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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初犯心理分析与干预技巧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青少年初犯以盗窃、抢劫、强奸罪以及性犯罪的案件居多。青少年初犯在团伙中大多处于从犯地位,或被胁迫、被教唆进行犯罪。女性初犯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因而初次犯罪以性犯罪较多,与男女合谋参与杀人、抢劫、盗窃、流氓、贪污等类犯罪的较为常见。有的初犯,在第一次犯罪后或因未受到法律惩罚,侥幸逃脱制裁;或因犯罪后虽然受到处罚而无重新做人、改恶从善之念,反而变本加厉,使犯罪心理向恶性转化。

青少年初犯心理分析与干预技巧

(一)初犯的心理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初犯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也就是说初犯是指第一次受有罪判决的罪犯。也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人可能是第一次犯罪,也可能是数次犯罪,但只要是第一次接受审判,即可认为是初犯。这在刑法理论界还有争议。从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角度讲,初犯的范围要比刑法上所界定的范围广得多,它是指第一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轻微的违法行为以及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虽然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但行为人在其犯罪心理的产生、形成、发展上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第一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在其心理上有其共同的心理基础。第一次犯罪往往要经历许多矛盾,既有对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追求、向往,又惧怕法律的惩罚,同时,道德、良心仍存在这样一种复杂的心态。

1.初次犯罪的心理状态。

(1)恐惧。这是大多数初犯所表现出来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在第一次实施犯罪时,因为没有作案经验,害怕被人发现,被抓获,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犯罪前犹豫不决、胆怯心慌,草木皆兵、情绪无常、做贼心虚,但是如果不实施犯罪行为,其不良需要又不能得到满足,因而这种恐惧法律的心理又被一种勇气所代替。初次在犯罪的行为人往往要经历作为与不作为、干与不干的心理斗争,如果不良需要占据主导地位,犯罪行为就可能发生。

(2)侥幸。行为人的初次违法犯罪,其往往希望成功,希望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己的不良需要,所以有的行为人第一次比较自信,相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去干;还有的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前科,是第一次犯罪,对犯罪对象和犯罪的时间、地点都考虑周密,并制定有行动计划,可保万无一失,对成功的概率估计过高,侥幸心理突出。

(3)悔过。大多数的行为人在第一次犯罪后,总感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对法律的恐惧,同时还没有丧失一般人所具有的良心,会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犹豫、恐惧、怯懦、怜悯的心理状态,犯罪后又后悔不已。所以,犯罪后惶惶不可终日,疑神疑鬼、草木皆兵,非常胆怯,非常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

2.初次犯罪时的动机。行为人在第一次违法犯罪时,常常有强烈的动机斗争。在犯罪前表现为恐惧与侥幸、作案与不作案的动机斗争。因此,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既想满足自己的不良欲求,同时又受法律、道德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在动机的取舍上犹豫不定,在干与不干、犯罪与否的抉择中斗争激烈。当其不良欲求膨胀,驱使行为人实现犯罪目的的这种动机占据主导地位时,行为人就可能实施违法犯罪。同时,由于第一次犯罪,犯罪心理还不成熟,思想较幼稚、单纯,行为具有盲动性。因此,初次犯罪,其动机往往有以下表现:

(1)好奇。这种动机特征,在青少年初犯身上表现明显。青少年由于年轻好胜,血气方刚,冒险心理严重,加之对社会事物理解不深,往往出于好奇而实施大胆行为,因而构成犯罪,其行为常常带有盲目性和盲动性。行为人的自尊心强,总想有所作为,因而遇强好胜,好表现自己而自我显示。但由于客观条件的诸多限制,使行为人的愿望很难满足,一旦他们通过合法的行为无法表现自己时,为了满足自我表现的需要,就可能采用犯罪的方式,以实施犯罪行为来达到自我显示的目的。(www.xing528.com)

(2)寻找刺激。有的行为人不安心于普通人的平静生活,认为普通人的生活呆板、枯燥,毫无生气,为了调节生活,出外寻找刺激,在寻求刺激的过程中,极易惹是生非,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3)要求独立。这也是青少年初犯的又一动机特征。在青少年自我意识开始确立的时期,青少年有了独立自主的要求,不喜欢父母一味地包办、代替、压制,不喜欢父母啰唆,希望有自己的人格、见解、生活方式和喜好。如果父母不考虑青少年这些心理、生理发展带来的变化,一味地强迫青少年适应自己所设想的前途、生活方式,对他们管得过多、过宽,其结果就可能使有的青少年为了满足独立自主的需要,摆脱父母的束缚,进而出外寻求所谓“独立、自主”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初犯的主要犯罪类型

初次犯罪,特别是青少年初犯,多数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观念不明、认识能力低而犯罪,或由于激情迸发、情绪冲动而犯罪,或由于好奇,产生试一试的心理而犯罪,或由于因恶作剧而酿成大祸。一般来说,青少年初犯以盗窃、抢劫、强奸罪以及性犯罪的案件居多。近几年来,青少年初犯参与犯罪团伙,进行盗窃、抢劫、杀人、强奸、贩卖毒品等方面的犯罪案件也常有发生。青少年初犯在团伙中大多处于从犯地位,或被胁迫、被教唆进行犯罪。女性初犯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因而初次犯罪以性犯罪较多,与男女合谋参与杀人、抢劫、盗窃、流氓、贪污等类犯罪的较为常见。

(三)初犯的心理转化及预防

初犯大多反社会意识不强,或因法制观念淡薄,一失足成千古恨,因而作案后,其大多有紧张、不安、恐惧、悔恨的心理表现,自我责备、自我反省,害怕见到以前熟悉的朋友、同学、邻居,羞愧之心尚存,受道德谴责的心理压力大。这类初犯,一般能知罪悔改,认罪服刑,重新做人。但重要的是要防患于未然,对在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等方面表现出不良苗头的青少年,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要对他们加强法律教育、品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养成自尊、自爱的美德和高尚的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循循善诱,以教育为主,做好榜样的模范作用,减少不良的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影响。同时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努力减少或消除犯罪心理产生的环境因素,做到防微杜渐,预防犯罪,也使其已形成的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有的初犯,在第一次犯罪后或因未受到法律惩罚,侥幸逃脱制裁;或因犯罪后虽然受到处罚而无重新做人、改恶从善之念,反而变本加厉,使犯罪心理向恶性转化。因此,有的行为人在初次犯罪后,尝到犯罪的“甜头”,也有了犯罪的体验,又侥幸逃脱了惩罚,不良的需要不仅未能受到抑制,反而进一步畸形膨胀,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不良需要,就可能再次犯罪。而当经历了初次、再次以至多次犯罪后,犯罪意识由弱转强,犯罪恶习由浅到深,进而导致初犯时的畏罪、悔恨心理消失,代之以胆大妄为,由初次犯罪时动机斗争的激烈演变为动机斗争趋于平缓。这时他们已积累了一些犯罪经验,犯罪技术也日益提高,具备一些反侦查、反审讯经验,犯罪心理向恶性转化。针对这类犯罪人,要采取惩罚与感化并用的手段,一方面,通过惩罚使他们在参加劳动改造的同时,洗心革面,明确认识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重新做人,改变犯罪习惯,转化犯罪意识,消除不良的犯罪欲求,使其犯罪心理得到矫治;另一方面,对他们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他们的思想、生活、劳动严加管理,帮助其改正错误的思想意识,淡化犯罪体验,割断与外界不良环境的联系,使其心理朝着健康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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