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身份障碍(易性癖)心理分析
性身份障碍,主要是指易性癖。求助者的特点是在心理上对自身性别的认定与解剖生理的性别特征相反,持续地存在改变自身性别的生理解剖特征以达到转换性别的强烈愿望,其性爱倾向为同性恋。
易性癖求助者常常为自己的性别而深感痛苦,为自己不是异性而深感遗憾。病情严重者渴望自己是异性或者坚持自己是异性,有的使用手术改变性别。手术不成功则长期服用激素改变自己的形体,抑郁自杀者也不少见。易性癖求助者比较少见,发生率为十万分之一;其中又以男性多见,男女之比约为3∶1。
性身份的核心,即对自己是男性或是女性的确认在人类大约3岁时完成。如果自觉性别在3岁仍然是颠倒的,以后就极难改变,到了儿童期或青春期几乎不可能建立正确的自觉性别,可能导致日后的易性癖。
男性易性癖3~4岁后出现明显的女孩兴趣和行为,自我性别辨认为女性。到了青春期和性成熟后,心理上认定自己属于女性。他们爱着女装参加女性社交活动,走路说话姿态均模仿女性,喜爱烹调缝纫,性欲较低。女性易性癖者幼年就出现明显的男性化行为倾向,到青春期或性成熟后有易性的强烈要求,在各项活动中以男性自居,行为举止模仿男性。
(二)性偏好障碍心理分析
1.易装癖心理分析。异性装扮癖即易装癖,这是一种反复而强烈的对异性装扮的性渴求与性想象,并付诸实施的心理障碍,多见于男性。
易装癖求助者不要求改自己的性别解剖生理特征,对自身性别的认同并无障碍。大多数人选择异性作为婚恋对象,性爱指向正常。同性恋求助者中有些也喜欢穿着异性服装,但同性恋求助者是为了取悦性伙伴,增加自身的吸引力。此症多始于童年或青春期,开始着异性服装时,偶然与性兴奋联系起来,并导致了手淫和射精,使其有了深刻的印象,以后经学习机制和条件反射机制使异性装扮与性满足的联系习惯化,则形成了真正典型的易装癖。
2.露阴癖心理分析。露阴癖的主要表现是反复在异性和陌生人面前暴露自身的性器官的性渴求和性想象以获取性满足的心理障碍。露阴癖在性心理障碍中较多见,且多见于男性。
求助者个性多内向,露阴之前有逐渐增强的焦虑紧张体验。时间多在傍晚,并与对方保持安全距离,以便逃脱。当对方感到害怕、惊恐或耻笑辱骂时而感到性的满足。情景越惊险紧张,他们越感到刺激,性的满足也越强烈。露阴癖又称为裸阴癖,通常发生在青春期,高峰在25~29岁。露阴行为反复发生,频率不尽相同,多则频发或数日一次,少则数月或一年仅数次。他们的露阴冲动实际上是对自己性格的一种强烈的逆反,似乎想证明他的的确确是个男人,借以减轻他潜意识里的焦虑。
3.窥淫癖心理分析。窥淫癖也称窥阴癖,其特征是窥视异性裸体或性交行为活动达到兴奋的强烈欲望,以获得性满足的心理障碍,几乎仅限于男性。
窥淫癖者常害怕胆怯,平时缺乏接近女性的手段,或在正常性生活方面存在多种障碍,他们的行为往往被路人发现,常被当作流氓抓起来。窥淫癖求助者大多数为成年人,看到异性裸体或他人性交时自然会引起兴奋,但窥淫癖者对此有强烈欲求,勉强抑制即出现明显焦虑不安,且将性兴趣停留在观看他人裸体或性交活动上,并将其作为满足性欲的唯一手段。
窥淫癖者多有幼年时窥及异性裸体或他人性生活的经历,并对此有深刻印象,但典型的窥淫行为有规律性,具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求助者本人对窥淫行为有明确的非道德和非法认识,但在冲动时感到无法克制,虽被发现并受到过处分,但其后仍然重犯。有的由于偶然的机会偷看异性洗澡、上厕所不属于此症;有的伴有性兴奋或作为增强正常性活动的一种手段,也爱看色情片、录像、画册,也不能诊断为窥淫癖。
窥阴(或偷窥)是最常见的违法的性行为,约12%的男性和4%的女性,在一生中的某段时间有此障碍(男性有此障碍的几率是女性的三倍)。英国议会在2003年修正的《性犯罪法》中明确规定,窥阴癖是一种性侵犯行为,一经发现要承担法律后果。
4.摩擦癖心理分析。摩擦癖,亦称性摩擦癖。这是一种在拥挤场所乘人不备,以生殖器或身体的某些部位摩擦异性躯体或触摸异性身体的某部位,以引起性兴奋为特征的心理障碍,仅见于男性。
摩擦癖求助者没有暴露生殖器的愿望,也没有与摩擦对象性交的要求,有进一步的性侵犯动作甚至于企图强奸对方的是流氓行为而不是摩擦癖。在夏天无意中触摸到女性的臀部,自阴茎勃起至射精的不能诊断为摩擦癖。
5.性施虐癖(狂)和性受虐癖(狂)心理分析。性施虐癖的特征是向性爱对象施加虐待以获得性兴奋,多见于男性。性受虐癖以接受性爱对象的虐待而获得性兴奋,多见于女性。二者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并存。
正常人在性生活中对配偶施加轻度的口咬、掐捻、压按等方式,造成对方疼痛,以增加性的快感的现象,并不少见,动物中也有类似的调情动作,不能视为异常。性施虐癖者多见于男性,有的性施虐癖者幼年曾有虐待动物的历史,成年后在性生活中屡次虐待对方甚至造成死亡。在性活动中鞭打、绳勒、撕割对方躯体,在对方的痛苦之中感受性的快乐,甚至施虐成为满足其性欲所必需的方式。性受虐癖以被鞭打、践踏、捆绑或扮演某种受辱状态,作为获取性快感的方式。
性施虐癖和性受虐癖中,存在一些极端行为,如窒息自淫癖是通过罩上塑料袋或以绳勒颈,在部分缺氧的情况下伴以手淫时产生性快感,偶因窒息致死者,称为性窒息。嗜血淫癖以割自己或对方的皮肤使其流血,通过吸食血液以增加性交时的快感,获取性满足。(www.xing528.com)
(三)性指向障碍心理分析
1.恋物癖犯罪心理分析。恋物癖系指反复出现的以异性躯体的某部分或其使用的物品为性满足的刺激物的心理障碍。该症初发于青少年性成熟期,个别起源于儿童期,几乎仅见于男性,有相当部分是单身或孤独的男性。恋物癖求助者的性兴奋或性兴趣通常与某一物品固定地联系在一起,而这些物品都没有直接的性内容。对他们而言,单纯的性活动无法引起性兴奋或得到性满足,只有在所恋物品的帮助或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性满足。正常人对心爱之人的所用之物有时也会产生闻一闻、摸一摸的想法,但不能视为恋物癖。有的人所迷恋的物品是作为提高以正常方式获得性兴奋的一种手段,同样也不能视为恋物癖。
恋物癖求助者所钟爱的物品范围很广,包括胸罩、内衣、内裤、头巾、手套、裙子、外衣、鞋、丝袜、手帕、发卡等,异性的头发、手、脚趾、腿和画像等也可成为眷恋物。求助者一般通过抚摸、吻、嗅这类眷恋物,或伴有手淫,或者在性交时求助者本人或性对象持此类物品即能获取性满足。只有当所迷恋的物体成为性刺激的重要来源或达到满意的性反应的必备条件或作为激发性欲的惯用和偏爱的方式时,方可诊断为恋物癖。
恋物癖者的行为表现为千方百计地收集所偏爱的物品,常常不惜冒险偷窃,看中某妇女的拥有物后立即窥探时机,为获取物品往往不择手段,其目标多为用过的异性衣物,如胸罩、内衣、鞋、袜等,一般无任何经济目的,此类恋物癖比较常见,最后多是由于盗窃案而被揭发。部分少年恋物癖求助者在成年结婚具有正常性生活后,症状自行消失,单身族、慢性酒精中毒及正常性生活受阻者预后不良。2008年日本国脚、柏太阳神队前卫茂原越人被曝恋物癖丑闻,他因先后两次入室盗窃女性内裤,被日本警察逮捕。生于1981年,身高1.81米的茂原越人出生于日本足球名校前桥育英,2000年,只有19岁的他被神户胜利船队看中,成为J联赛的职业球员,历经柏、广岛、川崎富士通和甲府等队,在被逮捕前,其是柏太阳神队的一员。在2008年4月被选入国家队时,日本国家队的主教练冈田武史曾评价他说:“茂原具有很独特的个人技术,是一名很有创造力的选手。”就在被逮捕的前两天,茂原越人还参加了日本国家队的训练,随后出版的日本杂志认为,原本被期待在世界杯上有活跃表现的茂原越人,这次很可能被足球界彻底清除。据日本媒体报道,早在2006年,茂原越人就曾经因为侵入他人居所被抓,日本警方比对茂原越人的DNA后发现,他于2006年在神奈川县川崎市一名20多岁女性房间偷盗被抓现场所留下的DNA,和7年前在神户某20岁女大学生房间被盗时,犯人所遗留的DNA相一致,而且两起案件犯罪类似,都是内裤内衣被盗,此外,他都在偷窃现场遗留了大量飞溅的个人液体,因此,DNA的采样相当丰富准确。所以警方判明,茂原越人就是犯人,并再次将他逮捕。
2.恋童癖犯罪心理分析。恋童癖专指通过与儿童进行性接触而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恋童癖者多为男性,他们常以性发育未成熟的同性或异性儿童作为性行为的对象,以获取性的满足,以异性儿童为性对象的称异性恋童癖,以同性儿童为性对象的称同性恋童癖(分别为男同性恋童癖和女同性恋童癖),亲属恋童的称乱伦恋童癖。恋童癖者一般多在30岁以上发病,他们对成年对象缺乏性兴趣,多数独身,且大多数患有阳痿。
恋童障碍的诊断标准:①至少6个月存在反复的和强烈的引起性唤起的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包括存在与儿童(一般为13岁以下)发生的性活动。②个体因这些性冲动而采取行动,不过这种性冲动或性幻想会引起很大的痛苦或关系问题。③个体至少16岁,至少比不参与性行为的儿童大5岁。
恋童癖求助者多见于男性,他们多是受害儿童的家庭成员、亲属、朋友或熟人,他们满足性欲的方式有很多,包括窥视、触摸儿童阴部、拥抱接吻、鸡奸、手指插入、甚至强奸等。他们中有的是单身汉,但多数已婚,中年求助者多数婚姻关系和性关系均有明显问题,在与成年异性的性关系中总是感到沮丧,无法获得性快感。
如2011年的案件,被告李某为物业公司经理,有恋童癖,自2005年起,多次以数百元引诱中小学生供他肛交和亵玩,有的难抵诱惑,不仅出卖肉体,更介绍同学一同供被告亵玩,案中共涉及六名儿童。被告早前承认12项与21岁以下同性肛交、猥亵、制造儿童色情物品及对16岁以下儿童做出猥亵行为的罪名,罪行令人发指,遭法官严厉斥责,被判监禁12年。
恋童癖的犯罪心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由于犯罪人社交能力不足,或与异性接触时易产生焦虑情绪,不能与成年异性建立感情,但他们能被未成年异性或儿童引起性欲。②犯罪人虽然能与成年异性建立社交关系,但他们的性欲只能由幼童引发。③犯罪人既不能与成年异性建立任何关系,对成年异性也没有太大性欲,唯有幼童才能引起其性欲。
可见,上述三种类型的犯罪人均难以和成年异性发生正常性关系,此为共同病征,虽然恋童癖还没有办法治愈,但是可以通过各种治疗方法,防止或减少恋童的行为表达,减少儿童性虐待的发生率。
对恋童癖的个案研究发现,他们有的小时候遭遇过家人或其他成年人(曾与孩子有情感或身体上的亲密关系)的抛弃,据称,他们被抛弃所致的“扭曲情感”,会导致错误认知,从而将儿童的情绪反应曲解为性兴趣信号。也有观点认为,恋童癖者在童年期所遭受的性侵害,可能导致他们日后变成性罪犯。儿童性侵害罪犯分布广泛,在所有的社会阶层、各个年龄阶段和各种职业中都会存在,他们中的很多人从事教师、牧师、教练、缓刑监督官等能近距离接触孩子的职业,他们利用自身职业的便利,赢取孩子对他们的信任,从而使孩子遵从他们的性要求,70%~95%的受害者与性侵害者之间是熟人或家人关系,另外很多恋童癖者是有孩子的已婚男性,尽管他们通常不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但是他们大部分的侵害对象都是男孩。
恋童癖属于严重的性犯罪,法律上为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一般都根据受害儿童的年龄和性别,给予罪犯不同程度的法纪惩处,此外还有针对性的治疗,加强长期的集中监管。不幸的是,由于性犯罪的治疗十分昂贵,同时也需要大量人力,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治疗效果并不明显,他们不仅需要克服对孩子的引诱,同时需要治疗共情能力的缺乏、物质滥用以及引发再犯的其他征兆。在理想情况下,这种特殊治疗将帮助改善那些童年时期遭受过性虐待的性罪犯和那些患有神经功能缺陷和学习障碍的性罪犯的症状。
3.同性恋犯罪心理分析。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性爱指向对象的心理障碍,即在正常条件下对同性在思想、情感和性爱行为等方面有持续表现性爱的倾向。
同性恋者幼年起表现出一定的倾向,如游戏时爱装扮异性角色,爱穿异性衣服、爱与异性玩耍等。到青春期后性爱倾向明显化,开始对同性萌生爱慕之心,而对异性则毫无此意。多数同性恋之间有具体的性行为。同性恋者对同性恋伴侣情投意合时欲建立“家庭”,所以,一旦伴侣离开会十分痛苦,有的甚至自杀。近年来,国内已有多起因同性恋“失恋”而导致的伤害案件。
例如江苏如东女同性恋者杀夫案轰动全国。2005年3月15日下午,一起震惊社会的女同性恋者杀夫案在江苏南通如东侦破,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和缪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据介绍,此案为全国首例女同性恋者杀人案。据警方介绍,3月14日如东警方110接报,袁庄镇沿南村瓦匠顾某失踪多日,他家房间、门窗都已被水泥封死,这一线索引起了如东县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当地群众反映,顾某常年在上海做瓦工,自从妻子王某与离婚女性水果贩子缪某相识后,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警方当即传讯了王某和她的密友缪某,经审问警方证实王缪二人关系特殊,是同性恋。因顾某对其二人不正当关系不满,二人便怀恨在心。趁顾某身体不适,她们将安眠药碾碎后,装进胶囊内,以退热药的名义让顾某服用,将酣睡中的顾某活埋,并用混凝土浇筑地面,将隔墙堵死。
2001年4月20日出版发行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的一项修订显示,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而列在“性心理障碍”下。
同性恋之间私下交好,若不损害第三者利益,多数国家不予追究。当前某些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现已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等十余国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另外还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承认民事伴侣结合。关于同性恋者的婚姻或类似婚姻的规定,对他们在彼此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身后财产继承、共同领养孩子上都有相关保护。但若因同性恋活动导致刑事、民事纠纷,法律将追究其责任。
在中国,虽不承认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很多同性恋情侣仍然选择“结婚”(通常叫作“承诺典礼”)来庆祝以及确定他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然而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并不能处理类似于继承、财产权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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