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是指反复多次地实施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罪犯。我国刑法学对于惯犯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只是在刑法分则中对几种犯罪如惯窃、惯骗、以赌博为业的犯罪等规定要从重处罚。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惯犯与刑法所研究的惯犯在概念范围和着眼点上有所不同。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惯犯主要是指反复多次地实施同类犯罪行为,以犯罪为常业,并且形成了犯罪习惯,将犯罪作为一种谋生手段,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分子。
(一)惯犯的心理特征
1.反社会意识的顽固化。惯犯的犯罪观,主要表现在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仇视和对抗社会主义制度,坚决与社会为敌,他们将对社会制度的敌视情绪用重大、恶性犯罪的方式来发泄,以宣泄自己内心强烈的不满;他们不以犯罪为耻,反以犯罪为荣,并将犯罪作为谋生的手段,以犯罪所得作为腐化生活的来源。因而他们在犯罪时心狠手辣、疯狂残忍、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行为的多次实施,反过来又不断深化他们的反社会意识,对社会的敌视情绪不断加强,使他们的反社会意识更加顽固。
(1)需要结构的畸形化。需要是人的心理结构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因素,是激发人的积极性和推动其行为的活动动力。但是,人的需要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满足需要的方式也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而惯犯的需要结构往往是对需要的无休止、贪婪的追求、索取。每一次犯罪的成功,都使他们的不良需要得到满足,从而强化其不良的需要结构,膨胀出新的需要,进而一次又一次地犯罪。同时,由于惯犯的犯罪行为多次重复,使得犯罪行为习惯化,也使其需要结构出现泛化现象。一方面,他们的不良需要结构不断膨胀;另一方面,他们又把犯罪活动本身作为一种需要,并且只有通过犯罪活动才能达到满足。因此,许多惯犯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畸形需要而犯罪,而是为了犯罪本身,将犯罪作为满足需要的方式,犯罪的需要结构呈现出畸形发展的态势。
(2)犯罪习惯自动化。犯罪人由于多次重复地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对于他们而言已经不像初次犯罪那样只是作为满足某种需要的手段,而是成为他们调整心理平衡的一种需要。这在他们的心理上已形成一种牢固的动力定型,即犯罪已成为谋生的手段,犯罪已成为日常的习惯,并且犯罪习惯在犯罪时是自动化、习惯性的出现。惯犯这种犯罪习惯自动化的形成,与罪犯自身的心理结构以及外界不良客观环境的影响有直接的关系。犯罪人的反社会意识及不良需要结构的形成,犯罪成功带来的喜悦与满足,都会强化其犯罪心理,使他们的犯罪心理逐渐稳定下来。同时,多次反复地实施犯罪行为,使他们的犯罪经验不断增多,犯罪意识不断强化,犯罪欲求更加强烈,犯罪习惯也就渐渐形成。每当有了犯罪机遇,在犯罪条件成熟时,犯罪行为自然而然就会实施。而此时惯犯的动机斗争已不像初犯的动机斗争那么激烈、尖锐,而是趋于平缓,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出现自动化、习惯化,而这种自动化行为对惯犯本身来讲也难以摆脱,所以这种犯罪行为的习惯化,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犯罪心理,不断把他们的犯罪行为推向更加严重、更加危险的境地。
(二)惯犯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的连续性。惯犯由于受到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与人民、社会为敌,犯罪动机强烈,犯罪欲求畸形发展,又具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连续作案。一旦有犯罪机遇,就绝不放过;即使没有犯罪机遇,他们也会创造条件进行犯罪。并且惯犯在每次犯罪前都要制定周密的行动计划,选择作案对象、时间和地点,还有一整套在犯罪中应付紧张情况、对付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的办法。所以,其往往多次犯罪,连续作案。对于有的团伙犯罪,由于成员之间心理相容性的调节作用,使团伙成员在心理、意识上互相影响、渗透、感染、传习,从而加重犯罪恶性,使他们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进行犯罪活动。
2.犯罪行为的残忍性。惯犯由于有多次犯罪经历,犯罪经验丰富,从而使其犯罪行为习惯化、自动化,也促使其人格特征犯罪化,表现为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狠手辣、冷酷无情、野蛮残忍,毫无同情之心,毫无人性可言,有的惯犯甚至以被害人的痛苦取乐,以被害人的痛苦哀嚎、呻吟作为一种心理满足,这种畸形的人格使惯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表现得残暴、歹毒,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性很大。
3.犯罪行为的疯狂性。惯犯由于其畸形的犯罪人格,仇恨社会主义制度,仇视人民,因而他们的犯罪行为带有极度的疯狂性,主要表现为胆大妄为,不思后果,敢于玩命,心狠手辣,不仅连续多次犯罪,而且敢于作大案、要案、特大案件,产生轰动效应,施以恶性大的暴力行为,动辄杀人,视人命为草芥,而且还对受害人施以惨无人道的摧残、折磨,并将受害人杀死后毁尸灭迹等。其行为野蛮、残忍,令人发指,具有极大的疯狂性。(www.xing528.com)
(三)惯犯的习惯及对策
1.惯犯的习惯。习惯是指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为方式。其生理基础是动力定型。动力定型是指大脑皮层由于经常接收到按一定顺序出现的刺激物的作用,因而形成某种与之相应的暂时联系系统。动力定型形成后,一旦有关刺激物出现,在大脑皮层中形成并巩固下来的条件反射就会自动出现,只要构成行为方式的前一部分动作完成,就会自动引起下一部分动作的进行。整个动作从开始到完成,不必需要大脑有意识地去控制,而是自然而然、自动化地实施出来。正是由于动力定型的建立,才使一系列动作能够按照一定顺序、自动化地实现出来。
惯犯,由于在其长期的犯罪生涯中,学会了犯罪技术,这些技术通过多次有目的、有意识的练习后,就由不熟悉到熟悉、由不巩固到巩固,形成一整套犯罪的技术和方法,其犯罪的次数越多,犯罪技术也就越熟练、越巩固,并形成自动化、习惯化的动力定型系统。而这些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当他在从事犯罪活动时,自然而然地随着犯罪活动而流露出来,不必由大脑事先有意识地考虑,而是自动地从事犯罪活动,在完成动作的过程中也不必有意识地加以控制。
2.矫治惯犯恶习的对策。惯犯养成犯罪恶习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乃是多次犯罪的结果。因而在预防、教育、改造、矫治惯犯恶习的过程中,应着手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环境。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关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许多罪犯的不良心理、不良习惯的形成,就是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形成不良的需要结构,当有了对犯罪的初次尝试,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时,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乃至多次犯罪。因而改善社会环境,消除或减少形成犯罪心理的不良因素,是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
(2)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贯彻这一方针既要对惯犯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严厉的惩处,以抑制、震慑惯犯的嚣张气焰,同时又要针对其犯罪恶习进行矫治。一方面,通过劳动改造,使其认识到劳动的价值,逐渐通过劳动改变其犯罪习惯;另一方面,要防止罪犯间互相传授犯罪经验,避免交叉感染和恶性发展,对犯罪恶习较深的惯犯最好采取隔离监管,同时辅之以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以期改变其原有的犯罪恶习。
(3)社会各方面加强综合治理,避免重新犯罪。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要结合起来,共同做好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的工作。要发挥综合治理的作用,需要做好的工作主要体现在:首先,要割断或改变其原有的联系和环境,杜绝昔日不良伙伴的勾引、诱迫;其次,家庭、学校、社会要接纳他们,不歧视他们,帮助他们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并解决一些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使他们彻底新生,不走回头路;最后,家庭、学校、社会要给予机会,逐渐培养他们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加以巩固,形成良好的需要结构、正确的法制观念、是非观念,逐渐破除犯罪恶习,使犯罪习惯得以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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