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勃罗梭的理论
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反对“自由意志论”,力图从犯罪人本身的物质状况去探寻犯罪原因,首先开创了对犯罪及犯罪人的实证性研究,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其个人具有某些特殊的生理因素所引起的。他把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偶发犯罪人和习惯犯罪人5类。他认为生来犯罪人多有先天异于常人的体质,在身体、人种、精神等方面均有其特征,其中最大特征是对外具有很强的抵抗力和耐受力。这是从身体构造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种犯罪学理论。首先从人类学的角度对犯罪者进行研究。他根据自己对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观察和鉴定的结果,在1876 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犯罪人论》一书中,论述了他的刑事人类学理论。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由隔世遗传而来的野蛮人的返祖现象,是人类学上的变种。这一类犯罪人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身体构造方面的特征,必然会走上犯罪道路。
1.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天生犯罪人生来即在身体特征、感觉和功能特征、心理特征和其他智慧方面,都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的核心命题。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①犯罪者以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区别于非犯罪人。②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③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人类蜕变到低级原始人的类型。④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龙勃罗梭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
(1)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骨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文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2.犯罪原因理论。龙勃罗梭在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中,最初仅仅强调犯罪的人类学原因——隔代遗传。后来,其也逐渐认识到人类学原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其他的因素在犯罪产生中的作用。作为犯罪原因的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研究。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的认识基础上。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
(二)其他学者的人类学理论
1.加罗法洛的刑事人类学研究。加罗法洛认为,犯罪并不是对权利的侵害,而是对情感的侵害。这里的情感,主要是指道德感,每个民族都拥有一定量的道德感,它们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推理,而是由于个体的遗传而存在。(www.xing528.com)
2.格林的刑事人类学研究。
(1)犯罪人与犯罪素质。格林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从先天遗传来看,所有正常的人在精神和道德上都是一样的。人们之所以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素质因素和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
(2)犯罪人的个人特征。格林通过大量的身体、心理测量和其他调查活动,获得了有关犯罪人个人特征的重要结论。 格林的研究发现,犯罪人也有不同的心理特征。格林还用道德缺陷、年龄等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
3.胡顿的刑事人类学研究。
(1)犯罪人与常态市民间的人类学差异。胡顿的调查发现,犯罪人与守法的市民在社会学方面和形态学方面存在着重要的差异。
(2)不同类型犯罪人间的人类学差异。根据胡顿的调查结果,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人类学差异,这些差异既有身体方面的差异,也有形态学方面的差异。
(3)种族与犯罪。胡顿发现不同种族的人实施的犯罪数量是不同的,而且不同人种实施的犯罪类型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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