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社会学派与人类学派一样反对把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会学派是综合原因论者,认为个体产生犯罪的原因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体特质,而更在于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即个体是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又受到后天成长过程中社会环境的影响而产生犯罪行为。显然,刑事社会学派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决定意义,并且认为社会因素的影响远远超过个体素质低劣所带来的影响。社会学派并不是只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而是相对于人类学派更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正是日本学者曾将社会学派称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运用了心理学、病理学、统计学的新成果,将犯罪的原因分作三大要素,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菲利认为:“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出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20]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在此基础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他把一定的社会比作溶剂,犯罪比作溶质,犯罪三原因比作溶液所处的诸如温度,气压等条件。
刑事社会学派在犯罪原因方面的观点可以概括为:①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犯因性的社会条件造成的;②犯罪行为的模式与犯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和年龄密切相关;③社会变迁与犯罪行为有关;④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社会制度的影响,对犯罪的发生有重要的作用;⑤群体之间和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犯罪的发生有重要影响。他们主张犯罪学的研究应由注重犯罪人的个人生理原因转向注重产生犯罪的社会原因。
在刑罚方面,刑事社会学派认为刑罚在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解决其他刑法中的问题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认为不能忽视刑罚对社会的反作用,刑罚也只是一种手段,主张刑罚就是“目的刑”,它的目的是实现社会防卫,即防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危害社会,从而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因此,“目的刑”也无非是“保护刑”。他们主张刑罚个别化,根据反社会性的危险程度,将犯人分为惯犯和偶犯;惯犯又可分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两种,对前者可处以自由刑并进行教育改造,将罪犯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才,对后者可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绝的措施,如终身刑、死刑等。而在刑罚的功能上,刑事社会学派认为刑罚是有局限性的。对付犯罪,除刑罚以外还需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应当在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的同时重视保安处分措施的社会价值,从而更好地保全社会。
在犯罪预防方面,刑事社会学派则认为不仅要重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要注重对犯罪预防的探讨,预防犯罪比惩戒犯罪更为重要。他们认为犯罪并非像宿命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大部分犯罪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只是犯罪预防不能仅靠刑罚的效力,还要注重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预防犯罪的根本在于社会改良,隔除社会弊端。
刑事社会学派主张预防犯罪,特别强调个别预防的重点不是预防不特定的人的可能犯罪,而是预防已受到处罚的人的再次犯罪;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由于刑事社会学派认为刑罚的任务是对犯罪人施以适合其个性的影响,因此,他们主张特殊预防的思想应当被置于首位,同时不应取消一般预防,而刑事政策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将特殊预防置于首位的要求。[21]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弗兰茨·冯·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社会学派的学者们认为,在预防犯罪这一方面,起到更为重要作用的不是刑法和刑事政策,而是社会的大环境。他们将犯罪看成社会问题,认为社会政策是解决或对付社会问题的基本原则或方针,是解决社会问题更直接的措施。社会政策在现代政治中之所以日益重要,是因为现代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如果没有社会政策,社会问题将得不到适当或合理的解决,个人与团体的安全与福利也得不到合法的保障,社会将难以维持稳定。
李斯特的主要理论观点如下:
1.犯罪及犯罪原因。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犯罪是犯人的个性与自然,尤其是社会环境(指失业、贫困、通货膨胀、居住条件恶劣、酗酒、娼妓等)的产物。该学派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生物学因素和心理学因素只有与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起作用。理论观点主要包括文化冲突理论、社会异常论、副文化群论、社会生态学理论、标签理论等,代表人物有塞林、莫顿等。其主张犯罪是行为人体质、地理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环境的影响最大。犯罪原因除行为人本身的先天素质外,还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后者更为重要。(www.xing528.com)
2.刑罚。刑事社会学派认为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因此犯罪社会学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如建立犯罪精神病院来收容精神病罪犯,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对于已犯罪的人注重特殊预防,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手段,改造可以救治的罪犯,永久隔离不能救治的罪犯。
3.犯罪预防。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犯罪的预防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其一,经济领域。经济领域中有许多措施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例如,自由贸易可以防止饥荒和食品价格过高,起到防止侵犯财产罪的作用;通过移民可以起到预防累犯的目的;通过基础设施工程增加就业岗位,能够遏制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和妨害公共秩序罪的增长态势;让已婚妇女监督检查童工的工作期间,可以防止刑罚所不能防止的猥亵和奸污童工罪继续发生;等等。其二,政治领域。对于预防暗杀、结伙阴谋和内乱等政治犯罪,警察专断的镇压和预防是无效的,要预防此类犯罪,除了协调政府和民族的愿望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其三,科学领域。科学的发展会提供比刑罚镇压更为有效的方法,如解剖学和毒物学的发展,减少了投毒案件的数量;文件检验技术的发展有助于减少伪造犯罪的数量;女医生的出现,减少了医生实施有伤风化的犯罪的机会等。其四,立法和行政领域。明智的遗嘱立法可以防止因亲属急于继承财产而发生的谋杀,婚姻法改革和有关非婚生子女的立法是防止非法同居杀婴、堕胎、弃婴和谋杀被诱奸后又被抛弃的妇女的措施等。其五,教育领域。书本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预见程度,起到减少偶犯的作用,还可以起到传播法律知识的作用。通过限制各种媒体出版发行描写有关暴力和色情的作品,消除粗俗和黄色的娱乐,建立健康的娱乐和运动场所等,能够消除一大类刺激犯罪产生的因素。
在19世纪中期犯罪学的实证主义刚兴起时,欧洲各学派(意大利学派除外)流行从社会结构失调、社会制度失能、阶级差异、资源、机会不平等之类的观点来探求犯罪成因,把犯罪诠释为:主要是社会问题,而不是个人问题。从约19世纪20年代开始,刑事社会学派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苏哲兰:差别接触理论,1924年)、哥伦比亚大学(莫顿:紧张理论,1938年)等地开始兴盛。在影响世界各国后,刑事社会学派结合政治上跨越时代总是热门的阶级斗争与消除阶级不平等之口号,从而排挤了犯罪学心理学派,成为了兴盛至今的犯罪学主流学派。
当代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性理论包括:紧张理论(strain theory)、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冲突理论(conflict theory)、女性主义犯罪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等。不过这些理论或多或少也有着社会心理学的观点[22]。
其中,紧张理论,又称文化失范理论(anomie theory),由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罗伯特·金·莫顿于1938年提出,是20世纪美国犯罪学三大理论之一(其他两者是差别接触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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