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学派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人类生而皆有自由和理性,人的行为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该学派认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动机”是犯罪原因,犯罪行为是人类理智思考之后自由选择的结果。
(一)古典学派的基本原则
1.享乐原则。认为人类是为了追求快乐而行动的,快乐与痛苦或者奖赏与惩罚是影响人类作出选择的主要决定因素。
2.理性原则。认为人类有自由意志,人类的行为是自己选择的结果。
3.惩罚原则。认为惩罚行为对违法行为有威慑力,进行威慑是处以刑罚的最正当的理由。
4.人权原则。社会是通过人们之间的合作产生的,社会应当尊重公民的权利;同时,只要公民的自主性不危及他人或者威胁更大的利益,也应当尊重公民的自主性。
5.适当程序原则。在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都应当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在使用合法手段证实被告人有罪之前,不得对犯罪人处以刑罚。
(二)古典学派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
古典学派没有专门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其理论贯穿于一些基本观点中,可以概括为如下四点:
1.人性自私。古典学派普遍接受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人性恶”学说,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而这种自私是一种恶,犯罪是人的本性的外在表现,任何人都有可能犯罪。(www.xing528.com)
2.意志自由。自由意志论是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石,古典学派认为任何人都有意志自由,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自己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个人选择的结果,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这也正是犯罪人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根据。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C.B.贝卡利亚认为,为了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每个人都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由意志,能够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若选择违法犯罪,就必须受到刑罚的制裁,此即所谓自由意志论。黑格尔指出: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被置于他人的暴力之下,但他的内在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
3.趋乐避苦。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对于犯罪人来讲,犯罪是一种享乐,或可以避免不犯罪的痛苦处境,犯罪是由犯罪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的。由于没有对自由意志进行定量研究,许多古典学派的学者仅主张以客观危害作为量刑的根据,将自由意志由相对夸大到了绝对,将趋乐避苦看作是人选择犯罪的原因。
4.功利主义。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利益,而不顾手段是否正当,虽然犯罪行为符合这样的特点。犯罪行为可以实现正当手段根本不能达到的目的。
(三)古典学派关于刑罚的学说
1.刑罚的作用。古典学派重视刑罚的作用。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认为刑罚是预防犯罪和威慑的手段;康德的道德报应主义和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是正义的单纯实现;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认为,刑讯的作用不仅仅是使犯罪人产生精神对肉体的仇恨和虚无感,而且还能使其产生最有心理深度的第三个结果——罪恶感。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政治目的是对其他人的威慑。“产生拷打是除掉污名,这个谬论总是同在国家中流行并受到尊敬的观念并存的。一般教义告诉我们,由于人类怯弱而产生的但不会使最高主宰者永久愤怒的罪孽,应当用地狱中的某种不可思议的炼火来烧掉。如果痛苦能消除精神上的污点,那拷打也能除掉公民的污点,被告人的招供的起源也是类似的,因为,在人们都进行忏悔的神秘法庭上,承认自己的罪孽是神秘的主要部分。”[11]
2.刑罚的标准。由于人们都有同等的自由意志,并且主张的主观条件是完全平等、一致的,因此,判处刑罚必须以客观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为标准。
3.刑罚的规模。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口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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