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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立法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 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同列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从法律法规上看,高位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位阶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宏观上初步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指导操作。

法律法规立法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一)立法的发展

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取”电子数据和“证”电子数据的过程,要使电子证据成为法庭采纳的证据,电子数据的取和证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早期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电子数据的司法实践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48条将“电子数据” 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同列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2014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9]

在诉讼法应用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诉讼证据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性规章。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93条对电子数据审查认定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了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10]

法律法规上看,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已确立,有关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取证方式和取证程序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中也有初步的规定,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也提出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取证程序规定的发展

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的方式,电子数据检查等作了详尽规定。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概念。2016年7月5日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7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数据检查中对电子数据的固定和封存、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检查等从目的、方法、步骤等取证方式和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www.xing528.com)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中指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11]

提出电子数据取证中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程序规定也散见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若干规定中。

整体来说,从机构和业务的发展来看,随着高新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网络犯罪率的居高不下,电子数据也当仁不让地会成为“证据之王”。当前经司法机关核准成立的社会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侦查机关内设的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越来越多。目前的现状是缺乏统一的取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无论是第三方还是侦查机关内设的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在进行案件的证据分析鉴定中,有些是根据行业经验开展鉴定分析,有些自行制定鉴定分析方法并出具鉴定意见。

从法律法规上看,高位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位阶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宏观上初步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指导操作。这些程序规定或法律规范一般是给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但无论是诉讼应用的司法解释,还是部门性规章,仅是提出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至于符合什么样的技术规范等语焉不详,而且对电子数据的若干程序规定也相对混乱,设置不合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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