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取证程序概述
取证程序是取证主体对取证对象实施取证行为的程序性规定。取证程序既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侦查主体实施案件调查及证据收集行为的程序,也包括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律师、当事人实施证据收集行为的程序,以及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法庭的案件调查程序。法律意义上的取证程序指的是采取立法形式描述法定的取证主体对取证对象实施取证行为的程序性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描述了取证的主体和对象、取证主体的资格与条件、取证对象的范围与要求、取证主体对取证对象的具体取证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等。
什么是侦查取证程序?侦查取证程序可以认为是侦查机关对取证对象实施取证行为的程序性规定。其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取证主体是侦查机关中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侦查取证程序既属于行政程序,也属于司法程序。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事实真相。而该目的之达成,需要国家通过专门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去查明犯罪事实真相,使犯罪行为及时得到制裁,从而尽快恢复稳定的秩序,确保公民人身自由。[2]侦查机关一旦发现犯罪事实可能存在,就必须启动侦查取证程序并依法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从侦查目的看,侦查取证程序具有行政属性。而且,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是紧密相关的,法律上也要求侦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从这个角度来看侦查取证程序还具有司法性。
侦查取证程序既具有行政属性又具有司法属性,侦查取证程序的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的不平衡容易导致侦查权滥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侦查阶段只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两方,如何保障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益使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侦查取证皆设置了程序性制裁规定,包含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中。
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但在司法实践的侦查阶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对证据的取舍较为随意,有时主观臆断,凭直觉办案等问题;存在着一些检察人员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不认真审查,对证据的认定较为简单,对瑕疵证据的筛选和补强工作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6年10月11日发布并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侦查人员比以往更加注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提取与运用,需要侦查机关完善侦查取证程序。[4]
(二)侦查取证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般来讲,案件立案后就可以开始展开侦查,侦查活动结束后对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侦查活动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5]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一般包括如下的步骤:立案、侦查、破案与预审、起诉,其中立案工作包括受理案件、审查案件(初查)、立案。[6]
1.立案环节
侦查活动一般以立案为开始,立案是侦查机关认为某一事件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正式调查的程序性规定。但立案首先需要有一定的材料来源,也就是侦查机关据以立案的线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08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成为案件的材料来源。[7]在司法实践中,能成为案件的材料来源的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其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转至侦查机关,如工商管理部门在打击网络传销活动时发现其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8]另外,案件的材料来源还包括侦查机关自己发现的线索,在工作中如在审查其他犯罪人时有犯罪人提供线索,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发现了犯罪的,可予以立案。
其次,在立案阶段有了材料来源,不一定都可以立案,立案阶段中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管辖范围问题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8条规定指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案件[9]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受理和展开侦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未对案件侦查的管辖范围进行明晰的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第2条规定就指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10],同时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地难以判定问题,列举出了其犯罪地。(www.xing528.com)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新规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该司法解释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更为详细,指导上更具操作性。一是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二是再次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24条规定中的“犯罪地”。三是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进行并案处理的规定。[11]
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提供不立案理由。[12]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立案的通知书时,应当将能证明构成立案的有关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13]
2.侦查环节
在立案后,为查明主要犯罪事实,获取充分犯罪证据,侦查机关需要展开现场勘查与线索收集,在线索确定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侦查环节中的侦查活动包括讯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冻结、鉴定、技术侦查等活动。[14]
例如,用法律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遏制侦查人员实施非法取证,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诉讼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50条规定就指出了侦查人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2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相互呼应。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49条规定中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期限执行等的规定。[1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3.其他环节
侦查破案的第三个步骤是破案与预审,指的是在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能被证实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判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16条规定至121条规定对如何询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21条规定中提出的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既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又保护了侦查人员,使侦查活动都能规范合法,有据可查。[17]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侦查活动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起诉,根据侦查中取得的结论,确定罪名,提出起诉意见或撤销案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60条规定中指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18]拟起诉的案子,把与案件相关的资料收集齐全,装订成卷,连带起诉意见书,移送到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案子,也要制定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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