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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电子数据取证及规则运用研究:电子数据概念引入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电子数据”概念的引入1983年公安部成立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局,1998年公安部成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并在公安机关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即“网上警察”队伍,承担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计算机犯罪侦查的职能。在第218条规定的描述中提及的电子数据,是与录像带、存储介质等处于并列的关系,其提及的电子数据可以被看作载体设备功能的一种证据材料。

可信电子数据取证及规则运用研究:电子数据概念引入

(一)计算机犯罪发展

计算机犯罪始于20世纪60年代,70年代迅速增长,80年代形成威胁。美国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截至2000年年底已在千亿美元以上,年损失达几十亿美元,甚至上百亿美元,英、德的年损失也达几十亿美元。我国从1986年开始每年出现至少几起或者几十起针对、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案件。在1993年就发生了上百起,平均每起金额都在几十万元以上,单起犯罪案件的最大金额达到了1400多万元,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29]

从首例计算机犯罪被发现起,涉及计算机的犯罪类型逐年递增,发案率更是成倍增长。而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主要犯罪活动之一,而且计算机犯罪活动类型也逐渐由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模式向以数据欺骗、异步攻击、陷阱术、香肠术、特洛伊木马术、线路接收等方式的以攻击信息系统为犯罪的方向发展,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都远远大于早期的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出现以后,呈高速增长态势而日益泛滥和猖獗,严重地影响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计算机犯罪本身特点和涉及计算机证据的取证过程都有别于传统证据,这对当时的司法实践和计算机科学领域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电子数据”概念的引入(www.xing528.com)

1983年公安部成立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局,1998年公安部成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并在公安机关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即“网上警察”队伍,承担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计算机犯罪侦查的职能。与此同时,有关打击计算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1991年10月1日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发布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30]1997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首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将计算机犯罪写进刑事实体法,增加了3条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在《刑法》第285条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进行了法律条款的规定[31],《刑法》第286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的犯罪进行了法律条款的规定[32],《刑法》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进行了法律条款的规定。[33]

证据是认定案件的基础和关键,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定罪,就要收集证据。为贯彻落实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在1998年5月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该程序规定中的第197条、第218条首次提及“电子数据”一词。[34]

该程序规定的第197条指出在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勘验现场中,需要复制电子数据。第218条规定中指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电子数据、录音、录像带和存储介质,同时该程序规定也指出在收集这些证据材料时应当清晰标明案件发生的理由、收集的对象和内容,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35]

虽然电子数据作为法律术语首次被写进刑事成文法中,但如果我们从计算机取证技术角度分析该程序规定的第197条规定,不难发现该条规定中提出的复制电子数据指的是复制载体上的数据内容,可以理解为通过取证技术加以解析后的数据内容。在第218条规定的描述中提及的电子数据,是与录像带、存储介质等处于并列的关系,其提及的电子数据可以被看作载体设备功能的一种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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