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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环境变化与发展现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互联网应用及犯罪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各种智能终端以及大数据应用、云计算应用等相继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人,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公安机关承担电子数据取证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和刑侦部门,其侦办的案件涉及目前从杀人放火的传统的刑事案件到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传秽、网络赌博等新型案件。

互联网行业环境变化与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应用及犯罪的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各种智能终端以及大数据应用、云计算应用等相继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年底提升了3.8个百分点,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人,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0亿人,年增长率为14.4%,网民使用率为73.6%。我国手机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5.83亿人,年增长率为10.7%,手机网民使用率达71.4%。网民规模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互联网模式不断创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速,线下网络支付使用习惯持续巩固,国际支付市场加速开拓。[1]

如同潘多拉魔盒,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伴随互联网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现实生活中也不断发生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案件,如网上盗窃案、网上诈骗案等。从各个主要国家的统计数据看,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偷盗、诈骗、敲诈的案件数每年以超过30%的增速在增长。[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传统犯罪与网络平台和技术相结合,色情、赌博、贩毒等传统犯罪衍生出网络色情、贩卖毒品、网络赌博、互联网金融诈骗等犯罪。我国网络犯罪已初步显现上中下游犯罪分工明确的产业化链条特征,上游负责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用户电脑的信息或者直接将用户的电脑予以控制;中游将这些信息转卖获利;下游则以盗窃、诈骗等形式将获取的数据变现。

2.机构和业务的发展

没有人能完全脱离现代社会系统,一旦与现代社会系统进行交换,就很有可能被数据捕捉和记录。对于犯罪同样如此,犯罪行为中的犯罪片段和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工具等要素都会不同侧面地被数据记录和储存。[3]这些记录犯罪行为的各种各样的信息记录和存储设备中的数据就成为了电子数据。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公安机关承担电子数据取证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和刑侦部门,其侦办的案件涉及目前从杀人放火的传统的刑事案件到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传秽、网络赌博等新型案件。近3年来全国的网安部门电子数据取证平均每年4万余起,受理的检材有十万以上。仅2016年全国网安部门受理的电子数据取证的案件达到4万余起,受理的检材有12万余件。[4](www.xing528.com)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技术依赖性、容易被篡改的特性,这是电子数据截然不同的突出特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电子数据存在着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就是电子数据的真实可信性和电子数据多大程度上能证明案件的事实。2005年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重大调整,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5]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规定[6],我国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可划分为两类:经司法机关核准成立的社会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内设的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近年来,社会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成立及其发展十分迅速,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从事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业务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总计151家。2014年度完成计算机鉴定业务1283件,电子数据鉴定682件。[7]

侦查机关内设的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机构发展也十分迅速,截至2016年年底,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已达700多个,电子数据专业人员近5000人,部分条件较好的区县也建立了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其余区县网安部门均已配备了电子数据取证设备。[8]随着对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数据可靠性要求的提高,能力验证作为判定实验室技术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公安部网安局、刑事侦查局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合作,多次联合组织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的能力验证专项活动,有利促进了电子数据鉴定的规范化建设,提升了鉴定能力、强化了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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