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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分析与干预:故意杀人的犯罪类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意杀人犯罪主要以单独作案为主,团伙作案常见于为满足物质利益而实施的抢劫杀人或报复社会的杀人案件中。故意杀人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行为。“滥杀”是指在单一地点杀死四人或者更多的被害人,而且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没有冷却期的案件,其实这类案件仍然属于少见的案例,在每年的上千起杀人案中,这类案件不足1%。

犯罪心理分析与干预:故意杀人的犯罪类型

故意杀人犯罪主要以单独作案为主,团伙作案常见于为满足物质利益而实施的抢劫杀人或报复社会杀人案件中。根据前文所述,故意杀人犯罪有多种犯罪类型,每种犯罪类型的行为人都有该类型犯罪人特殊的心理状态及人格特质。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很难讨论到每种类型,而是根据已有的研究对此类犯罪人的典型人格特征进行介绍。

人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除了从自然界中获取生存所需的资源外,也会通过攻击同种个体来抢占食物、土地以及生存和发展中所必需的其他资源,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似乎与普通动物一样,依靠自身的生物力量来满足生理需求占有欲或者虚荣心。

故意杀人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行为。无论是从侦查、审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都需要对故意杀人犯罪作类型化研究。国外研究人员为找出杀人犯罪的发生规律和侦查方法,几十年来一直试图对杀人犯罪的类型作出有区分价值的分类尝试,包括将凶杀案件分为不同性别、不同种族以及不同动机的犯罪。从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由于不同起因以及不同表现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密切相关,因而研究者也试图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类型化,以帮助法官建立量刑的标准。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很难根据某种标准来区分各类型的故意杀人犯罪,并且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往往同时符合数种类型。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故意杀人犯罪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作如下区分:

(一)以犯罪次数为标准

近些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连环杀手即是以犯罪次数作为评判标准的一种犯罪类型。以犯罪次数为标准,故意杀人犯罪可分为单次杀人和系列杀人。对于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次数达到两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可被称为“系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犯罪次数在三次以上视为“系列”,而在理论上一般认为两次以上即构成系列杀人。系列杀人犯罪既包括系列抢劫杀人,也包括系列强奸杀人以及一些动机不明的心理异常的系列杀人,连环杀手往往是指后两类犯罪行为人。国内现阶段系列杀人案件有较高的发生率。系列杀人通常是指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分别伤害两个或更多被害人的案件,系列杀人案件的时间间隔,有时也称作案冷却期,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周,但更可能是几个月或者几年。冷却期是系列杀人和其他多重杀人案的主要区别,杀手会精心策划和准备,作案人通常会选择那些具有特定特征的被害人,比如年轻、有某种头发颜色或者某种职业等。

最令人恐惧的杀人犯罪类型是随机杀害多名被害人,可能是一次性杀害多人,也可能是在一段时间内逐个杀害(系列杀人犯罪)。系列杀人案件同样令人恐惧,一个人会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实施一系列杀人案件,英国早期有臭名昭著的“开膛手杰克”;近期有彼得·萨克利夫,这名“约克郡碎尸者”在英格兰北部的红灯区杀害了13名女性;丹尼斯·尼尔森则成为英国第一个专杀同性恋者的系列杀手,已知至少有15名被害人。

(二)以单次犯罪中被害人人数为标准

在单次杀人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被害人只有一人,也有些单次犯罪中的被害人是数人。根据单次犯罪中被害人的多少又可分为“双杀”“三杀”“多众谋杀”。众所周知的“灭门”案件以及“校园枪击”案件往往是“多众谋杀”。

“滥杀”是指在单一地点杀死四人或者更多的被害人,而且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没有冷却期的案件,其实这类案件仍然属于少见的案例,在每年的上千起杀人案中,这类案件不足1%。还有各种滥杀犯罪,包括政府发起的行动,如消灭族群的群体屠杀、基于宗教或者族群偏见的屠杀;另一类滥杀案件是恐怖分子制造的,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实施的恐怖袭击,造成近3000人遇难。

(三)以犯罪动机为标准(www.xing528.com)

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以及刑事侦查实践中,以犯罪动机为标准可以将故意杀人犯罪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因情感纠纷而实施的杀人犯罪,包括为宣泄仇恨情绪导致的杀人(俗称仇杀)和因婚恋纠纷导致的杀人(俗称情杀),其中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而杀害不特定的无辜他人,引起一定社会恐慌的故意杀人行为,被称为“无差别杀人犯罪”;二是为满足物质利益而实施的抢劫类杀人;三是为满足异常心理而实施的变态杀人。后两类犯罪行为往往会形成系列杀人犯罪。此外,以动机为标准划分故意杀人犯罪,还可包括为满足性需要而实施的强奸杀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的杀人等。

在国外杀人案件侦查的相关理论中,根据动机进行的较流行的分类是根据犯罪人的动机特点将杀人犯罪分为“表达性动机”的杀人犯罪和“工具性动机”的杀人犯罪。

所谓表达性杀人动机,即促使犯罪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内在动力是情绪情感的需要,而不是追求某种具体的利益,在这类动机驱使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体现出更多的暴力性与情绪宣泄性的特点。所谓工具性杀人动机,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视为工具,加害被害人是为了通过被害人而让自己获得某种具体利益的满足,在一些案件中包括性满足或物质利益的满足,或者在一些案件中犯罪人将被害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故意杀人犯罪中行为人的动机,无论是表达性动机(或称情绪性动机),还是工具性动机(或称利益性动机),其动机的强度一般会超过个体自身的调节能力。许多系列杀手刻意实施的某些杀人犯罪,就是想吸引媒体的兴趣,向社区散布一种令人毛骨悚然的恐惧,让公众感觉他们是不可思议的。长途卡车司机基斯·杰斯波森曾因为其杀人行为没有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而愤愤不平,1994年他开始给媒体写信,并在信中签上一个笑脸,因而获得了“笑面杀手”的绰号。系列杀手在不断杀人的过程中,会形成残忍、冷血无情的内心世界,尽管他们并没有达到精神医学临床上诊断的严重心理障碍的标准,但他们常常让人难以理解,因为我们大多数人可能会认为,一个敢于杀人的人一定“是个疯子”。

在有计划的暴力犯罪中,犯罪人会精心选择犯罪时间、地点以及准备作案工具。他们在犯罪现场会表现出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如避免在现场留下个人痕迹和随身物品,可能会转移或隐藏尸体。而在无计划的犯罪中,犯罪行为是在某种情境下无准备地发生的,犯罪行为人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没有挑选,行为中表现出更多的冲动性与情绪性色彩。犯罪人在现场没有表现出反侦查行为,可能在现场留有一些和个人相关的物品或证据。

(四)以是否有准备过程为标准

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有明显的准备工具、选择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等犯罪准备行为的是有预谋的杀人犯罪,而无准备过程,且犯罪意向的产生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无明显时间间隔的杀人属于激情杀人。

(五)以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

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将故意杀人犯罪按照双方之间的关系,如生人、熟人、朋友、亲友、情人维度进行划分。一般可将其分为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和陌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两大类型。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可包括有亲密关系家庭成员、情人以及一般熟识关系等多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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