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知特征
贪污诈骗犯罪人在有着良好的社会经济地位和较高的社会评价的前提下,仍然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他们往往具有如下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认识:
1.心理不平衡。与公司白领及其他高收入人群相比,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实不高。部分人易产生收入与社会地位不相符的认识,一些人认为通过手中权力谋取一定利益“是合情合理的”。
2.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风险低。这种风险性判断与以下因素有关: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贪污受贿犯罪一般是在较为隐蔽的情况下完成的,因而犯罪人认为难以被发觉。②犯罪人的法律意识薄弱。贪污受贿犯罪人虽然为国家公职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但具有错误的法律意识,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有的犯罪人认为自己是领导者,有权力和社会关系网,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也能够通过关系逃脱法律惩罚。③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管理体制下,贪污受贿犯罪现象较为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处在中层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在集体腐败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了腐败的危险性,主观上并不想参与,但因种种利害关系也会被动卷入到贪污或行贿、受贿链中。因此,他们认为贪污受贿的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一群人,所以法律一般不会扩大打击面,因而有盲目的安全感。
3.认为权力就是资本,运用权力就应当获得“酬劳”。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人有错误的权力观,认为权力是自己独占的一种特殊商品,他人要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就应当付出代价。在这种交易心理的驱使下,他们即使正当地行使职权为他人办事,内心也希望他人能用金钱或物质利益来向其表达感谢。
(二)情绪特征
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的犯罪人,基于行为发生的非外显性特点及行为人的生活阅历、经验、智慧以及地位等的影响,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会明显地外露其紧张、惊慌、兴奋、欣喜等情绪。不管怎样,犯罪人仍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并且期待犯罪行为获得的巨大利益,因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情绪体验更具有深刻性、隐蔽性的特征。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犯罪人在犯罪实施之后也较少流露其反常的行为反应。(www.xing528.com)
丁锦宏等(2010)通过对选出的30个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贪污受贿官员在首次犯罪前主要存在着紧张不安、自我辩护与侥幸三种心理状态,在犯罪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之前的侥幸心理,而且有30%的官员的心理状态一直处于恐慌、焦虑中,但依旧麻木地实施犯罪。[2]
(三)意志特征
贪污、受贿犯罪人明知贪污行为、受贿行为的违法性,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前途与命运的后果也有非常明确的认识,但仍然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严厉惩罚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贪污、受贿犯罪人的这种认知与行为特征,与其意志特征有一定的关系。此类犯罪人对抗非法诱惑方面的意志力较差,而在实现自我欲望的犯罪行为的意志力方面有较强的坚持性,有时甚至可以在面临客观障碍和被发现的风险时,仍然继续计划中的犯罪。贪污受贿犯罪人的意志是坚持性与退缩性的矛盾结合体。因此,这种两极性的意志可以直接导致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方面的强烈侥幸性与冒险性。
(四)动机特征
贪污受贿犯罪人的主导性动机是贪利性动机,贪污受贿犯罪以非法获得大量的物质财富为主要内在原因,其动力来源于物质性需要的推动力。他们对物质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使得他们贪得无厌,大量聚敛财富。李文(2010)分析了权力阶层的腐败行为,认为此类行为人的动机主要是满足对安全感的需求。他们对安全感缺失的恐惧来自内心深处,他们潜意识里认为,已经通过腐败获取的利益,只有通过进一步腐败获取数额更大的财富,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为了从根本上解除自己和家人的后顾之忧,他们需要进一步任用亲信、强化暴力,甚至将巨额财产和家人一起转移到境外。例如,在俄罗斯,许多新权贵将大量金钱转移、存放在西方银行。据专家估计,俄罗斯每年资金外流的规模大大超出各种国际组织对俄的贷款和人道主义援助。[3]
也有一些犯罪人是被动卷入到犯罪行为当中,基于讲义气或帮助他人的动机而贪污或受贿,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利益关系的相互制约,陷入其中而难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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