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审讯策略,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所表现出来的各个心理变化阶段的主要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选择,以便从心理上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扭转和清除影响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心理障碍,促成和引导其产生交代认罪的心理,达到审讯的目的。
(一)扭转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的心理
初审的好坏,往往直接影响审讯的质量。因此,审讯人员在审讯的初始阶段,主要应针对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的心理展开攻势。
第一,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审讯人员要促使犯罪嫌疑人确立这样一种心理定势:既然犯了罪,害怕是没有用的,只能面对事实;既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惩罚是不可避免的。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教育,引导他们抛弃畏罪心理,消除心理压力,供述认罪。
第二,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进行审讯。打破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适当的时机出示一定的证据和事实,揭露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没有暴露、不被掌握的隐罪,从而给犯罪嫌疑人造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印象,打消他们企图逃避罪责和处罚的侥幸心理。
第三,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种种试探摸底现象进行审讯。审讯人员一方面不轻易相信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供述和审讯中所表现的诚恳态度,另一方面则审讯人员应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把握分寸,不随意表态,不能轻易让犯罪嫌疑人掌握底细,以免陷入被动状态。
(二)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
在对抗相持阶段,犯罪嫌疑人常花言巧语地进行“合理辩解”,有的提供假供、谎供,企图给审讯带来混乱,制造僵局;有的则抓住一言一事不放,故意纠缠不休。对此,审讯人员可采取以下几种心理对策:
第一,当犯罪嫌疑人态度嚣张、情绪激动、顽固对抗时,审讯人员要耐住性子,让其充分地表演,做好记录,以此作为谎供诡辩的证据。
第二,适时地打击犯罪嫌疑人的气焰。审讯中选择适当的时机,对犯罪嫌疑人的反动观点和无理言论进行正面批驳,严肃指出他们的拙劣表现及其应负的严重后果,使其收敛狂妄放纵的行为。
第三,在审讯中,应时刻不忘犯罪嫌疑人的要害问题,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尽量避免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正面冲突和纠缠,以防他们干扰审讯活动。
第四,选择弱点,主动出击。用已被突破的口供、揭露的事实作为突破口,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非无懈可击,在心理上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胆气虚弱,从而摧垮其精心构筑的防卫体系。(www.xing528.com)
(三)打消犯罪嫌疑人的动摇反复心理
进入动摇反复阶段,审讯的成功已初露端倪,但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会立刻彻底地坦白交代罪行。由于这一阶段矛盾心理起主导作用,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斗争十分激烈,心理波动十分突出,经常会在供述与否之间徘徊反复,动机具有不确定性。审讯人员应时时从心理上对他们施加影响,促使他们交代犯罪动机。
据此,审讯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影响:
第一,摸清阻碍犯罪嫌疑人彻底供述的心理状态。如果是残存的畏罪心理的作用,审讯人员则应进一步促使犯罪嫌疑人面对现实、接受现实;如果是残存的侥幸心理的作用,审讯人员则应进一步以事实为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放弃逃避罪责的幻想。
第二,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坦白与抗拒的利弊分析,加强犯罪嫌疑人“坦白对己有利,抗拒对己不利”的认识,从心理上将其推向认罪。
第三,注意具体审讯方式、态度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审讯时既要趁热打铁乘胜追击,持续审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减少犯罪嫌疑人反复的机会;又要注意在审讯中多用双关语,少用刺激性语言以降低刺激强度,使犯罪嫌疑人能在较为平静、适宜的心理气氛中作出供述。
(四)促成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最佳心理状态
犯罪嫌疑人进入供述认罪阶段,并不是审讯的结果和最终的成功。要取得犯罪嫌疑人完全彻底的供词,需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影响,以使其保持坦白交代的积极心理状态。
犯罪嫌疑人能够彻底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以感到除了交代犯罪已别无出路为前提的。因此,审讯时要注重政策攻势,使犯罪嫌疑人“供罪有利”的心理认识继续得到强化。
此外,犯罪嫌疑人能够彻底供罪,也是基于其对犯罪行为萌发悔过之心。审讯人员应趁此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甚至让其亲眼目睹被害人的巨大痛苦,唤起犯罪嫌疑人的怜悯之心,使之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罪恶,稳定其悔过心理以达到供罪目的。
在这一阶段,除了要引起和保持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心理和悔过心理之外,审讯人员还应注意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的再度产生,防止引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逆变,出现翻供或停止继续交罪的现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