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19世纪欧洲时期突出的神经官能症的现状,弗洛伊德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潜意识、本我、性本能、防御机制为研究对象,以潜意识理论、人格结构、性本能心理学及发展阶段理论、心理疾病治疗理论为核心的精神分析心理学。
弗洛伊德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在于他创立了精神分析理论,他虽没有系统地研究犯罪行为,但是在弗洛伊德的许多著作中都涉及对犯罪问题的分析。1915年,他在“由于罪恶感而犯罪的人”一文中,初次应用精神分析学的观点解释犯罪问题,为犯罪学中精神分析学流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6],这对犯罪心理研究产生深远影响。
弗洛伊德认为,人们的大多数行为都是心理动机斗争的结果,是人自己意识不到的心理动力原因所导致的。人所具有的原始本能、欲望和冲动,受社会道德、法律、文明的约束;当其得不到满足时,这些欲望和本能就会被压抑到潜意识当中去。但是,这些欲望和冲动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在潜意识领域中积极地活动,不断地寻求出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去寻求满足。这种潜意识中的原始本能、欲望、冲动与现实社会道德伦理、法律规范、社会文明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产生各种精神症状、神经症状和心理过失的根源。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任何言行,都是由事先的过程决定的,有些是由潜意识的动机引起的。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根源在于潜意识中的矛盾冲突。弗洛伊德对于犯罪行为的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能与犯罪
本能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论及人类的本能时,弗洛伊德讨论了犯罪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中犯罪的根源在于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因为犯罪就是违反了为了文明的存在而制定的各种禁律,而这种禁律是违反人类本性的。弗洛伊德强调心理性阶段的发展(口唇期、肛门期、男性生殖器期、潜伏期、女性生殖器期等),他认为人的一生就要经历这些阶段,在某一期间,强烈的本能(如性欲和争斗欲)和培育中的因素(如便盆训练程序、父母对性的态度和亲密的程度)有重要的互相影响力。幼儿时期对人性结构和变化过程的限定起到决定性、持久性的重要作用;前三个阶段——口唇期、肛门期、性器期(特别是男性生殖器阶段)——是最重要的,也是对以后的人格发展影响最强烈的。性本能与犯罪有关。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是人类最强大的本能之一,性欲的力量必然会严重地冲击文明社会为限制它而制定的各种禁律。儿童恋母(父)情结的存在,就意味着他们在心理上很早就有这种反对文明的乱伦倾向。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儿童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只是由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他们的暴力破坏、攻击行为才不被认为是犯罪。一旦他们长大成人,他们的上述行为就会被社会视为犯罪。
弗洛伊德到了晚年认为,心理的发展动力是死亡本能,死亡本能转向外部世界,常常就以攻击本能和破坏本能的形式出现。人类本能中对这种攻击性和破坏性的肆意满足就会导致犯罪。人类历史自从产生了阶级社会后就持续存在着违法犯罪等现象。从本质而言,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现象都是与人类的攻击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关于人类的攻击行为,弗洛伊德认为这一倾向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是死亡本能的产物。然而,他建议通过在人们之间建立情感联系和通过加强人们的有意识的理智和控制功能,侵犯冲动可以被转向为社会建设性的活动(即可以被升华)。弗洛伊德认为,尽管存在这些可能控制天生攻击倾向的手段,但总的来说,对文明制度有效解决攻击问题而言,他存有悲观倾向。
(二)心理结构与犯罪
1.潜意识与犯罪
弗洛伊德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其深层心理结构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分为三个层次:即潜意识(无意识)层、前意识层和意识层。他认为潜意识(无意识)层主要由人类的各种欲望和犯罪意念构成,这些内容常常被压抑到意识的表层下面;前意识层主要是指处于人类意识之外,随时可以回忆起来的那部分心理内容,如对惩罚的体验和痛苦的经历等;意识层则主要是指人类最常意识到的那部分心理内容,如自尊心、愿望、理想等。在弗洛伊德看来,个体之所以会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潜意识(无意识)层中的动物性本能冲动冲破了前意识的抑制和阻碍,进入了意识领域并占据支配地位,从而将其所携带的各种野蛮、自私、残忍和非正常冲动及欲望释放出来,外化为犯罪行为。
2.潜意识动机与犯罪
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分析不仅应注意他们的有意识动机,还应注意他们的潜意识(无意识)动机。有些精神分析学观点甚至把某些犯罪行为模式看成是潜意识(无意识)动机的象征性反应。例如,一个持枪抢劫犯使用武器,被看成是缺乏男子气概的反向作用,枪被看成是男子气概的象征。当他说“举起手来”时,他是在用象征性的方式弥补其潜意识(无意识)的男子气概缺乏感。入室盗窃犯罪被看成是潜意识(无意识)的强奸欲望的替代性反应。美国精神病学家弗兰茨·亚历山大对一位女偷窃狂的潜意识(无意识)犯罪动机的精神分析,使法官相信了他的解释,对这个女孩判了缓刑,并规定她继续接受精神分析的治疗。亚历山大和希利对一名惯窃进行精神分析后发现,这名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掩藏着下述四种潜意识(无意识)动机:①对自卑感的过度补偿;②摆脱罪恶感的企图;③对他母亲的怨恨反应;④追求对在监狱中过无忧无虑生活的依赖倾向的直接满足。[7]
3.罪恶感与犯罪
潜意识(无意识)罪恶感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人格发展过程中,由于力比多的固着与倒退,个体对父母产生了不正常的恋母(恋父)情结,使其在超我的作用下产生了很深的潜意识(无意识)罪恶感,这种罪恶感可能引起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发生。对这些人来说,当犯罪发生并得到应有的惩罚之后,他们倒会感到欣慰和心满意足。弗洛伊德在《自我与本我》中写道:“潜意识(无意识)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们成为犯罪人,这一发现是令人惊讶的。但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犯罪人身上,特别是在青年犯罪人的身上,人们可能发现在犯罪以前就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显然,弗洛伊德对罪恶感与犯罪的关系的看法是独特的,他认为是犯罪人的罪恶感导致了犯罪。弗洛伊德颠倒了通常的犯罪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罪恶感,而在弗洛伊德看来,犯罪人的罪恶感产生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弗洛伊德揭示了犯罪人深层的潜意识(无意识)犯罪动机,尽管其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倾向,但是,他把潜意识(无意识)引进犯罪动机领域是有创新意义的,这使分析一些动机不明的犯罪有了新的认识途径,并为惩罚犯罪人提供了新的心理分析方面的基础。
4.人性与犯罪
对于人类本性,弗洛伊德基本上作了消极性的设想。弗洛伊德在《文明及其不满》中指出,人类是低级“野兽”,只有文明进程可以控制其放纵的欲望和破坏性;个人的心理问题并未因社会化而解决,因为社会进程与人类本能的追求自私的趋势相抵触,它仍会继续造成不同程度的压力。潜意识总是与现代社会的控制规则和标准发生冲突。
5.情绪等心理因素与犯罪
弗洛伊德把情绪问题、精神疾病看作主要是由于潜意识的愿望与社会要求的矛盾所引起的植根于内部的问题,甚至,它与外显的犯罪行为之力量是同性质而方向不同的。文明社会中的人类一直承受情感冲突及显示于各种各样行为上的紧张状况。人的内部原动力十分重要,最初这些原动力源于本能冲动,但是外部世界对内心运转仍然有影响,同时使其更复杂。心理治疗正是要尝试找到问题的潜意识根源,也就是说,通过治疗使个体可以现实地适应内心冲动和外部环境。当然,按照精神分析理论,其对于犯罪者的心理行为矫治技术也是遵循着系统的精神分析的方法进行,只是与一般心理失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对于犯罪者的心理意向的改造更多的是注重其反社会性个性、情感与行为倾向。
(三)人格结构与犯罪
弗洛伊德及其学生荣格修正了意识层次理论,在潜意识(无意识)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观点,即新精神分析理论,又称“三部分人格结构说”,该理论将人的精神面貌统称为人格,认为人格分为三个层次,这就是“本我”“自我”“超我”。本我(ID)由一切与生俱来的本能冲动所组成,它按“快乐原则”活动,盲目追求各种欲望的满足。自我(Ego)是现实化了的本我,它在现实的锤炼、陶冶之下按“现实原则”活动,避免痛苦,求得满足,并控制和压抑着本我的各种冲动和欲望。超我(Superego)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人格的最高级、最文明的部分,它按“至善原则”行事,压抑本能活动。弗洛伊德等人进一步指出,人类之所以会实施犯罪行为,一是由于自我和超我缺失而无法控制本我的冲动,这主要表现为罪恶感、正义感以及对诱惑的抗拒能力的缺失,导致人们无限制地寻求欲望的满足,不能正确地评价自我的行为和社会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本我中所隐藏的各种自私、乖戾 、残暴的冲动和欲望会轻而易举地被释放出来,产生各种犯罪行为。二是由于本我的力量过强,自我和超我的力量过弱,从而导致本我的冲动力与自我和超我的控制力之间出现失衡状态,使本我冲破自我和超我的阻碍,并在人格结构中占据支配地位,由此便导致了人类的各种犯罪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精神分析理论非常强调人类原始本能在犯罪行为中的激发作用。
弗洛伊德认为,虽然本我中的原始本能是犯罪的根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会去实施犯罪。人格中的自我和超我是人的行为中两个重要的控制系统,人们会根据现实社会道德法律的要求约束控制自己。如果自我和超我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观念无法抵御本能冲动的诱惑,或者本我的力量过于强大,压倒了现实原则所带来的抑制力量,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用人格结构理论来解释犯罪,对后继者用精神分析理论阐释犯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www.xing528.com)
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本我是犯罪的内在因素,自我和超我是约束本我的两个控制系统,因此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与犯罪人的自我和超我的发展密切相关。
后继的精神分析学者对犯罪人的自我和超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犯罪者的自我及其特征。艾希霍恩很早就开始了对犯罪者的不完善、不成熟的自我进行分析,在用精神分析理论探讨少年犯罪问题之后,他提出了“潜伏性少年犯罪”的概念。艾希霍恩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产生情感依恋,没有经历认同父母的人格特点的心理过程,没有学会像父母那样的心理控制能力和恰当的行为方式,就会使他们具备犯罪的倾向,随时都有可能犯罪。这种状态被艾希霍恩称为“潜伏性少年犯罪”。具备潜伏性少年犯罪状态的青少年具有这样的人格特征:①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②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③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吴宗宪,1997)。
雷德尔等人在对犯罪少年进行精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并详细描述了少年犯罪自我的症状,它们是:经不起挫折,不能平衡稳定感、焦虑感和恐惧感,缺乏对诱惑的抗拒力,兴奋、醉心于群体的心理强烈,不能升华,不会照管自己的东西,害怕新事物,不能处理过去的外伤性经验,不能处理罪恶感,忘掉自己参与事件的原因,不能迅速置换,无限制地要求得到爱和满足,不会灵活运用过去得到满足的体验,不会评价社会现实,不能借助于经验进行学习,不能借鉴别人的经验,对失败、成功、失策的反应异常,不能忍受竞争性刺激,在群体内不能正确评价自己,没有选择、评价工具的能力。[8]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雷德尔等人进一步发展了“薄弱的自我”的观点,并提出了“薄弱的自我”具有下列主要特征:①低的挫折耐受力;②对恐惧和焦虑的极端性反应;③低的诱惑抵抗力;④兴奋感染;⑤缺乏对所有物的爱护;⑥对规则和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⑧对失败过度恐惧;⑨获得一次“成功”之后就极度地骄傲自满;⑩放弃或抨击错误的事件。
他们还认为,犯罪少年的自我缺陷与父母的错误教养方式有关,认为是由于儿童没有得到爱、受到粗暴的对待等造成的。
2.犯罪者超我的缺陷。研究者十分重视对犯罪人超我的研究,可以说,不适当的超我的形成及其功能,是精神分析学解释犯罪行为的核心。超我的缺陷主要以下面几种形式表现出来:
(1)发展不足的超我
艾希霍恩认为,犯罪少年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使得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而且他们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行为。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缺乏父母之爱。
弗里德兰德(K.Friedlander)提出,犯罪人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与父母没有形成亲密的依恋关系,形成了无力的、有缺陷的超我,由于无力的超我,不能控制本能冲动,从而形成明显的反社会性格,所以他们采用攻击外界、使周围人受苦的行动来摆脱心理冲突,以此获得直接的满足。
(2)严厉的超我
与上述无力、软弱的超我相反,有一些犯罪人则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犯罪的。一般而言,神经症病人的超我十分强大,过分严格,在犯罪性神经症中,潜意识(无意识)冲突是在改变环境的尝试中“潜意识(无意识)显露的”,神经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惩罚性超我,他们体验着对被压抑的童年期愿望的极端的潜意识(无意识)罪恶感,潜意识(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制裁部门的惩罚。斯托特(D.Stott,1982)根据对英国城市格拉斯哥的少年犯罪人的观察,提出少年犯罪行为通常都是对家庭压力做出的反应。他们的犯罪动机包括逃离家庭,通过追求刺激而回避压力、敌意,检验忠诚,补偿性冒险心理等。
(3)越轨的超我
超我是儿童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产生认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与犯罪父母的关系良好,摄取了父母的犯罪特性,因此形成了越轨超我。越轨超我的形成与上述发展不足的超我和严厉的超我不同的是:儿童的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但是超我的内容却是不正常的,他们不会对其犯罪行为产生内心冲突,没有罪恶感。
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超我空隙”。罗伯特·费尔德曼(Robert S.Friedman)提出:犯罪行为是由于超我意识中受到了损害而出现空隙,或因违法者在服从法律规范的规定性定向方面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这一切可能源于孩子父母的潜意识纵容,即父母想从子女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冲动的代偿性满足。这样一来,孩子就会为得到父母的赞扬而从事犯罪行为。于是,孩子的那种不完善的超我便形成了,即出现了缺乏控制社会所禁止的行为能力的“超我空隙”。
(四)防卫机制理论与犯罪
自我防御机制是自我面对有可能的威胁和伤害时一系列的反应机制。即当自我受到外界的人或者是环境因素的威胁而引起强烈的焦虑和罪恶感时,焦虑将潜意识(无意识)地激活一系列的防御机制,以某种歪曲现实的方式来保护自我,缓和或消除不安和痛苦。它包括:否认、压抑、合理化、移置、投射、反向形成、过度代偿、抵消、升华、幽默和认同的11种形式。“防卫机制”在潜意识中自动地克服本我与自我、超我之间矛盾冲突时所产生的焦虑,以保护自己的内在过程。防卫机制是在缓和失败带来的痛苦、减少认识的不协调或平复心理上的创伤时,为度过心理危机、安抚自我而欺骗自己、歪曲现实,为维持心理平衡而自动地与潜意识地起作用的一种心理机能。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实际上就是自我防卫机制。
关于社会控制作用,弗洛伊德认为人性与文明之间有持续不断的冲突。社会不能缓解本能激发的性欲和冲突。然而,通过包括升华的自我防御机制,社会可以减缓这一冲突。抑制人类本能欲望的扩展正是父母、教育者和其他教化者的任务。社会总有约束力,它应通过为本能提供宣泄渠道从而调和其冲突。文明之所以存在并发展,正是通过对性欲和争斗欲的部分限制、部分升华而逐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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