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知特征
与其他财产犯罪人相比,抢劫犯罪人在认知方面的典型特征是崇尚暴力。抢劫犯罪人的行为与盗窃犯罪人相比更为公开化,与诈骗犯罪人相比更为简单化。抢劫犯罪人的这种行为特征,与其聪慧性低、敢为性高等人格因素相关,但并不意味着抢劫犯罪人是非理性的。很多抢劫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同样要精心选择作案的时间与地点,设计合理的方式实施抢劫犯罪以获得最大化的犯罪收益,同时减少犯罪的风险。根据犯罪学理论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在涉及犯罪的社会场景中存在着会计较得失、利弊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综合考虑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后发生的,是犯罪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人如何进行选择,不仅取决于行为人的人格,而且取决于周围的环境;行为人选择犯罪行为,总是要结合环境的可能性考虑行为的风险和收益。
在抢劫犯罪中,犯罪人相信暴力在达成目标中的便利性,对暴力有崇拜情结,同时自身的其他条件(如心计、诈骗犯罪人具有的亲和性)不足以有效地帮助自己达成侵财目标,于是选择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夺取他人财物。此外,抢劫犯罪人采取的极端暴力手段,在部分情形下,也与其仇视社会的反社会意识有关,暴力手段可以更好地满足他们宣泄不满情绪的需求。
(二)情绪特征
抢劫犯罪人大多情绪不稳定、易激动,情绪反应速度快、强度高。尤其是在犯罪现场,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情绪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抑制犯罪的意志薄弱,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取得财物和自身安全上,被害人的反抗常常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抢劫犯罪人对被害人施加暴力的动机是自我保护,有利于顺利实现侵财目的,因此,在伤害被害人时,其主要目的是控制被害人的身体或结束其生命,而非发泄某种愤怒或变态的情绪,因而在作案过程中较少有“多余”的情绪发泄行为。对于某些初次犯罪的人来说,可能会因初次犯罪的恐惧心理而对被害人疯狂袭击,或因不放心被害人是否死亡而再次伤害被害人,尸体上会有多处创伤或致死伤。
犯罪人犯罪前因有周密计划或有犯罪同伙,因而在现场的情绪往往比较冷静,这种冷静情绪可能会使其在现场有较长时间的逗留,或小心谨慎地处理现场或伪装现场,或再次返回现场搜索财物、毁灭证据。
(三)动机特征
大多数抢劫犯罪是出于物欲动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犯罪人的主导性动机是获取被害的财物,暴力仅仅是获取财物的工具性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或自我保护的手段,如将被害人杀死以便于自己翻找财物,或杀死被害人以免日后被指认,等等。有少数抢劫犯出于非财物动机。这种动机主要发生在青少年犯罪人身上,他们抢劫的目的不在财物价值本身,而是把抢劫当作一种危险的游戏,实施抢劫行为可以满足其寻求刺激的欲望。他们在作案过程中并不在乎所得财物的多少,而在乎从抢劫活动中感受到的强烈刺激。
例如,出于好奇心参与抢劫,出于恶作剧心理抢劫老人、妇女、小孩的财物,等等。部分犯罪人实施抢劫犯罪是基于抢劫行为的双重效应,一方面可以获得财物,另一方面可以宣泄仇恨社会或被害人的情绪。这部分人往往受到过挫折导致心态失衡,想借抢劫行为报复社会和被害人。如某抢劫犯罪人因为曾受到过卖淫女的欺骗,便怀恨在心,专门诱使卖淫女外出实施抢劫,遇有反抗便将其杀害。一些刑满释放人员一方面依靠抢劫聚敛钱财,另一方面借此疯狂地报复社会。
在动机斗争方面,预谋实施抢劫的犯罪人可能有动机斗争过程,一方面向往成功后的快乐,另一方面惧怕受到刑罚处罚。一些突发性的抢劫犯罪,其犯罪动机是在具体情境刺激下迅速形成的,动机斗争不如预谋型抢劫那样复杂。此外,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抢劫犯罪的情形比较突出,他们在实施抢劫犯罪前,虽然有预谋过程,但无明显的动机斗争,表现出较强的附和他人的倾向,反映出价值观、法律意识等方面的缺陷。
(四)性格特征
抢劫犯罪人为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根本不考虑伦理道德以及他人的生命,体现出其个性冷酷、残忍,行为不计后果的一面。这种人格特征在其日常工作或生活中会有所表现。例如,某抢劫杀人案件的犯罪人,在一次作案中先后杀死数人。案发前,此人曾为一件事和某村民打架,当时旁观者都认为这个老实巴交且身体瘦弱的人一定会吃亏,但最后结果却是他将对手打伤,事后,村里的人即评价此人是“温心毒”,即外表温和而内心狠毒。他们在作案时,根本不顾及行为后果,实施的暴力行为往往超出工具性需要,连毫无反抗能力的婴幼儿都不放过。这也是当前频发的“灭门”案件中犯罪人的人格特点。此外,根据对抢劫犯罪人的访谈,多数青少年抢劫犯罪人对武侠小说、动作片等暴力影片、色情影片比较感兴趣,并乐于模仿,一旦手中有钱,就沉迷于酒吧、歌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五)行为特征
1.团伙作案的可能性大。对抢劫案件的调查发现,在团伙的形成机制中,比较集中的有如下三种情形:一是某个犯罪人在萌生抢劫犯罪的动机之后,会有意寻找合伙人以增加自身的攻击力或壮胆。二是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一些个体,在日常交流中有一人表达出犯罪意图,其他人立即附和而结群犯罪。三是一些刑满释放人员或在出狱前已经共同做出疯狂报复社会的计划,或回归社会后,基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妥善安置或受到他人的歧视而对社会产生强烈不满,一些狱友因共同的经历而迅速达成共同的犯罪意向。这些人基于报复社会和敛财的动机,主要选择的犯罪行为即是侵财杀人。
从目前抢劫罪的发展趋势上看,共同犯罪的组织性增强,由松散的团伙向稳定的集团发展,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一定的规范,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都有一定的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交通工具等。在团伙作案中,犯罪嫌疑人罪责扩散心理较明显,具体表现如下:①在作案前有较强的安全感,较少表现出忐忑不安、紧张焦虑等情绪状态,工作或生活保持常态;②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冷静,行为从容,因而现场较少留有因紧张恐惧而遗留的个人物品;③在案发后虽然有逃避打击的行为,但总体表现较为寂静,甚至主动向侦查人员提供线索以干扰侦查视线。(www.xing528.com)
2.犯罪行为的多发性。在有些现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会发生转移或扩大化,如遇到家中有女性,弱化侵财动机而滋生性侵害动机,或在具有侵财动机的同时又产生性侵害动机。还需要注意是否有干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因素,如作案过程中有人敲门或周围有警笛鸣响,使其来不及找到财物;被害人过于强烈的反抗或犯罪后果远远超出其预想(原本计划杀死一人,但在作案过程中却杀死多人),使其心理上受到强烈刺激而弱化侵财动机。如果存在干扰因素,犯罪现场就不会有财物翻动的痕迹。在此种情况下,确定侦查方向时,极易将此类案件确定为情杀或仇杀案件。
3.犯罪行为多系列发生。抢劫犯罪人大部分是出于物欲型动机而选择了这种高风险的犯罪行为,抢劫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赌博、吸毒、嫖娼等享乐型消费。这些消费行为有成瘾的可能性,犯罪人需要不断地获得财物以满足其消费需求,因此,一次抢劫成功后又会产生新的抢劫犯罪的动机。犯罪的不断成功和高档消费的快感都会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不间断地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形成系列案件。
在实施系列抢劫时,犯罪人为了逃避打击,通常采取流动作案的方式。基于抢劫犯罪的相对公开性,犯罪人多数具有“兔子不吃窝边草”的信念,采用“外地作案、本地隐藏”的方式。流动作案的犯罪人大多选择防范薄弱、易于逃窜的地区作为作案地点。
技能训练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男,祖籍广西玉林市,1955年4月7日出生,4岁时随家人来到香港,绰号:“大富豪”“变态佬”,育有两子,财产约有8亿港币,座驾是一辆价值400余万港币的黄色兰博基尼跑车。20世纪80年代,他以骗保的方式赚钱,20世纪80年代末又卖假劳力士手表。1990年2月22日,张子强等5人在启德机场持械抢劫了押表车,劫取了40箱2500块劳力士金表,价值3000万港币;1991年7月12日,张子强及其同伙在启德机场又一次抢劫解款车,劫取港币3500万,美金1700万,总价值1.7亿港币,是香港开埠以来最大的抢劫案;1996年5月23日,张子强及其同伙绑架了李嘉诚之子李泽钜,勒索赎金10.38亿港币;1997年9月,张子强及其同伙又一次绑架富商郭炳湘,勒索赎金6亿港币;1998年1月7日,张子强指使钱汉寿购买炸药818公斤,后于17日被港警查获;张子强于15日到达广州白云机场,迎接从泰国回来的团伙2号人物“蟠鼠”胡济舒。二人于1998年1月25日在江门外海大桥检查站被抓,张子强等32名疑犯于7月22日被批捕。1998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犯罪集团43名犯罪人进行宣判,判处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完毕,张子强等26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上诉案进行审理,终审决定维持原判。
张子强经44个月的冷处理后,在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述。
具体操作:
1.结合案例分组讨论张子强的犯罪心理。
2.以小组为单位写出分析报告。
3.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分组汇报。
【注释】
[1]赵国玲:“关于我国凶杀犯罪状况的一个基础分析”,载《理论前沿》2006年第13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