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严重损害老年人形象,加深社会遗毒,心理阴影

严重损害老年人形象,加深社会遗毒,心理阴影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年人犯罪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我国老年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而且加深了社会遗毒的代际传播,给家庭及其子女带来心灵上的阴影。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十分必要。这说明老年犯罪的心理是很狡诈的。老年犯罪主要是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严重损害老年人形象,加深社会遗毒,心理阴影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人类寿命逐渐延长,老年人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逐渐增加。如今,老年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之一。进入老年期,人的身心会发生一系列质的变化。如果老年人不能有效地调节和适应这些变化,那么,就可能出现歪曲的解脱方式,甚至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老年人犯罪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我国老年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而且加深了社会遗毒的代际传播,给家庭及其子女带来心灵上的阴影。老年人犯罪不仅对青少年有直接或间接的“教唆”影响,而且会有“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影响,由于上辈人犯罪导致整个家庭被污染,继而以这个家庭为媒介,将流毒四方。老年犯罪有很强的“再生”或“繁殖”能力,因此,尽管这类犯罪的人数不多,但影响极其恶劣,尤其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特别的破坏作用。可见,研究老年犯罪心理,对于预防和治理老年人犯罪问题,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保住晚节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什么是老年人犯罪?多大年龄才算是老年人?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而言,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因而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均为: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最早从年龄结构研究出发定义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桑德巴(Gustav Sundbarg),他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50岁。当今各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致,挪威、瑞典等国规定67岁以上才算作老年。1956年联合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曾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5岁,1982年联合国在不否定65岁标准的情况下又提出以60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则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一般来说,在整个社会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十分必要。

(一)老年犯罪概述

老年犯罪,由于自身的体能下降,精力不足,心理功能衰退,智能衰弱,因而其与青少年犯罪和中壮年人犯罪都有较大区别。老年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老年人犯罪,不像青少年犯罪那样残忍,不顾后果,充满暴力;而是在作案前有所准备,作案中有节制,稳扎稳打,留有后路。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由于年老体衰,所实施的犯罪多为非暴力性的。例如,伪造、诈骗、侮辱、诽谤、纵火、赌博、奸幼等,这些犯罪以不需要很大体力、身体危害性较小为特征。而那些需要爆发力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等,一般也是以不太需要体力和大幅度的活动的方式进行的,如乘被害人毫无防备或熟睡时进行犯罪。老年犯罪不仅手段多样、缺乏暴力,而且动机还比较隐蔽,给自己留有退路。例如,当前老年犯罪中的一种主要类型就是性犯罪,多数老年性犯罪基本上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诱骗或以自己的权势、地位或教养关系相胁迫。如果案情一旦暴露,他只承认是通奸而不承认是强奸

2.犯罪形式的单独性。老年犯罪的组织形式以单个犯罪为主,极少有老年结伙犯罪,这与青少年或中壮年人的团伙犯罪是有区别的。老年人犯罪的单独性是由于他们敏感多疑、不相信他人造成的。他们不仅不相信同事、子女、亲友、邻居,也不相信犯罪同伙。老年罪犯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犯罪时通常不与人合作,这是为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逃避打击,而采取“天知、地知、我知”的单独作案方式。一个老年被告在审讯中吐露:我如果多与一个人在一块作案,就多一个暴露目标,我一个人做坏事一个人清楚,你们掌握我多少罪行,我心里也明白。这说明老年犯罪的心理是很狡诈的。

3.犯罪类型的相对集中性。老年犯罪主要是财产犯罪和性犯罪。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赌博、贿赂、窝赃、诈骗等;性犯罪的侵犯对象主要是幼女或有生理缺陷(如聋哑、痴呆)的妇女。有的老年人由于受体力的限制,通常无法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从犯罪类型上看,老人也可能因为容留妇女卖淫而构成性犯罪。

4.弱势群体常常成为老年人的犯罪对象。老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等的变化,使他们能侵害的对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老年罪犯经常把儿童、妇女、弱智痴呆、残疾或生病者作为侵害对象。与此紧密相关的是,老年人的犯罪对象往往是他们比较熟悉的人。他们经常是预谋已久,通过较长时间的交往来骗取信任之后再进行作案。在老年人针对弱势群体的性侵犯犯罪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5.主体日益高龄化,受教育水平低。八旬以上的老年人犯强奸、盗窃等类犯罪极为常见,犯罪主体的高龄化是我国和各国老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在我国的老年人犯罪人群中,除了年龄高之外,在受教育程度方面,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老年人占62.8%,其中很多是农民和文盲,所以相较而言,受教育水平低是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之一。

6.农村老年人犯罪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犯罪的老年人中,农村户口的占55.3%。可以说,农村老年人是老年犯罪的“主力军”。这与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有关,在我国农村地区,老年人都是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人处事,对于法律非常陌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普法宣传工作,往往忽略了对老年人,尤其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宣传教育,这是导致农村老人法制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一方面,老人由于对法律不了解,经常因为不懂法而犯法;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的法制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存在侥幸心理,也容易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

7.老年女性犯罪主体人数急剧下降。与老年男性相比,老年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率要比老年男性低。根据2002年天津市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主体性别构成调查报告,女性老年犯罪的比重下降较快,与1993年的2.2%相比,2002年仅占0.8%。另据统计,2002年女性罪犯犯罪时平均最大年龄为59.69岁,而男性则为76.61岁,这说明女性在60岁后实施犯罪的极少,与老年男性犯罪形成强烈对比。这都和女性、男性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很大关系,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这些变化也使他们的行为有很大不同。

(二)老年人犯罪心理特征分析

1.老年犯罪的动机分析。尽管老年犯罪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但究其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追求享乐,欲壑难填。有的老年人为了追求金钱物质享受,不惜以偷窃、诈骗、搞封建迷信活动,甚至以行凶杀人来满足个人的需求。(www.xing528.com)

(2)心胸狭窄, 斤斤计较。有的老年人遇事易产生心理郁结,常为一件小事而计较,产生对立情绪,逐渐走上犯罪道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氛围不和睦,婆媳关系紧张,有的老年人在受到媳妇的热嘲冷讽、白眼之后,一气之下,投毒杀害家庭成员

(3)精神空虚,无所事事。有的老年人离(退)休后为了解脱精神空虚,采用各种方式予以消解和缓解,借以打发余生。例如,聚众赌博,观看黄色录像或书刊后为了寻求不健康的精神刺激而奸淫幼女等。

(4)不堪虐待,以身试法。有的老年人由于在家庭中受虐待,生活无着落而产生逆反心理,以犯罪方法残害家人,作出如杀人、投毒、伤害、纵火等报复行为。

(5)维护尊严,铤而走险。有的老年人由于长期以来处于发号施令、左右他人的地位,离(退)休后,不能有效地改变角色,当自以为“权威”受到影响时,便不惜铤而走险,以服他人。

(6)恶习较深,重操旧业。一些恶习较深的老年人顽固不化,犯罪意识已无法遏制,有机会便重操旧业。例如,组织反动会道门,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教唆他人犯罪等。

(7)倚老卖老,藐视法律。有的老年人依仗自己岁数大,以为别人奈何不得,遇事置法律于不顾,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弄得身败名裂。

(8)革命“吃亏”,伺机补偿。有的老干部在退休或退居二线前后,便借改革开放之机,不惜用经济犯罪的手段来发财致富。这些人清廉一生,但晚节不保,最后落得后悔莫及,影响极坏。

(9)老无所养,生活无着。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老年人生活无着落,为了求生,便采取盗窃、诈骗等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2.老年罪犯改造的心理分析。老年罪犯在案发被捕之后,普遍存在着对刑罚的抗拒心理,给审讯和改造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和麻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认罪。老年罪犯由于社会经历丰富,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因此,其不肯轻易认罪,对于法庭和监管所都采取无所谓的藐视态度。有的老年罪犯“倚老卖老”“一顶、二赖、三狡辩”,其所交代的供词,或者残缺不全,或者前后矛盾,或者不真实。劳动改造也是软磨硬顶,较难对付。

(2)自悲心理。老年罪犯的年龄都在60岁以上,有的已是古稀之年,少数已是“耄耋老人”。他们犯罪后感到无颜见人、更不好向子女后代交代,加之自己年老体弱多病,抱着风烛残年吃官司、蹲大牢,怕没有活着出去一天了的想法。于是,他们自责、自悲、绝望、混天度日,精神不振,行为懒散,装聋作哑,无病呻吟,不服改造。

(3)心神丧失。老年罪犯由于年龄大,思维迟钝,被判处刑罚后,其心理压力过重,加剧了他们自身的各种器官功能减退,影响神经系统正常活动,因而失去了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表现出一种间歇性或经常性的心神丧失的精神状态。有的干脆借此装疯卖傻,扰得监狱不得安宁,监管干部遇到这种罪犯最伤脑筋,不仅一般的管教方法无效,更严重的是会影响群犯的情绪,给管教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和困难。

(4)希望法院宽大处理。多数老年罪犯还是能认罪服法,他们在失去自由的铁窗生活中回顾自己漫长的一生,痛恨自己不守晚节,更加思恋自己的家庭和亲人,因此,其渴求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法定的宽大政策,普遍企求法院宽大处理,由于他们的体能减弱,不能在劳动改造中多作贡献来立功减刑。因此,主要是通过不断地提出要求,遵守监纪监规来求得法院的宽大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