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有的人的性心理,既不符合常态,也不符合常规,因此,我们将其称为“性心理变态”。由以上性心理变态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件,是一种特殊性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是在病态心理的驱动下实施的。其本质与正常人的性犯罪并无区别,控制能力无实质性的丧失,因此,一般情况下,触及刑事犯罪的性变态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给予刑事处罚,这些强制性处罚手段在一定意义上来讲也可视为一种治疗方法。
人类正常的性行为是通过男女性器官(男人的阴茎、女人的阴道)的接触(性交)来完成和获得满足的。常态的、健康的性行为,是既符合生理的自然规律,又符合社会行为规范(性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行为。因此,凡是符合常态和常规的性心理,就是正常的性心理。但是,有的人的性心理,既不符合常态,也不符合常规,因此,我们将其称为“性心理变态”。
“性心理变态”,又叫做“性变态”,或叫做“性倒错”“性心理障碍”,是指性心理和性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表现为性爱对象、性心理表现、性欲满足方式异常,包括摩擦癖、窥淫癖、露阴癖、恋物癖、异性装扮癖、恋童癖、恋兽癖、恋尸癖、性施虐癖、性受虐癖、易性别癖等,其共同的特征是性兴奋的唤起、性对象的选择出现反复、持久性异于平常人的表现,如通过窥阴、露阴行为及性想象作为性满足的根源。(www.xing528.com)
由以上性心理变态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件,是一种特殊性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是在病态心理的驱动下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不少性变态并不构成犯罪,只是给予行政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性变态多为男性,女性相对较少,这可能与女性性变态较为隐蔽,触犯刑法少有关。性变态的犯罪行为由性本能冲动所致,从犯罪学分析,可以定为现实本能动机作案,行为的目的性明确,因此,从法学上讲,存在辨认能力。其本质与正常人的性犯罪并无区别,控制能力无实质性的丧失,因此,一般情况下,触及刑事犯罪的性变态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给予刑事处罚,这些强制性处罚手段在一定意义上来讲也可视为一种治疗方法。但有一些专家认为,不应片面强调单纯的惩戒,应在惩戒的同时辅以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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