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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教育法律制度研究:配套措施完善保障实施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董事会和特许学校的主办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学生上学。[10]1877年《教育法》为了确保孩子们能够按期入学,甚至在附录三中制定了“致家长的信”,由此可见新西兰教育法律的措施具体到了何种程度。违法行为由地区法院处理。

新西兰教育法律制度研究:配套措施完善保障实施

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如果国家制定的法律得不到遵守,那么其就相当于一张白纸,进而丧失其制定的意义和价值。既然法律的遵守和服从非常重要,那么如何才能使法律得到遵守和服从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而新西兰法律中规定了诸多此类措施,确保了新西兰各项教育法律制度的顺利实现。下面,笔者将简要叙述几项措施:

1.上学的义务

除非其是国际学生,否则6岁至16岁的学生必须在一所注册学校入学。[9]但是,如果离学校的步行距离超过3公里,则6岁学生可不必入学。在学校注册的学生必须在开学时上学。参加中等专业课程的学生只需在特定时间上学。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超过4个小时,则视为上过学。

学校董事会和特许学校的主办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学生上学。他们可雇用出勤官员,出勤官员可以在出示任职证据后扣留5岁至15岁的人并询问他们,如果认为该人没有充分理由不上学,则可将该人带回家或带回该人入学的学校。警察也有此种权力。

受影响的学生必须在其现行时间表规定的每天的整个时间段上学。运行复合时间表的学校董事会或主办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受影响的学生在其现行时间表规定的每天的整个时间段(或多个时间段)都可以上学。

根据管理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的部门首席执行官的建议,教育秘书可以指示公立学校的董事会在该校招收18岁以下的特定学生。这样的指示超越了学校现行招生计划的规定。教育秘书需采取合理措施与学生的父母、学校董事会、行政长官和其他合适人员进行协商。

学校校长需按照教育秘书在宪报公告中规定的规则保留招生记录,当学生离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该生的招生记录发送给其新学校。[10]

1877年《教育法》为了确保孩子们能够按期入学,甚至在附录三中制定了“致家长的信”,由此可见新西兰教育法律的措施具体到了何种程度。法律规定得如此完善,再加上一群能够认真执法的仁人志士,何愁法律实现不了?下面就是附录三“致家长的信”:

致A.B.

在此,您必须将您7岁至13岁的孩子C.D.送到公立学校;如果您没有做到这一点,您将被传唤到治安法官面前,为这种疏忽负责。

如果您的孩子(1)在公立学校以外的地方接受有效的教育,或者(2)由于疾病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上学,或者(3)如果孩子的住所和最近的公立学校之间的道路对您的孩子来说不够畅通,或者(4)如果您从政府学校督学或任何公立学校的校长处获得书面证书,证明您的孩子达到了《条例》规定的教育标准,并且如果您向学校委员会证明了这些事实中的任何一个,您将获得免除您送孩子上学的证书。

E.F.,(www.xing528.com)

……地区学校委员会职员[或成员]

2.违法的处罚措施

1877年《教育法》第93条规定:“如果任何父母或者监护人在经任何2名治安官员命令将孩子送到公立学校后,拒绝服从该命令,或者说已经服从了一段时间但是没有足够的原因停止这样做,这样的父母都应该承担不超过40先令的罚款,如果父母还是没有遵守上述的命令,则可以逐周采取同样的程序。”

根据本法,任何信息或投诉,无论是重新处罚还是下令送孩子上学,在有相反证据成立以前,声称孩子年龄在7岁至13岁的指控均应被视为事实的充分表面证据。在每个案子中,任何孩子的父亲、母亲或者监护人都可以作证(不遵守法官命令的惩罚)。

1914年《教育法》第129条规定:“任何家长、学校教师(公立或私立)、警员或慈善机构或亲属机构的官员,如知道失明、失聪、弱智或癫痫儿童的住所(临时或永久),以及该儿童居住的户主,均应将该事实通知牧师,并提供该儿童的姓名、年龄和地址;如该等人疏忽或未能遵守本条,一经定罪,该等人可被处以不超过一磅的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的罪行,不论与该名儿童或另一名儿童有关,则可被处不超过5磅的罚款。”

1964年《教育法》第116条规定:“未能登记儿童的罚款:……凡是被要求依本法设立之小学、中学、特殊学校、函授学校或其他注册学校登记簿上登记儿童没有这样登记,孩子的父母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对其处以不超过20磅的罚款。”

1989年《教育法》规定:“如果学生被要求入学而未入学,则其父母将被处以最高3000新元的罚款。被要求上学或在函授学校就读但不参加本课程所要求课业量的学生父母违法的,可能会被处以最高每个上学日30新元的罚款。但是,第一次违法的罚款不得超过300新元,第二次或以后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新元。干扰或阻碍出勤官员的属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款1000新元。”

违法行为由地区法院处理。证明学生入学或上学的义务由学生父母承担。

在学校场所或学生聚集用于学校目的的其他场所,在任何学生在场或听证会时对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进行恐吓、侮辱或虐待是一项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的罚款。

为了确保法律的实现,1989年《教育法》甚至将某些危害法律实施的严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如规定了其他犯罪,包括与幼儿中心运作有关的犯罪、幼儿中心的进入和检查、特殊教育课程入学的学生、在校学生的入学和出勤、雇用儿童、高等教育机构信息披露、获得学生津贴的权利、学生津贴的偿还、私人培训机构提供信息以及其他一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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