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心理结构的量比关系
犯罪心理结构的量比关系是指在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中的犯罪心理和非犯罪心理的绝对量的对比关系,是犯罪心理与非犯罪心理在心理活动中的占有量及作用量的比值。心理类型以主导心理为定性基础,主导心理的测定标准根据心理活动对人的行为控制的程度予以确定。当犯罪心理的绝对量超过非犯罪心理时,其便取得主导心理的位置,以此控制人的行为,其量比关系为犯罪心理大于非犯罪心理。这种量比关系不仅是简单的数量关系——犯罪心理因素种类的增减,而且是犯罪心理要素绝对量的积聚或释放,犯罪心理的绝对量发展变化,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二)犯罪心理结构量比模式的发展变化
犯罪主体在犯罪之前就存在犯罪心理和非犯罪心理,两种心理交替扮演主导心理和附属心理的角色。在犯罪预谋、犯罪实施、犯罪终了及应激发泄的瞬间,犯罪心理占主导地位,并随着外界环境及心理状态的变化而呈现不同的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要素的绝对量快速聚积、凝结,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得到宣泄,达到心理平衡。在这一过程中,无论原来犯罪心理的量比关系如何,犯罪心理要素的绝对量都超过了非犯罪心理,占据了主导地位,控制了人的行为,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心理量比关系的发展变化改变了主导心理的性质,非犯罪心理转变为犯罪心理;一般犯罪心理转变为极恶犯罪心理;初犯心理转变为屡犯心理。主导心理倾向的改变使犯罪主体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犯罪心理与非犯罪心理的量比关系会根据外界的环境条件和情境因素的变化,表现出多种形式,在各个不同的阶段发展演变。(www.xing528.com)
在实施犯罪前,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绝对量很小,明显地处于劣势,并长时间地潜藏在心理活动的底层。非犯罪心理占据主导心理的位置,控制人的行为,引导着人们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不侵害公众利益,表现出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品质,其心理状态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绝大多数人的一生可以保持这一状态,即使有时犯罪心理的绝对量有所增加,但是其主导心理地位没有改变,心理结构的量比关系没有变化,不会引起犯罪行为的产生。
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意表示阶段),犯罪主体的心理被犯罪心理控制。犯罪心理占据主导地位,犯罪心理要素的绝对量、控制力超过非犯罪心理,控制了人的行为,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的全部功能被调动起来,协调一致地为整个犯罪活动服务。例如,犯罪主体再认功能的提高及思维速率的加快,使犯罪主体能够快速搜索犯罪目标,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确定犯罪的途径和逃避打击的策略,这一时期,犯罪心理激烈运动,导致主导心理发生性质变化,即非犯罪心理主导结构改变为犯罪心理主导结构,主体心理的量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在犯罪活动实施后,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逐渐平稳,犯罪心理在犯罪过程中得到强化,并在一定时期内仍占主导地位,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犯罪主体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使犯罪心理产生动力定型。犯罪心理会长期作为主导心理占统治地位,促使其再次实施犯罪,形成恶性循环。还有另一种变化趋势:犯罪心理在外界因素的刺激下退居次要地位,非犯罪心理因素不断上升,并取代犯罪心理的主导地位,完成一种良性的变化过程,这时犯罪心理的绝对量不断下降,直至处于劣势,变为附属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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