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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电子数据取证及相关概念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证据法学界对于电子证据及相关概念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学术上的研究也经历了从计算机证据到电子证据再到电子数据的转换过程。到目前为止,学术研究中相继出现了三个核心概念: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证据。何家弘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可信电子数据取证及相关概念研究

中国证据法学界对于电子证据及相关概念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学术上的研究也经历了从计算机证据到电子证据再到电子数据的转换过程。到目前为止,学术研究中相继出现了三个核心概念: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证据。

(一)计算机证据

20世纪80年代,网络并未普及,电子产品、存储介质等不是很多,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实施多是利用计算机而进行的,利用计算机实施入侵或利用计算机实施相关的犯罪。为打击计算机犯罪则需要对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分析,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由于计算机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若干记录,通过固定、收集、分析这些记录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计算机证据”一词被当时的学术界广泛运用。关于计算机证据的概念和定义,国内比较典型的代表观点有徐静村教授提出的“在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时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数据”。[12]毕玉谦教授提出的“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和资料”。[13]韩鹰律师提出的“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14]

计算机、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多样化智能设备的出现,如智能手机数码相机、优盘、移动硬盘等,这些电子设备中多以数据形式存储信息,而计算机仅是一种电子设备及其产物,因而计算机证据这一表述逐渐淡出了学术视野。

(二)电子证据

什么是电子证据呢?何家弘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15]刘品新博士也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16]这种观点可以被认为是电子材料说,该电子材料说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电子证据必须以电子的形式存在;二是电子证据的形成必须是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为电子设备所识别和处理;三是用作证据使用的电子信息才能称电子证据。(www.xing528.com)

上述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界定的,国内持这种观点的还有一些学者。关于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比较代表性的有皮勇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借助于现代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及其设备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一切证据”。[17]麦永浩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一切由信息技术形成的数据信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18]这些定义均强调了电子证据共性中的两点,即一个是电子证据技术性特征,电子证据的产生和形成离不开电子信息技术的支持,另一个是电子证据的功能性特征,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电子证据的功能所在。

(三)电子数据证据

就电子数据证据概念而言,河南警察学院(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邹荣合老师指出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据或信息,用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的外在物质形式为存储有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设备,电子数据最终表现为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19],同时也将电子数据证据称之为数字证据、计算机证据。

我国青年学者李鹏将电子数据证据定义为:电子数据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谓电子形式,依照印度《1999年信息技术法》第2条第1款第18项的规定,可将其概括为“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20]

比较电子数据证据与电子证据的概念定义,虽两者的取名不同,但两者定义和内涵类似,一是强调了电子数据的电子形式,二是也强调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以证明案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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