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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预防:第十九章的分析与干预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北京大兴灭门案主犯。犯罪现象的社会原因是通过犯罪人自身的心理原因起作用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的途径,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个体的犯罪心理是可以预防的。因此,实行犯罪心理预防,就必须消除亚文化中的消极刺激源,加强正统文化的刺激强度,使个体作出符合社会规范的反应,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心理的形成,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犯罪心理预防:第十九章的分析与干预

Of all the animals, man is the only one that is cruel. He is the only one that inflicts pain for the pleasure of doing it.

——Mark Twain

在所有的动物中,只有人类是残忍的。他们是唯一将快乐建立在制造痛苦之上的动物。

——马克·吐温

经典案例

北京大兴灭门案

2009年11月27日16时,北京大兴区清澄名苑的气氛凝重,14号楼3单元2层王某一家6口被发现惨死在家中。6名被害人均死于利器,而且凶手在杀死6人后,清理过现场。被害人包括王某和她的两个儿子,其中小儿子不到2岁,大儿子6岁,另外还有王某的公公婆婆及王某的小姑子。而这户人家的户主李某不知去向。据警方调查,户主李某在北京经营一家快餐店,此前他曾做过美发、金融等生意,一家人刚从北京天宫院搬到清澄名苑。由于原居住地拆迁,李某一家获得了600万元拆迁补偿。祖孙三代6人同时遇害,年龄最大的54岁,年龄最小者还不满2岁。李某,北京大兴灭门案主犯。2009年11月23日晚,李某将父母、妻子、妹妹和两个儿子共计6人杀害。2010年8月12日,北京大兴灭门案开审,李某当庭认罪,并求“速死”。庭审上,李某没为自己辩护,他只说“请求法官判我速死”。他希望“一切早点结束”。李某自己在法庭上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供述,他自小家教很严,养成了内向的性格。婚后,妻子也属于好强个性,致使李某在家里一直有被压抑的感觉并且倍感压力,11月23日晚,酒后的李某爆发了。他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先后将妻子、妹妹、父亲、母亲杀死,在将4名至亲杀死后,想到自己逃亡后两个孩子没人照顾,在客厅内坐了1个小时后,他再次举起了屠刀,闭着眼睛将两个熟睡中的孩子捅死。

心理分析:

李某残忍的杀害自己一家6口至亲的行为是由于遇到了自己无法克服的心理障碍,这种障碍来自自己被压抑的暴力冲动,来自家庭、妻子与自己需要的失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尽量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碍,常见的保持一个健康心理的预防方法有:精神胜利法、幽默人生法、宣泄积郁法、音乐冥想法等。只要我们保持一个良好健康的心理,就能减少心理障碍的产生,从而减少犯罪。

影视欣赏

《沉默的证人》

《沉默的证人》又名《死亡日记》,是由姜伟执导并担任编剧的一部刑侦悬疑剧,该剧讲述了袁可为等人利用犯罪心理学科学技侦等智慧型探案手段侦破一系列案件的故事。该剧于2004年11月在我国电视台播映。

云港市爆发了震惊全国的“点兵山1号案”,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竟然发现郊区点兵山深处同坑掩埋着尸骨,经法医鉴定,确认这是历时10年、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而且被害者几乎都是自甘堕落的女大学生,整个云港市笼罩在恐怖阴影中。

年轻警察周马在老刑警刘宝生的指导下,以及在犯罪心理学专家陈俊威的启发下,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寻找隐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他们把目标锁定在石隐——一个拥有良好的家庭背景且受过高等教育,但是因为家族企业权力纷争而心理出现问题的人身上。石隐对他的罪行供认不讳,但是,他供词中的漏洞引起了刘宝生和周马的关注,正当案件有所进展的时候,石隐在被送上法庭前自杀。这时,老刑警刘宝生以去北京开会为名义,瞒着周马去外地调查,但他却神秘失踪,案情再次变得扑朔迷离。

原理与技能

•家庭环境预防

学校教育预防

社会预防

犯罪是人类社会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严重。面对犯罪活动的猖獗、犯罪率的上升,西方一些国家束手无策,视为“不治之症”。我国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出发,经过长期的探索,提出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调动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采取打与防并举、疏与堵并举、管与教并举、惩治与改造并举、法治与德治并举等一系列“双管齐下”的措施,形成整体控制、治理的合力。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要把犯罪率降下来,要实现“经济发展、犯罪下降、长治久安”的目标,光靠惩治犯罪这一手还是不够的,必须在继续加大“严打”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犯罪的力度。

犯罪作为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其社会原因,又有其心理原因,都有其自身的发展变化过程和规律。犯罪现象的社会原因是通过犯罪人自身的心理原因起作用的。任何一种故意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并随着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的途径,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犯罪心理作为一种意识,不是天生就具有的,也不可能固执不变,它有一个滋生、强化、巩固的过程,遵循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因此,个体的犯罪心理是可以预防的。从理论上讲,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也是我们开展犯罪心理预防的依据。

(一)刺激反应理论

刺激反应论认为,环境中的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激发人的行为的刺激,并决定人的行为。这种刺激有正统文化的熏陶,也有亚文化中消极因素的腐蚀。当外部的刺激作用于个体时,个体的大脑皮层就会形成一个兴奋中心。个体往往正是处在多种信息刺激的环境中,受这两种彼此不能同时相容、相互抑制且具有不同性质的刺激影响而作出选择。当个体选择接受正统文化的刺激时,就会遏制不良刺激的影响,作出积极的心理反应,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心理定式,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如果个体选择接受不良刺激,这种不良刺激就会固着在主体的大脑中,它在神经中枢中的扩散,就会导致对正统文化信息的抑制,主体就会作出有悖于社会规范的心理反应,久而久之就会形成犯罪心理定式,促使主体向犯罪深渊步步迈进。因此,实行犯罪心理预防,就必须消除亚文化中的消极刺激源,加强正统文化的刺激强度,使个体作出符合社会规范的反应,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心理的形成,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www.xing528.com)

(二)需要的可调性理论

需要是个体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是个体行为动力的重要源泉。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每个人都同时存在多种需要,每种需要的水平不同,层次不同,每种需要在需要的整体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不同,但其中必有一种需要属于优势需要。这种优势需要在推动个体活动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它积极地推动个体朝特定的方向发展,形成特定的动机,并产生特定的行为。人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而畸形需要的满足往往会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因此,要进行犯罪心理预防,就必须在改变犯罪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方式上下功夫。只要我们对有犯罪先兆的人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教育,增强他们的自制力,使其自觉调整自己的需要结构,就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意识的能动性理论

意识的能动性是产生人的兴趣、意志等人格倾向。意识的形成过程充分证明了意识的可塑性。我们知道,意识的核心是主体的人生观,主体从自己的人生观出发去审度世界,不同的人生观会有不同的审度标准。

同时,人的意识具有选择性,对于外界的信息,符合自己人生观的就吸收,否则就排除这种审度世界的标准,如果在自己后来的社会实践中证明这种标准是不当的,主体也会从中接受教训加以修正,这就是意识的自我调节。人们可以利用意识的这种选择反馈调节功能,帮助存在消极意识的人,使他们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会正确划分善与恶、美与丑、真与假的界限。

意识的能动性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对意识问题辨证施治。对于意识的极端倾向,要善于施以心罚,遏制不良意识的发展,强化其积极意识,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情感的可导性

人的情感具有两极化,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并存。在人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某种刺激,引起消极情感的爆发,从而导致犯罪行为,我们称为激情犯罪。激情犯罪表现为两种状态:一是突发型,二是积蓄型。由于激情是一种强烈的心理体验,因此,它必然会在主体的行为上或隐或现地表现出来,我们就可以根据其行为反常征兆进行诱导工作,避免消极激情的爆发。

(四)个性的可塑性理论

传统的心理学观点认为,人的个性除了先天遗传的气质因素起发展方向的决定作用外,主要是由成年期之前的生命历程,尤其是幼年、童年与少年时代的家庭社会环境因素所致,一旦成年,便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可塑性很小。但最新的发展心理学研究提出新的见解,认为在人的一生中,其个性还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尤其是那些高级的心理能力,比如认知能力、社会能力、道德能力,更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由此可见,实现犯罪心理预防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首先,人作为一种理性和意识的存在,为犯罪心理预防提供了人性基础。因为人所具有的理性和意识(或自我意识)不仅使得人类能够观察和认识自然与社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有选择地接受外界环境与规范的影响和制约,而且使得人类能够进行自我观察、自我评价、自我修养和自我控制,从而在特定的环境下表现出一定的自我完善能力和行为的自我选择能力。外界环境的影响和人的自觉的自我修养,共同造就了人类个体的特定人格,这种人格一方面支配着个体的行为选择并通过个体的选择行为而得以外化,另一方面又在环境的不断影响和自我意识的不断修正下继续发生变化。

何为心理预防?心理预防(psychoprophylaxis)是指预防精神障碍和身心疾病、维护和增进心理健康的预防性活动与措施。[1]心理预防通过对人的健康人格进行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能增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使人能够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情境下作出符合社会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选择。

犯罪心理预防即个体犯罪心理预防,是指针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所采取的削弱和排除犯罪动因,防止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则、措施和方法的总称。[2]犯罪心理预防是从微观的、个体的角度,对具有犯罪倾向者进行的事前的犯罪预防。所起作用表现为:

1.排除和减少消极因素,如净化精神生活环境、减少不良交往等,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

2.加强对个体社会化过程的监督,防止形成犯罪动机,排除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动因。

3.帮助个体化解矛盾,学会自我调节控制,疏泄郁结的消极情绪,减少突发性、情绪性犯罪。

4.矫治已形成的犯罪心理,帮助改变犯罪意向,实现再社会化。

5.消除实施犯罪活动的机遇,严格防范控制,把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条件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目的,起到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6.挽救失足者,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7.减少犯罪损害,节省刑事支出的作用。

犯罪心理学家加罗法洛认为“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素质无法克服或改变”,但“即使有消极犯罪倾向的表现,往往由于外在条件的‘有力配合’而可以抑制”。[3]对于如何预防犯罪,我国一些学者提出预防犯罪三道防线,即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领域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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