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及满足的程度,可以将人的需要满足状态划分为三种状态:
第一是需要的平衡态:个体的需要基本上得到满足,在心理活动中表现为满足、自得、平静等积极心理状态。
第二是需要的失衡状态:个体的某种需要尚未得到满足,从而引发了个体心理上的焦虑、紧张、不安、烦躁等心理特征。
第三是需要的匮乏状态:个体这时感到某种需要被剥夺而导致恐惧、悲伤、压抑、痛苦、愤怒、怨恨等强烈的心理体验。
图5-1 需要动力机制示意图(www.xing528.com)
从需要的概念中可知,维持和倾向于稳定状态,是一切生命体的活动特征。正是为了维持和倾向于稳态,个体需要才为生命提供了能量,并使活动得以产生。同样,对于人类个体来说,提供个体活动的内在动力也存在三种形式:一是为维持机体身心稳态而产生的心理动力;二是当个体需要开始偏离平衡时,为谋求向平衡态的转化所引发的心理能量;三是当个体需要远离平衡态时,个体身心所产生的强大能量。一般来说,这三种能量形式随主体需要满足状态的不同而呈渐增趋势。
我们认为,为犯罪动机提供内在动力的犯罪人的需要,通常是处于需要满足的失衡态和匮乏态之中。犯罪主体从需要的平衡态向失衡态和匮乏态的偏离以及向平衡态的复归和转化过程中主体所释放的能量(心理的和生理的)就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在动力。
1.犯罪主体要发动犯罪行为,通常要比一般行为需要更多的能量。因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大都能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和受惩罚性,而犯罪主体最终选择了犯罪行为,这一行为的内在动力,一般只有在需要处于失衡态,特别是处于匮乏态时才能具有。
2.处于失衡态的个体必然要力图向平衡态回归,但由于犯罪主体自身素质和条件所限,其需要的失衡态不仅不能向平衡态回归,反而会使需要满足状态不断恶化,即向需要的匮乏态转化。
3.当个体的需要从稳定态向失衡态发生偏离时,需要愈远离平衡态,个体向平衡态转化的力量也就愈强。犯罪心理的动力,就是在需要的平衡态与需要的失衡态、匮乏态两者之间的相互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张力。
最后,须指出的是,并不存在着一个犯罪心理所特有的动力结构,也就是说,需要的失衡与匮乏并不必然导致犯罪行为。心理动力本身并不能决定行为的性质和方式,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既有的人格系统与心理动力系统相互作用、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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