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型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型犯罪也称物欲犯罪、利欲犯罪,是指犯罪人出于贪利动机,采取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攫取公私钱财、物品,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行为。财产型犯罪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始终是刑事案件中主要的犯罪形式,其在我国历年的刑事案件统计中始终居于首位。
财产型犯罪的种类主要有:盗窃犯罪、抢劫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等。
(二)财产型犯罪的动机
财产型犯罪的动机,是指指引、维持主体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私财物以满足自己钱、财物、欲望的行为动力。它是由主体畸形需要激起的内在动力与适宜犯罪的情景产生的诱惑力互相作用的结果,是内驱力推和外力拉两种作用相结合的产物。
1.动机产生的心理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刺激了一部分人为了满足私利欲望而冒险犯罪。同时,新旧文化冲突,价值观念更替,外来观念文化渗入,使社会各个方面都处于激烈的动荡之中,特别是社会控制管理方面的不善,刺激了一些犯罪人的贪婪之心。这些现象给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提供了机会。因此,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出卖肉体、盗窃公私财物等成为致富手段。
2.财产型犯罪动机的心理机制。
(1)内在犯罪动机的形成。对钱、财、物质的不切实际的畸形需要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内在心理因素。对金钱物质的不切实际的需要,经过刺激、引诱,便形成了犯罪的内在驱动力——动机。犯罪分子受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其生活目标的制约,他们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生活目标集中表现在贪图享受、追求实惠,他们的犯罪行为均是在物欲动机、金钱动机驱使下产生的。这种极端错误的价值观与生活态度构成他们个性心理的一部分,影响了他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选择和积极生活的态度,使他们对发展、变迁中的社会现象不能作出正确理解,因而巩固了犯罪动机。
(2)外在的犯罪诱因。在利欲动机形成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诱因,欲望是内心的一种主观意念,有了外在的诱因条件时,人才能为满足欲望而采取行为,愿望才表现为活动动机去推动行为从而达到目标,否则就不能成为活动因素,不能导致满足需要的行为。心理学家认为,“凡是能引起个体动机的刺激或情境,都称之为诱因”。它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事物的表象或概念。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经济收入逐渐增多,居民家庭人口向小型化方向发展,住房条件改善,向小区化、高楼化、单元化方向发展,与传统的居住方式、家庭结构模式相比,人际关系不断削弱,邻里之间交往减少,同住一单元,来往不相识,互不关心,居民的防范意识淡薄、心理松弛,对犯罪的控制能力逐渐下降。所有这些条件为犯罪分子作案在客观上提供了时间、空间的条件,成为他们满足利欲的动机诱因源。
(3)财产型犯罪其他原因。故意犯罪都有一个心理准备的过程,围绕“既达到目的,又逃避打击”这一中心。财产型犯罪人趋利避害的过程是:心理准备,找好目标,看准机会,了解分析作案对象的特点,探听内部管理漏洞,确定时间、地点;制订计划,不留作案痕迹、防止意外、准备作案工具等,犯罪人根据各自具体情况,按计划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钱、财、物的欲望。
第一,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引发的紧张感与相对被剥夺感。根据马吉尔(2009)的综述,有犯罪学研究者在讨论大量发生的小偷和入室盗窃现象时将这种现象和一些宏观经济因素(如失业率和消费者一般支出水平)进行数理分析,以期发现其发展变化的趋势。例如,菲尔德研究了英格兰与威尔士从1945年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模型,发现消费量的涨落可以从小偷和入室盗窃率的变化中反映出来,其形成的结论是,此类犯罪的增长与工商业不景气时期失业的增长和消费的减少有关。传统上,犯罪学家们倾向于将财产犯罪人与经济上的贫穷联系在一起。某些个体或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会影响其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发言权以及对居住环境的自由选择权等;与此相对应,这些个体对疾病、经济混乱、人身暴力威胁以及自然灾害的承受能力也就受到了很大的削弱。那些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处于较低水平的个体,易产生由于政治经济地位的低下而导致的紧张感以及相对被剥夺感,而犯罪学家们也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解释犯罪现象的紧张理论和相对剥夺理论。这些理论基于其产生的背景,适用于对财产犯罪现象的原因解释。
紧张理论也称压力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Merton,1939)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下人们处于紧张状态的结果。紧张理论的理论基础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失范”概念。迪尔凯姆的失范概念,是解释为什么某种社会结构会对一些人产生压力,从而导致他们的犯罪行为和不轨行为。迪尔凯姆认为,在复杂的社会中,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差异的增加,社会的规范对人们的约束力减少,由此导致不轨行为(如犯罪和自杀等)必然的增加,这种社会状况被称为失范或社会反常状况。默顿是将迪尔凯姆的观点应用到美国现代工业的背景下,他所指的失范是指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分离,当某种文化推崇有价值的成功目标,但阶级结构却限制接近这些成功目标时,就会产生失范。他认为美国作为现代工业社会,获得成功的表现形式是拥有财富。个体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更多的受教育的机会,进而得到高收入的工作;然而,社会的结构只能为少数人提供获得受更高教育的机会。穷人和下等阶层的人即使希望通过合法手段来获得成功,也不具备实现目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采取适合自己状况的办法,如遵从、不遵从,反抗、退却或者墨守成规,其中不遵从与反抗是越轨的行为反应。
最终犯罪与否还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目标和合法手段的态度,人们如果对社会紧张状态采取放弃目标的适应方式,则不会犯罪;如果采取变革的适应方式(即用非法手段争取目标的实现),则会实施盗窃、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根据陈里博士(2011)所做的以农民犯罪为主题的研究,近年来农民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率高达8%以上,甚至更高,并且农民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犯罪的内部结构也逐渐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般性的侵财案件(如盗窃案件)数量下降,带有暴力性、智能性的犯罪如抢劫、诈骗,拐卖人口,贩卖毒品等案件量呈上升趋势。陈里认为,农民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是对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非法调整和反抗,同时也是对合法经济秩序下形成的经济压力的应对反应。总之,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企图通过提高经济地位进而提高其社会地位的结果。
由于默顿的紧张理论是针对社会分层现象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所进行的分析,因此人们一般认为,该理论解释的越轨行为基本上适用于少数民族和穷人,而无助于解释在社会上有特权的成员中存在的越轨行为。然而,也有研究者选用默顿的紧张理论来解释贪污受贿等犯罪现象,认为越轨行为是作为想实现目标却没有合法手段的文化压力的结果。该研究认为,社会转型期的贪污受贿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主要是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达到社会大众文化所界定的成功目标而产生的紧张情绪,也就是说,无以化解达不到成功目标的紧张是贪污受贿犯罪产生的直接的心理作用力,同时也是产生贪污受贿犯罪的核心致罪诱因。
相对被剥夺理论这一概念是由默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书中加以系统解释并发展为一种关于参照群体的行为理论。根据李俊(2004)分析,人们会根据对自我能力的判断来确定他们应当获得的社会价值地位,因而会形成某种价值期待。人们既期待保有他们现在的有自我满意感的价值地位,也期待将来能拥有超越当前社会经济条件的更高的价值地位,参照群体是价值期待的主要来源。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或群体之所以会有价值期待,是因为其所参照的另一群体的生活状态对其产生了刺激。
根据被选作比较基础的类别或群体的不同,人们认定的自己被“剥夺”的程度也不同。在比较稳定的社会中,人们的参照群体是与之地位相近但又不完全等同的另一群体。如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各阶层之间的界限非常分明,因此人们的参照群体一般是与之地位接近的群体。而在转型社会中,由于旧的平衡机制逐渐被打破,新的平衡机制尚未建立,人们普遍处于一种“失范”状态。处于不断分化组合之中的各个群体不仅会与自己地位较近的群体相比较,而且也会把距自己地位较远的群体作为参照物,从而导致了参照群体的泛化,个体或群体往往难以实现价值期待与个人能力之间的一致,因而容易感到被相对剥夺。“相对性匮乏”是指人们认为自己当前所拥有的财产和他们感觉自己事实上应该获得的财产之间的心理差距感,从另一个角度讲,相对性匮乏是指源于目前“拥有”和“没有拥有”之间的一种泛化的不公正感。
第二,人际环境的影响。财产犯罪是青少年最常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郑红丽、罗大华(2009)对618名违法犯罪青少年所涉及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违法组涉及最多的案件为盗窃(占所有违法组的44.4%),其他出现频率较高的案件类型依次为抢劫、抢夺、寻衅滋事、破坏电力和诈骗。而犯罪组涉及最多的案件类型为抢劫(占所有犯罪组的57.8%),其次才为故意伤害(1.4%),接下来依次为盗窃、强奸和破坏电力等。青少年实施的犯罪行为,多表现为团伙或群体的形式,Budvin等人(1976)在对设菲尔德市的犯罪研究中发现了其中明显的年龄趋势,在10~14岁的群体中,61.5%的男性和67.7%的女性实施了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17~20岁的群体中相对应的数据为18.6%和48%,30~44岁的群体中相对应的数据为8.8%和10%。社会化、态度养成、社会规范和守法行为的灌输是社会影响的全部形式,对人生的发展有着长期的影响,然而,青少年时期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可能是更近的影响因素,对此最广泛的研究是伙伴间的影响和群体压力。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财产犯罪与群体内的社会互动模式有关。群体内的个体发生单纯的相互影响,相互施压,或在群体中存在所谓的权威人物,或通过相互鼓励刺激犯罪兴趣的产生,莱特(R.Light)等人(1993)在对布里斯托尔居住区的研究中访谈了具有偷车史的14~35岁的青年及成人,访谈结果表明,最常见的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朋友间的相互影响。(www.xing528.com)
此外,群体内的相互影响过程与个体的个性特征有关。一种观点认为,有犯罪倾向的个体会选择性地联合同伙(如飞鸟合群);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主要是小群体内社会互动的产物。松枝(2009)运用详细的数据分析并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发现不良行为群体的人数和个体的易被感染性都对观察到的犯罪率有影响,并且后者具有更大的影响。
第三,低自我控制力。在有机会实施犯罪的场合中,人们是否犯罪与其自我控制水平等因素有关。卡罗尔(Carrol)和韦弗(Weaver,1986)在芝加哥报上刊登广告邀请经常入店偷窃者参加他们的研究。参与者承认之前曾犯下平均100起的入店偷窃案,每个志愿者配有一个录音机和一个领口麦克风,根据要求,他们要在一小时内,在研究人员的陪伴下,穿行于一家百货公司并大声说出自己的想法。与这些“专家偷窃者”相比,对照组是一群自称有强烈欲望但从未偷过任何东西的“新手”。结果发现,这两组人冗长的语言播报在内容上有显著不同,当经验丰富的商店扒手在分析环境以寻找偷窃和悄然逃逸的机会时,“新手”们正陷入害怕被发现、抓捕和惩罚的不安中,而正是这些不安有效地阻止了他们的偷窃行为。对照组表现出的对被发现的恐惧与不安,也是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与道德、法律意识相关的自我控制能力的一种反应。当然,在暴力犯罪中,自我控制力低同样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三)财产型犯罪心理的一般特征
1.财产型犯罪的动机特点
财产型犯罪动机追求的是金钱、财物、庸懒散奢,既能满足本能需要,又能高档次享受,过上“幸福”生活。他们满足私欲的动机,本身就与社会要求、大众生活水平相冲突,是脱离现实的奢望,靠自己的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是不能满足的。对那些认识偏颇、思想不端正的人来说,只有违法犯罪才能获得“外财”、实现“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发”的梦想,因此,财产型犯罪的动机特点集中表现为满足本能需要、追求高档享受。
2.财产型犯罪心理的认知特点
极端财产型犯罪人在人格基础上对阔绰的生活方式易感。他们由羡慕到追求的认知过程,往往不考虑个人的经济能力和奢华生活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不考虑国家现阶段的政策是否允许,更不想通过合法手段提高收入,相反,他们把自己的经济收入不及他人归罪于社会,归罪于改革开放,以至于形成反社会心理。从认知能力水平来说,这类犯罪人不一定都低于常人,主要是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是错误、腐朽的,对问题的认识是片面的。
单从他们作案的技巧来说,盗窃犯、抢劫犯往往在作案前都要进行调查研究,如多次踩点、选择时间、地点、路线、对策和转移方式等。有的要考虑改造、伪装现场,撬门别锁等技巧;有的犯罪分子也会研究心理学,观察、掌握各类人的心理动态。所以产生这类犯罪分子的根本原因是其思想意识的反社会性。
3.财产型犯罪心理的情绪和意志特点
财产型犯罪人情感淡泊、情绪不稳定、意志方向不确定,行为目的是贪利欲望的满足。他们重利轻义,对看准的金钱、财物倾心向往,垂涎三尺,以致失去理智,且对被害者缺乏同情和怜悯之心。
比如盗窃犯罪人多数是从小偷小摸开始,成功便沾沾自喜,成功多次之后,满足了虚荣心,巩固了信心,这样的人很少主动洗手不干,改造也较难,形成恶习之后,易成累犯、惯犯。他们在改恶从善的道路上,意志表现薄弱,不坚定,不能自控,而且有坚定的犯罪意志。
4.财产型犯罪人的个性特点
财产型犯罪人的个性特点表现为不良的个性倾向和消极的性格特征。财产型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性表现为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性格倾向于消极方面。从气质特点看,盗窃犯倾向于粘液质、多血质方面的特性,抢劫犯倾向于胆汁质方面的特性,而诈骗犯倾向于多血质方面的特性。
(四)财产型犯罪的行为方式
财产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因人而异,与犯罪人的生理、心理条件和客观环境相关。一般来说,少年犯多是通过投机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如“收晒”“钓鱼”“顺手牵羊”等方式;青年犯罪人多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走私等方式满足贪利欲望;男性犯罪人多采用直接、主动、暴力的方式满足欲望;女性犯罪人多数依附男性,采用诈骗或色相引诱、出卖肉体等方式满足欲望;一般工人、农民、学生、闲散人员,待业人员多采用偷盗、欺骗、抢劫等方式满足欲望;有社会地位的人多采取权力、职务贪污、受贿等方式满足欲望;从事各种不同的职业、技术工作的犯罪人多采用智能化方式满足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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