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用现状
我国青年学者李主峰,刚继斌分析了2009年至2011年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形式,并通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6]进行了数据的分析和统计。通过在全文关键词栏中输入“网页”“QQ”“手机短信”关键词,检索的统计结果如表2-1所示。
表2-1 2009—2011年刑事诉讼中认证的电子数据统计
续表
针对三大诉讼法修订三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情况,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通过北大法宝案例库进行全样本检索,以“电子数据”作为内容关键词,收集到刑事裁判文书3603篇,民事裁判文书3266篇;以“电子证据”为内容关键词,收集到的刑事裁判文书有1496篇,而民事裁判文书就只有558篇。[7]
在司法实践的民事诉讼领域中,该文作者指出电子数据若想取得法院的采信,一般都要经过公证或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未被采信,法院多数以电子数据没有经过公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证明等理由进行解释。
整体来说,三大诉讼法修订后,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实务中电子数据应用情况不是很好,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依旧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地位。相比民事诉讼,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了一定的应用,在许多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控方的重要证据支撑。(www.xing528.com)
(二)刑事司法领域电子数据应用分析
虽然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了一定的应用,但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电子数据在法庭庭审认证时普遍存在如下情况。
1.被认证的电子数据形式比较单一
电子数据形式有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法庭中法官认定的电子数据形式多是网页、QQ、手机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或网页截图。
2.认证过程比较简单化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时对电子数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是什么,为什么采信该电子数据,其证明力多大,证据证明了哪些事实等问题往往语焉不详。认证过程较为简单,往往一般只是在判决书中笼统地说,“上述事实,有……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
3.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其他载体形式
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目前基层法院法官虽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但对电子数据的技术性缺乏一定的熟知,对电子数据的理论知识稍微欠缺。另一方面在基层司法实务中,当位列证据体系“优先座次”的物证、口供等传统证据资源已经可以基本形成一个完整证据监管链时,同时由于时效、经费、装备等破案成本限制,办案人员往往就降低了对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其他“现代型”证据资源的“有效需求”。[9]
总的来说,虽三大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有一定的应用,但整体上其应用并不理想。法庭采纳的电子数据类型较为单一,电子数据的认证过程较为简单,司法实务中也易于根据载体形式的不同将电子数据转换为物证形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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