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社会学派所主张的观点使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方向由注重犯罪人的个人生理原因转向注重产生犯罪的社会原因,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与全新的思考研究方向,促使学者们能够更全面、更客观、更准确地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与作出研究成果。在刑罚上,刑事社会学派的学者们提出了“刑罚个别化,根据反社会性的危险程度,将犯人分为惯犯和偶犯;将惯犯分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两种,对前者可处以自由刑并进行教育改造,将罪犯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才,对后者可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绝的措施”,使刑罚相对公平和合理化,而不是犯罪情况不同、危害性与严重性不同却给予相同的处罚惩戒,使刑罚更能发挥震慑作用与教育作用;在预防犯罪方面,他们认为预防犯罪比惩戒犯罪更为重要,不仅要知其因,还要知道如何预防与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这显然是极具前瞻性的,也对促进社会安定、对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护起着很大的作用,为法治社会起着奠定基础的作用。
(一)刑事社会学派研究的长处
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以实证哲学为其方法论,用观察、统计、归纳等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学,通篇闪耀着实证主义的光芒。可以这样说,实证哲学是《犯罪社会学》的精髓,它使我们人类对犯罪的研究从认识论走向了价值论,其实证精神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一,《犯罪社会学》以实证的观点认识犯罪,在书中提出“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理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结果”。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是《犯罪社会学》一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用实证方法认识犯罪,把犯罪看作一种社会现象,才能客观、全面地研究犯罪学。由于存在天生犯罪人,犯罪成为社会的必然产物,所以犯罪不可能被根除。这本书不仅研究犯罪,还研究罪犯,而且还将罪犯看作一个个有其自身心理、生理特性及特定自然、社会环境的人,而不是没有区别的、抽象的个体,因而此书提出不仅要惩罚犯罪,还应惩罚罪犯、救治罪犯、预防犯罪。该书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以实证哲学为指导研究犯罪问题,不是简单地认为罪犯要犯罪所以犯罪,而是从实际的统计资料入手,运用社会学的方法考察促成犯罪的各种因素。实际的研究资料包括:其一,犯罪人类学的资料:其二,犯罪统计学资料。
第二,《犯罪社会学》通过以实证哲学为指导研究犯罪问题,不是简单地认为罪犯要犯罪所以犯罪,而是从实际的统计资料入手,运用社会学的方法考察促成犯罪的各种因素。实际的研究包括:一是犯罪人类学的资料,这些资料是从生理学、心理学角度对大量精神错乱和智力正常的罪犯进行直接的、连续不断的观察,基于这些资料,恩里科·菲利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切萨雷、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认为有人生而注定要犯罪,但在这类犯罪的比例和本质认识上,两人的分歧很大,这成为《犯罪社会学》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的最大区别。二是犯罪统计学资料,它研究的是犯罪与自然、社会的关联性,使用大量统计资料论证了保持动态平衡的“一定的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犯罪饱和法则。三是犯罪原因三元论,在这些详实资料的基础上,恩里科·菲利得出了结论,其认为促成犯罪的原因有人类学,自然和社会三种因素,这是恩里科·菲利的理论与李斯特的理论的主要区别,后者主张犯罪原因二元论。
第三,《犯罪社会学》以实证的态度寻求犯罪的解决。针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结果,制定出犯罪的救治措施,在对大量科学数据作分析并掌握19世纪欧洲的犯罪规律后,《犯罪社会学》进一步以实证的态度来研究犯罪问题的解决。犯罪是不可能被根除的,但可以减少以及预防犯罪,恩里科·菲特曾态度鲜明地指出,一个国家的犯罪在自然领域受个人的生物心理状况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在社会领域受经济、政治、行政和民事法律的影响比受刑法典的影响要大得多。所以在一般预防上,《犯罪社会学》主张重点改良社会以清除犯罪的社会“病灶”,因为在犯罪原因中,只有社会因素是人类可能也可以施加影响或者控制的,从实际效果分析,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因此,犯罪社会学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应建立犯罪精神病院来收容精神病罪犯,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对于已犯罪的人注重特殊预防,对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手段,改造可以救治的罪犯,永久隔离不能救治的罪犯。
此外,紧张理论从社会结构出发寻找犯罪的原因,即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原因,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也是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这种独特的研究视角为我们认识犯罪的原因提供了一条很好的研究途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自莫顿的《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发表以来,其理论受到学界广泛的赞扬与重视,可以说是20世纪至今在社会学和犯罪学研究中被引用最多的论著之一,在美国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理论研究中产生了深远影响[23]。
(二)刑事社会学派研究的不足
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犯罪与社会环境有关,强调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这种观点主张犯罪是犯人的个性与自然,尤其是社会环境(指失业、贫困、通货膨胀、居住条件恶劣、酗酒、娼妓等)的产物。他们虽也承认经济的影响,但拒绝从社会制度角度去探究犯罪原因。
刑事社会学派虽不承认天生犯罪人理论,但其仍断言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陷而处于犯罪的“危险状态”,特别容易受到社会上的“犯罪传染病”的传染。因此,该学派主张对这些不能矫正的“危险状态的承担者”采用不定期刑。这种“危险状态论”在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曾风靡一时,流派很多。其中最著名的有美国学者R.庞德主张的“预防刑法论”;德国学者李斯特、M.利普曼(1869~1928)主张的“教育刑论”等。
后来,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利用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废弃了刑事立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意大利刑法典》和希特勒修订的《德国刑法典》,就是典型例子。
由于紧张理论过于强调经验,并使犯罪理论抽象化,该理论在实际运用中饱受争议。紧张理论被认为过于一般化,其经验效果是有问题的,缺乏精确性,并不能解释在中产阶级家庭中长大的那些人的犯罪行为,而且忽略了行为中的重要个别差异。该理论没有成功地解释,为什么大多数工人阶级的青少年不进行犯罪,或者说,为什么许多少年犯罪人在他们步入成年期后,放弃了犯罪的生活方式。与紧张理论的预测相反,工人阶级青少年中的高志向,可能与后来的少年犯罪的增长趋势呈负相关;尽管一些人支持莫顿关于大多数美国人具有中产阶级目标的主张,但是其他的研究对于紧张理论的基本主张有争议。(www.xing528.com)
莫顿的紧张理论虽然有缺点,但其优点和重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是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的理论的重要部分,对社会结构的调整有一定的帮助。而当人们的合法目标与合法手段统一时,即不需要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去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时,犯罪案件就能越来越少。
(三)后记
犯罪心理研究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就像一个迷路者,时而敲刑事人类学派的大门,时而又敲刑事社会学派的大门,“借居”在这两大学派内。20世纪,犯罪心理学从犯罪学学派中挣脱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影响的专门研究犯罪的学派。近几十年来,犯罪心理研究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技能训练
赵承熙案例分析[24]
赵承熙(Seung-Hui Cho)出生于1984年1月18日。美国移民部门的记录显示在1992年9月2日,赵承熙从底特律首次进入美国。他上一次更新绿卡的时间是2003年10月27日,目前仍然保留着韩国国籍。赵承熙的父母是一对在华盛顿经营干洗生意的韩国移民,他的姐姐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并就职于美国国务院。
赵承熙父母居住森特雷维尔社区,当地居民回忆称,赵承熙是个奇怪的年轻人。一名叫克雷格·科恩斯的邻居说,他曾看到赵承熙站在他父母的房子前,当科恩斯向赵承熙问好时,赵承熙转开头和身子。科恩斯说:“他就好像是一直在跟他自己谈话一样。”住在赵承熙家隔壁的阿卜杜尔·沙什也表示,在很多年时间里,赵承熙似乎都没有任何朋友。
2007年4月16日当地时间7点15分,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32人死亡,15人受伤,枪手本人饮弹自尽,枪击案疑犯为23岁的赵承熙。有关当局至今还无法确定到底是何种原因导致赵承熙爆发并制造了校园枪击惨剧。
与他相识多年的人都说,赵承熙不管是愤怒、沮丧或是心烦,都从来没有任何表情。他通常都轻声说话,并且完全拒绝对老师和同学敞开心扉。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言人拉里·辛克尔说,赵承熙是个“独来独往的人”,学校很难找到关于他的信息。
请根据犯罪学原理分析赵承熙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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