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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电子数据具有技术性特征,在侦查机关取证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取证主体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于电子数据取证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中指出,对于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聘请有专门的知识的鉴定进行证据的分析和鉴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若干规定

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是司法证明的四个基本环节,是在诉讼过程中围绕证据展开的各个环节。举证是案件真实情况再现的过程,质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审验、质疑、辩驳的过程,认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固定的过程。取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收集过程,是司法证明的四个基本环节的首要环节。取证可以被认为是取证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行为。

电子数据取证而言,从司法实务角度看,取证主体是对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时进行依法定程序、方法收集固定数据信息的操作者。从技术和法律角度看,取证主体是一个在不同技术阶段的取证实施者。[20]

(一)取证主体资格性的规定

1.刑诉案件中法定的取证主体资格规定[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中对案件取证权有相关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22]依据该规定要求,除了法律特别的规定外,电子数据取证主体限于法定司法人员。

2.辩护律师的取证主体资格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3]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的取证主体资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25]在自诉案件中,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线索或者材料,这些规定也表明当事人有一定的取证主体资格。

4.第三方的取证主体资格性

对于电子证据而言,第三方如ISP、ICP有义务和责任作为取证主体提供相应的电子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26]

5.行政机关的取证主体资格性

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违纪和行政违法案件中,如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证据材料也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但问题是,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所获取的电子数据材料可否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呢?这是前期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7]据此,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自始就具有证据能力,无须再经过所谓证据“转化”即可作为定案根据。(www.xing528.com)

(二)侦查阶段中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规定

在整个案件的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主体是侦查人员。但是电子数据具有技术性特征,在侦查机关取证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对侦查阶段取证主体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于电子数据取证主体。

1.非司法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取证主体的规定

在电子数据的现场勘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26条规定[28]中指出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案件的现场勘查,但是需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该项规定对电子数据取证同样适用,在侦查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取证的工作需要借助非司法领域的技术人员。但是由于这部分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水平相对较弱,从严谨性角度客观上需要对技术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也需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完成。

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着如远程取证勘验特殊的取证行为,更加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33条规定指出在严格的审批程序后可以请参加实验的人参与侦查实验,但需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盖章[29]

2.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取证主体的规定

在电子数据的扣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39条和第141条规定了扣押的主体是侦查人员,但涉及网络证据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第三方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进行电子数据的扣押,如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30]

3.电子数据鉴定人员作为取证主体的规定

一些网络犯罪案件,其犯罪的人员组织结构、资金的往来、利益的分配等都在网络上进行,如何进行案件的定性判断,以及案件中的数据分析等专门性问题,依赖侦查机关的技术力量,有时显得力不从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44条规定中指出,对于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聘请有专门的知识的鉴定进行证据的分析和鉴定。[31]

4.其他人员作为取证主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32]

在技术侦查与强制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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