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6条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一定时间内又再行犯罪的罪犯。犯罪心理学上所研究的累犯概念,与刑法学上的累犯概念相比,在所受刑罚处罚的种类、犯罪的时间间隔以及再犯罪名等方面都更广,没有刑法学上累犯的概念严格。在这里,累犯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初犯而言的。
(一)累犯的人格特征
在行为人的初次违法犯罪受到法律惩罚后,有的行为人经过强制劳动改造,认识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愿意改邪归正,因而出狱后能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而有的行为人却不能改恶从善,重新做人,这与其人格特征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好逸恶劳。有的行为人由于从小没有养成劳动的习惯,厌恶劳动,不愿用劳动所得过正常的社会生活,为了生计,其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满足自己的需求,必然铤而走险。同时,累犯有了犯罪的经验,并在关押期间结交犯罪同伙,学到了犯罪技能;在强制劳动中没有矫正其犯罪心理,更没有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出狱后必然再次犯罪。
2.意志薄弱。有的犯罪人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时,还是愿意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接受劳动改造的。但当其刑满释放后,由于意志薄弱,经不起内心不良欲求的冲动和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同时难以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所以其很快又会重新犯罪,成为累犯。
3.流氓成性。有的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其家庭和社会对他们冷眼相待,甚至加以歧视,由于感受不到家人的天伦之乐和社会的温暖,忍受不了别人的冷嘲热讽,他们就可能离家出走,流落各地,从而结交上不良朋友,为了生活需要,则以犯罪谋生。
(二)累犯的心理特征
1.强烈的反社会意识。犯罪人由于认识水平低,对道德、法纪的认识愚昧无知,观念糊涂,是非不分,不仅不以自己的犯罪行为为耻,反而对人民、对社会怀有强烈的不满,认为犯罪是有理的,犯罪是“被迫的”,坚持与人民、与社会为敌,反复犯罪对社会进行报复以发泄自己的复仇情绪。他们分不清真善美与假恶丑,认为胆子大、敢拼命就是真正的英雄,“哥们儿义气”就是友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是自由,他们的精神支柱就是吃喝玩乐的享乐观和封建主义的哥们儿义气。他们的这种反社会意识,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实施,反过来又强化了反社会意识,使其犯罪意识更顽固。
2.情绪喜怒无常,控制力差。累犯的情绪情感波动大,极不稳定,表现为情绪变化多端,喜怒无常,感情用事。一方面,一件小事也容易促使他们产生激情,当激情爆发时,其往往不顾后果,任其兴致所至,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有些累犯爱虚荣,好逞强,就更容易激起他们的感情冲动,一冲动,其就控制不住自己,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自我控制能力很差。
3.动机斗争的复杂性。累犯在实施犯罪前往往有一个复杂的动机斗争过程。犯罪人受满足私欲的迫切性的驱使,极想作案,但以往犯罪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所带来的痛苦,又使他们考虑再三、权衡利弊。特别是其想到违法犯罪可能被查获,重新过失去自由的监狱生活,被抓获后会影响个人前途,加之其家人、亲属的规劝,又不敢作案,但一想到犯罪成功所带来的满足感以及满足私欲的迫切性,这些情绪必然在犯罪人内心发生强烈的冲突。一方面,当物质和精神的满足所带来的喜悦大于内心的恐惧不安时,并且侥幸、冒险的心理占据主导地位时,就坚定了他们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由于累犯被判过刑,坐过牢,在狱中没有认真接受劳动改造,没有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反而对社会产生不满,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对社会、对人民产生强烈的抵抗情绪,因此,这种不良情绪极易成为他们出狱后实施犯罪行为的报复动机。(www.xing528.com)
(三)累犯的经验
累犯因为服过刑,接受过劳动改造,因此,与初犯相比,累犯具备犯罪经验、反侦查经验、反审判经验及抗拒监管改造经验。
1.犯罪经验。累犯由于有前科,有多次犯罪的经历,因而具有犯罪经验。其中既有犯罪成功的经验,即尝到犯罪后得到的“甜头”,也有犯罪失败后尝到的“苦头”。累犯之所以再犯,一方面是与以前犯罪成功的体验有关;另一方面,累犯面对各种客观刺激缺乏抵抗力,经不起诱惑,从而丧失反对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此外,也与累犯自身的心理因素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暴自弃。犯罪人刑满释放以后,在社会上受人冷落,遭人白眼,甚至觉得连家庭、亲戚朋友也看不起自己,即使有改恶从善的愿望,但客观因素促使他们对自己的前途、未来失去希望,以致自暴自弃,再行堕落。
(2)同流合污。犯罪人在服刑期间,不免与其他犯人为伍,结交一些恶性深重的犯人,并学习到一些犯罪技能、经验。因此,刑满释放后,由于难以结交正当的朋友,自然与监狱中所认识的人来往,由于彼此同病相怜,极易同流合污,进而共同犯罪。
(3)执迷不悟。犯罪人由于有多次犯罪的经历,因而将犯罪视为平常之事。而且有的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偷鸡摸狗,欺哄骗诈,无所不为。所以他们在出狱后毫无悔改之意,难免再犯,成为“二进宫”“三进宫”人物。由于他们有犯罪的经验,从而促使他们再次犯罪,这样恶性循环,以致恶性越来越深。所以,由于犯罪人有多次犯罪实践,从各次犯罪中逐渐积累起一套适合于自身的犯罪手段、方法、技术,其具备了犯罪经验,也使犯罪更容易得逞。
2.反侦查经验。犯罪人多次反复地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中积累了一套反侦查经验。比如他们犯罪前要经过周密的计划,反复的考虑,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因此,累犯在作案前对作案手段与途径、作案方式的选择、作案对象的物色、作案工具的准备以及作案时间、路线的选定都有充分的准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沉着冷静、行动迅速、毁赃灭迹、破坏现场、转移视线、不留痕迹,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在犯罪后,努力回忆现场留有的痕迹物证、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可能暴露的蛛丝马迹,并逐一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千方百计逃避公安机关的视线。
3.反审判经验。大多数累犯在犯罪后都熟知审判程序,对于法院、检察院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对于如何回答法官、检察官的讯问,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自我防御,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于所犯罪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如何逃避惩罚,避重就轻回答讯问,都有一整套的经验。因此,在审判过程中,累犯一般都有周密的防御计划,事先大胆地予以筹划和实施对策,蓄意颠倒是非,隐瞒罪行而不畏惧法律的威严;或是寻找空隙主动出击;或是用狡辩、否认、抵赖、翻供的方法对抗审判;或是跟同伙订立攻守同盟,死不认罪,给审判以及侦查工作带来被动局面,造成工作失误。
4.反监管改造经验。对初犯而言,由于他们犯罪经历短,对于劳改场所的劳动、生活情况一无所知,对于被剥夺自由,因生活方式需要受到严格限制而感到绝望和恐惧。而对于有前科的累犯来说,由于有服刑的经验,对被限制自由、强制劳动等情况都有所了解,所以能很快适应监管生活。有的累犯在服刑期间表面上伪装老实,规规矩矩,暗地里抗拒改造;有的拉帮结伙,破坏监规监纪,给管教工作制造障碍;有的甚至摆出一副好好改造的模样,伪装积极,察言观色,投机取巧,拉拢腐蚀管教干部,以求减刑或假释,逃避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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