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分析是应用心理研究的一部分。犯罪心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具有隐蔽性、模糊性、变异性、不可逆性、或然性等特征。与研究感知觉、情绪、注意力、智力、个性、病理心理等基础心理不同,犯罪心理无论是在形成原因、形成机制还是在形成规律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殊分析范畴。犯罪心理分析是以犯罪人为中心,运用心理上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解释犯罪人心理成因、心理形成和类型,提供犯罪心理预测预防的方法,提供犯罪心理侦查和审讯的策略以及对犯罪心理的诊断、咨询和治疗等方法。
(一)犯罪心理常规分析
1.犯罪心理成因分析。影响犯罪心理的因素始终是犯罪心理研究分析的核心内容。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任何一种有关犯罪心理的基本范畴与理论都与犯罪原因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研究犯罪人心理发生、发展、变化规律的过程中,无法回避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始终是犯罪心理研究的核心问题。影响犯罪的因素是多元的,其中既有人的生物性因素也有人的社会性因素。单纯分析犯罪人的遗传与生理原因不足以揭示犯罪人的行为的多样性,必须同时分析影响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原因,才能了解犯罪人心理的复杂性。更为重要的是,犯罪人个性的主观性使得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观察同一事物或接受同一刺激时会出现不同的感知觉,并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研究发现,反社会人格、低自我控制性人格、认知扭曲、自卑感、挫折感、生物学因素、学习、强化、家庭因素以及情境因素等都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密切相关。
2.犯罪心理动机分析。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就是犯罪动机,它指出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实现行为人的心理愿望的意义。内在需要决定犯罪动机的特殊性。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其推动下所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此,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性。形成犯罪动机的条件包括需要、欲望等内在条件和诱因、刺激等外在条件。
3.犯罪心理主体类型分析。犯罪心理主体类型即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从犯罪人犯罪经历的不同,可分为初犯和惯犯;从犯罪人的年龄特征入手,可分为未成年犯罪人、成年犯罪人和老年犯罪人;从犯罪人的性别特征入手,可分为男性犯罪人和女性犯罪人;从犯罪人精神状态正常与否,可分为常态犯罪人和变态犯罪人;从犯罪人员的数量不同,可分为个体犯罪人和群体犯罪人。另外,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如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羁押讯问过程中、审判中等,都呈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犯罪心理研究上述各种犯罪人的心理以及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特征,能够为准确地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
4.犯罪心理量化分析。进入21世纪,犯罪心理的量化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 量化分析,亦称定量分析,是与定性分析相对应、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定量分析的特点是赋予被研究事物一定的量,通过数理统计与分析,使其能够精细地反映事物量的特性,有利于开展与相关事物的比较研究,从而达到准确地反映研究对象的性质、水平及其功能的目的。犯罪心理研究由经验总结、案例分析逐渐向量化研究发展。起初,当研究者运用人格量表对犯罪人进行心理测量,并对测量结果作统计处理后发现:犯罪人同一般的社会人群在人格特征上存在着许多显著差异,从而提出了“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紧接着,研究者运用心理测验和统计技术,对犯罪人进行了类型分析,找出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为了查明犯罪的心理原因,研究者还开展了犯罪人与正常人在对待犯罪问题上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差异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在犯罪人的心理矫治诊断阶段,研究者更多地运用了心理测试和统计技术,犯罪人心理评估系统已经取得重要的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在侦查阶段,有的研究者运用量化统计方法进行了证人证言、测谎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述成果都证明了定量研究和数理统计方法在犯罪心理研究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效,促进了犯罪心理研究向着可比较、可实证的科学心理学的方向发展[8]。
(二)犯罪心理类型分析
犯罪心理行为类型分析可以分为财产型犯罪心理分析,此类包括盗窃犯罪、抢劫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等,暴力型犯罪心理分析,毒品犯罪心理分析,性犯罪心理分析和网络型犯罪心理分析。
(三)变态犯罪心理分析
根据临床总结和案例分析研究,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异常心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变态人格;二是心境障碍;三是精神障碍。
1.变态人格又称病态人格,指某些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在不存在认知障碍和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出现的某些心理反应的异常或行为活动的异常。从病态人格的外在表现看,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行为怪癖;二是情感反应不稳定和反社会;三是紧张恐惧和自我强迫。常见的与违法犯罪相关联的病态人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偏执型变态人格,表现为极端固执,敏感多疑,情感不稳,暴躁易怒,心胸狭隘,好嫉妒,自我评价低,敌意性强,残忍狠毒,记仇报复。
(2)情绪不稳定型变态人格,表现为喜怒无常,可持续地情绪低落或高涨,有时狂喜狂怒,失去控制毁物伤人,有时则相反,对人对事关怀备至又谨小慎微。
(3)爆发型变态人格,表现为冲动性极强,激惹性很高,经常对一些微小的消极刺激做出极不相称的过激反应,陷于暴怒和冲动之中,进而实施暴力和破坏行为,或伤人或毁物。
(4)怪癖型变态人格,表现为某种病理性的欲望,经常采用一些法理难容的手段来满足其欲望,极易构成犯罪。比较典型的表现为纵火癖和盗窃癖。纵火癖和盗窃癖并不完全追求行为结果,其目标是从纵火和盗窃的行为过程中获得乐趣。这是纵火癖和盗窃癖同一般的纵火者和盗窃者的不同之处。杀人狂也属于怪癖型病态人格,其以杀人为乐趣,从杀人过程中获得快感,是最恶劣的怪癖。杀人狂和一般的杀人犯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一般杀人具有因果关系、动机明确,杀人狂实施杀人行为则没有因果关系。
(5)性变态人格,性变态是一种特殊的人格变态,表现为性欲的对象和满足性欲的方式与一般人不同,经常用一些异于常理的方式获得性欲的满足。常见的性变态有同性恋、色情狂、露阴癖、恋物癖、施虐狂、易装癖等。
2.心境障碍。心境障碍是以心境显著而持久的高涨或低落为基本特征,伴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并反复发作,间歇期完全缓解,症状较慢者达不到精神病程度的精神障碍。本病发作可表现为躁狂或抑郁,也有躁郁双相障碍。其显著特征是,它的发作常常伴有相应的认知和行为改变,原本功能良好的人在儿周其至几天时间内便可陷人绝望或达到躁狂的顶峰;发作期过后,求助者的功能恢复正常或接近于正常,但以后还可能再次发作,往往有复发迹象。
(1)躁狂症犯罪。躁狂症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症状,伴随着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人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在躁狂症求助者的犯罪中,以财产犯罪、纵火、伤害等类型为主。
(2)重度抑郁症犯罪。重度抑郁症的症状包括持续两周以上的极度抑郁状态,并伴随弥漫性精神和躯体活动速度减慢,忧郁、绝望、无价值感,甚至还有自杀的念头,悲伤与自责是最明显的情绪症状。最常见的情况是,抑郁症求助者的症状在早上会比较严重,随着时间的推移会稍微有所缓和。
抑郁症求助者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为杀人、伤害等暴力型犯罪,盗窃、抢劫等物欲型犯罪以及纵火等破坏型犯罪,其中又以暴力型犯罪为主。
(3)双相障碍犯罪。双相障也被称为躁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它的特点是发作时行为出现两极交替,如本来极其喜悦、高度亢奋、注意力分散(躁狂),转眼又对所有活动都不感兴趣,或者情绪低落(抑郁),双相障碍的个体,在明显的心境发作期间,有极端而强烈的情绪状态,这些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正常的心境起落。双相障碍症状可破坏关系,带来职业或学业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自杀,有这些障碍的个体可能感到失控,或被他们极端的心境和行为所控制。
3.精神障碍又称精神异常,是指由各种原因所导致的大脑机能活动紊乱引起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活动障碍,其最明显的特点是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表现为相当程度的“疯”,被认为是临床疾病。常见并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异常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精神分裂症,这是最常见的精神障碍,表现为认知、情感、语言、行为混乱不统一,没有规律、不合逻辑,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接受病理治疗。犯罪行为多由妄想产生,妄想中尤以被迫害妄想最为常见,犯罪人幻听、幻视自己正在被迫害,往往采取先发制人的攻击方式进行防御。常见的犯罪行为有杀人、伤害、破坏、纵火、强奸、侵财等。(www.xing528.com)
(2)躁狂抑郁性精神异常,这是一种以认知和情感障碍为主的精神障碍,表现为躁狂或抑郁状态,具有周期性发作的特点。患者在间歇期心理反应正常,周围人一般不把其评价为病人,犯罪行为发生频率低于其他精神障碍者。躁狂症表现为情绪高涨、活动性强,易兴奋,总愿意把自己置于忙碌之中,自我评价高,常自命不凡、胆大妄为,激惹性高,易发生欺诈、伤害、强奸、破坏、侵财等犯罪行为;抑郁症表现为情绪低落、寡欢绝望,敌意性强,自罪自责,常坦白交代一些无中生有的“罪行”,有些则由于过分绝望而自杀,部分自杀者甚至在自杀前先杀死自己的亲属,形成所谓的“扩大性自杀”。
(3)反应性精神异常,又称心因性精神异常,是由强烈或持久的刺激所引起的精神异常,发病时和精神分裂症相似,表现为认知、情感、语言、行为混乱无序,并伴有幻听、幻视,易发生暴力性犯罪行为。引起反应性精神异常的原因多是一些突发性的对立意向冲突或持久性的消极刺激,如失恋、亲人死亡、遭遇爆炸等。有些乘坐火车的乘客突发精神障碍即属于反应性精神异常,原因是持久性的消极刺激。
(4)癫痫,又称“羊癫疯”,是一种脑电异常活动所引起的大脑功能失调,大多发病突然,短时又自行平息,常反复发作。发作时患者意识模糊、情感混乱、思维和记忆停滞,甚至抽搐和昏迷,清醒后紧张不安,易激怒,常引起攻击性暴虐行为,如伤害、杀人、破坏、放火等;间歇期患者认知正常,能正确认识与评价自己的行为,但仍有一定的精神障碍,常伴有妄想、抑郁、恐惧、焦躁等情绪,激惹性高,并伴有智能障碍和个性改变,攻击性倾向明显,常发生严重残酷的危害行为,如杀人、强奸、伤害、毁物、纵火等侵犯性行为。个性改变具有两极性:一方面,易激惹、凶狠残忍,以自我为中心,极端自私自利,好猜疑,记仇报复而又不计后果,常为区区小事造成骇人听闻的惨案;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循规蹈矩,过分客气殷勤,温存恭顺,喜欢奉承。发作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期应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四)犯罪心理预防干预
1.犯罪心理的预测。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具备犯罪心理和犯罪境遇两大要素,其中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过程和规律,而犯罪境遇会受到自然及社会因素的制约,因此,预测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具有可能性。犯罪心理的预测是犯罪心理理论与实践研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预防犯罪心理的前提条件。在犯罪心理预测中常见对犯罪人人格的测评研究。对犯罪人心理、精神、人格方面的测评,可以为犯罪预防提供判断依据。以往的犯罪心理研究体系中的犯罪心理预测,主要是对重新犯罪的个体进行心理预测。
2.犯罪心理的预防。犯罪心理的预防属于广义的犯罪心理研究范畴,鉴于研究犯罪心理规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犯罪,我们把犯罪心理的预防纳入了本教材内容体系。犯罪心理的预测从某种角度而言也是犯罪心理的一个环节。对犯罪心理的预防,既有在犯罪没有发生即加以预防的前置预防,又有在犯罪出现以后进行打击惩罚的再犯预防。预防犯罪的最佳方案是把犯罪控制和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犯罪心理的科学预测,是有效预防的前提。对有犯罪经历的个体进行再犯罪预防,还涉及犯罪心理矫治手段。犯罪心理的预防是通过对犯罪人心理及形成过程、相关的社会条件、个体生理因素的分析,对潜在犯罪人未来一个时期的犯罪进行心理预测,并通过控制客观条件,改善犯罪人的主体因素,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
3.犯罪心理的侦查。任何一名犯罪人在作案之后,都会留下犯罪的心理痕迹,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的勘查中既要重视对物证的提取也要重视心理痕迹。对犯罪心理的侦查包括现场勘查心理、审讯心理以及测谎技术等。犯罪心理研究可以运用心理描绘技术(psychological profiling)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痕迹剖析与画像。在甄别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运用心理测谎技术进行检验。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还可以利用心理的技术和原理,帮助他们恢复记忆,重建犯罪现场。
(五)犯罪心理矫治
预防和矫治,是综合治理犯罪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犯罪心理矫治包含诊断、咨询和治疗的三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作案手段、认知意识水平、出身经历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犯罪心理。因此,司法实践必须根据其不同的犯罪心理状态,因人制宜,采取相应的矫治措施。
1.常见犯罪心理。
(1)恐惧心理。恐惧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可怕情景影响下产生的一种十分紧张的情绪反应。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生理异常。当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拘禁时,其心理会失去平衡或精神恍惚,表现为两眼发呆,疑神疑鬼,坐卧不宁或全心战栗,极端恐惧,血压增高,甚至大小便失禁等。二是语言反常。审讯时,犯罪嫌疑人语言闪烁或语无伦次,所答非所问,甚至说一些让人费解的话,或抱头不语,或时而痛哭。三是精神反常。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会惊慌失措,思绪万千,不食不眠。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系青少年犯和偶犯、从犯或胁从犯。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只要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极易攻破其心理防线。
(2)悔恨心理。悔恨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过去的一种自责的情绪反应。其主要表现:被拘禁后,犯罪嫌疑人时而对天长叹,或默默无语,时而顿足撞脑,或悲痛欲绝。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数属于初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及过失犯罪者,尤其是一些涉世不深、思想偏颇、行为放任的青少年。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禁并冷静下来之后,其会如梦初醒,悔恨莫及。
(3)防御心理。防御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受到某些消极心理因素的影响,形成的不切实际的固执的心理偏见,是在认识特定对象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其主要表现为: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自知有罪,但不肯主动交代;对办案人员的言语行动特别警觉和戒备,致使办案难度大。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政法内部人员的违法犯罪人。这类人本身懂法,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提讯中,往往以“记不清、没看见、不知道”为由来软抵硬抗。这类人的心理复杂多变、疑虑甚多。对于出现这类心理的人,只有采取深入调研、外围取证的方法,通过强有力的证据证实其犯罪,才能促其就范。
(4)抗拒心理。产生抗拒心理的人,多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惯犯、累犯中“二进宫”“三进宫”的犯罪人等,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或攻守同盟似若铁板一块,不会被人发现,在提讯中对罪行矢口否认,拒不认罪,或避重就轻,察言观色,思谋对策,老奸巨猾。
第二,自认为有一套所谓的对策,可以胡编乱造,转移目标,嫁祸于人,以假乱真,混淆是非。
第三,个别罪大恶极者在绝望中谋求生存,经常采取假揭发,假喊冤的手段,妄图减轻罪行。
第四,个别自认为在社会上关系网密、保护层厚,甚至有一定身份的犯罪嫌疑人,这类人外表高傲狂妄,出口狂言,暗地里拉关系、设防线,声称“内外一个样,有朝一日再算账”。
第五,一些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嫌疑人信奉“金钱万能论”,企图用金钱疏通关系,打开脱身的缺口。因此,这类人经常在司法工作人员面前假献殷勤、投其所好、许愿承诺等,企图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
第六,追求“哥们义气”,大包大揽。这类人将所有或者主要罪行独自揽起,在实践中,这种讲义气逞英雄者有之,舍车马保将帅者有之,时供时推者亦有之。
第七,顽固到底。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系重刑犯,其认为交代与否都是死路一条,因此往往采取软硬兼施的套路,敢于以身试法、一死了之。
2.罪犯心理矫治。罪犯心理矫治是促使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活动的总称,又被称为“罪犯心理干预”“矫正治疗”“改造干预”“矫正咨询与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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