确地鉴定价值、识别风险,并对出险的概率、可能的最大损失进行科学测算,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风险管理建议既可正确指导家庭、企业合理选择险种、确定保额,也可以作为保险人有针对性地商定费率、签订保险合同的参考。

2. 调和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矛盾

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查明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清点受损财产并经技术检验后确定受损程度。同时向保险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索要保单、财产购买发票等各种单证,根据上述情况、资料和评估的程序及有关法规,对损失价值进行估算,对照保单和保险条款,确定责任范围并理算赔付金额。以上工作完成后出具公估报告书初稿,征求涉案保险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认可或无正当理由足以要求更改公估结论的情况下,出具正式的保险公估报告书。保险当事人根据公估报告书进行理(索)赔。保险公估人因疏忽或过失而致使保险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时,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有偏袒、越权、泄密等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保证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既专业又公正,故能在着实提高保险理赔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权益并减少惜赔现象的发生。

此外,保险公估人还起到协调保险当事人关系、规范保险经营进而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当前,被保险人不尽满意保险人的理赔态度、理赔效率并对其定损结果的公正性表示怀疑,普遍认为保险人承保、理赔说词不一。在公估工作实践中,保险公估人在出具正式报告之前,将报告初稿呈送有关当事人,就公估结论分别征求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案件,由公估人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谈判、协调,在各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出具正式报告。加上公估人对损失原因、损失程度和损失价值的分析评判专业公证,因此,公估人的工作一般不仅得到委托方的认可,同时也得到其他有关方的认可。公估过程既是客观公正的理算过程,也是化解保险各方当事人矛盾的过程。我国保险人承保时偏重于保费收入,时有欺骗投保人重复投保、超值投保的现象,而在理赔时不客观、不公正,时有故意拖延、惜赔的现象发生。而有公估人的介入,其专业而客观的风险、价值评估意见,对投保人是非常有价值的指导,在一定意义上对保险人也是一种有效的制约、规范。(www.xing528.com)

3. 促使保险企业走向集约化高效经营

集约化的保险经营要求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将承保交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将理赔交给保险公估人,以提高经营效率。正因为如此,在保险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中,公估人的作用不容忽视。由于保险公估人本身的高度专业性,它还可以提供与理赔相关的专业服务,譬如代位追偿、残值处理、工程复原、防灾防损等后续事务

(1)代位追偿:当保险事故损失确定为是由第三者造成或部分造成时,被保险人一般都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先予赔付,然后再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保险公估人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第三者追偿赔款。

(2)残值处理:受损的财物有时还有一定的价值,保险人在全部赔付后,有权处理受损物资。保险公估人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全权对损余残值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如采取拍卖等方式。

(3)工程复原:在某些保险理赔案中,保险人既可以直接对损失进行金额赔付,也可以采取对受损工程进行复原的方式。保险公估人凭借自身的雄厚技术支持,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指派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受损工程予以修复。

(4)防灾防损:保险公估人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参与已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代行对保险标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监测,提出防范意见和措施,以使保险事故的发生减少到最低限度。也可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除参与已投保标的的风险管理外,还可以参与对未投保标的和新建、新购项目、物品的防灾防损技术指导,包含风险识别、风险转移、隔离、损失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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