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student)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场所接受教育的人,而在研究机构或工作单位(如医院、研究所)学习的人也自称学生,以前与学生的性质相似的还有徒弟、弟子等。根据学习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把学生分为:幼儿园学生、小学生、中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专生)、高等院校学生(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由于就新西兰学生的受教育权前文已经作了介绍和分析,因此此处不再赘述。下面,笔者将简单介绍一下学生的出勤制度、津贴以及低息贷款制度。
(一)出勤制度
1.法律规定
上学的义务。除非其是国际学生,否则6岁至16岁的学生必须在一所注册学校入学。但是,如果离学校的步行距离超过3公里则6岁学生可不必入学。在学校注册的学生必须在开学时上学。参加中等专业课程的学生只需在特定时间上学。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超过4个小时,则视为上过学。
学校董事会和特许学校的主办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学生上学。他们可雇用出勤官员,出勤官员可以在出示任职证据后扣留5岁至15岁的人并询问他们,如果认为该人没有充分理由不上学,则可将该人带回家或带回该人入学的学校。警察也有此种权力。
受影响的学生必须在其现行时间表规定的每天的整个时间段上学。运行复合时间表的学校董事会或主办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受影响的学生在其现行时间表规定的每天的整个时间段(或多个时间段)都可以上学。
根据管理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的部门首席执行官的建议,教育秘书可以指示公立学校的董事会在该校招收18岁以下的特定学生。这样的指示超越了学校现行招生计划的规定。教育秘书需采取合理措施与学生的父母、学校董事会、行政长官和其他合适人员进行协商。
学校校长需按照教育秘书在宪报公告中规定的规则保留招生记录,当学生离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该生的招生记录发送给其新学校。
2.出勤现状
新西兰教育部最新的出勤率调查报告已经出炉,从各个角度勾勒出了新西兰学生的缺课情况。其收集的是公办和综合学校的63万名学生的出勤数据,数据采集期间为2016年第二学期。
报告显示:全新西兰每天未到校上课的学生人数超过7.6万人。此外,在学生无正当理由缺课天数方面,毕业班最高;女生请假总天数比男生多;2016年第二学期,按时到校的学生比例同比有所下降。
2015年时,10%的旷课学生是和家人在学期当中出门度假去了。这是教育部首次将家庭度假记作为无正当理由缺席,此前,判断缺席理由是否正当的决定由学校酌情作出。
教育部的卡特丽娜·凯西(Katrina Casey)说:“在16岁之前到校接受教育,这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教育年轻人为生活做好准备的关键。每天按时到校上学的学生有90%的概率取得NCEA1级证书。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一起合作,给旷课学生的家庭提供支持,帮助他们重回正轨。”[42]
因此,很多院校都会就学生的出勤率设置严格的考评制度,如果学生的出勤率低于院校的要求,院校将视情况给予学生相应的处分,轻者警告,重者开除。
3.留学生规定严格的出勤率
自2012年7月25日开始,新西兰正式执行新的留学生签证政策。其中一项重要变动是将出勤率要求由80%升至100%。由移民机关和学校共同监督留学生在新西兰的学习情况,如留学生的出勤率未达到100%且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缺课原因,将会受到移民机关的警告甚至取消签证并被遣返。新西兰政府欢迎真正留学的学生,而不是凭借虚假材料假借留学名义前来打工的人。由此,导致新西兰政府开始严查留学生的学习背景或申请材料。
(二)学生津贴制度
1.学生津贴
新西兰于1991年创设了学生津贴制度。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津贴,以帮助人们接受教育或培训课程。学生津贴属政府拨款,分为纳税和不纳税两部分,纳税的部分金额大,不纳税的部分金额小(包括用以奖励成绩优秀学生的A类和B类奖学金)。津贴的数额由条例规定。但是,在此之前,教育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规定金额。条例可授权教育部长在评估任何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津贴时,考虑该人父母、配偶或伴侣的收入,并为此确定了“父母”“配偶”和“伴侣”的含义。
教育秘书或经授权的人可要求已收到或已申请法定津贴或学生贷款的人,出示与其法定津贴或学生贷款权利相关的文件或记录,或者与其以特定比率或金额获得津贴或贷款相关的文件或记录。教育秘书或经授权的人可以要求接受人提供文件副本,并提供与其获得津贴或学生贷款权利相关或特定的信息,或者与其以特定比率或金额获得津贴或贷款相关或特定的信息。
不是每个学生都有资格得到学生津贴,且所获津贴的多少取决于本人年龄、个人收入、父母收入(年龄在25岁以下者的父母)、是否有配偶和小孩以及是住在家中还是租房居住等多种因素。
(1)享受学生津贴的资格与条件:必须是新西兰公民或具有新西兰永久居留身份者;必须是经批准的学制至少为12周的全日制课程、科目的在读学生(无论在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年龄最低为18岁;若非第一次申请津贴,则上一年领取津贴期间所读的全日制课程、科目的成绩必须通过一半以上;领取学生津贴的资格年限为5年;学习期间,同时受雇做与完成学业有关的有酬工作者(如当助教),不得申请学生津贴;坐牢期间无资格申请。
(2)学生津贴的种类:单身学生津贴、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学生津贴、配偶津贴、需要负担子女的学生津贴、其他津贴。
(3)对学生津贴的管理:凡是具备享受津贴条件的学生均可根据各自情况得到不同种类的学生津贴。如果影响津贴的情况发生如下变化,学生必须立即填写情况变化表并交给校方,以便及时调整原津贴数额。变化包括:搬回家中与父母住;父母收入变化;个人收入变化;从事与学业有关的有报酬的工作;配偶收入变化;从全日制改为非全日制学习;结婚;自动退学。
学生退学后去工作或者由于发放工作的差错可能导致多发给学生津贴,学生多领的津贴须全部退回,否则该学生复学时便无资格申请。如到一定时候多领津贴仍未退回,将委托讨债机构处理,直至采取法律行动。
2.对学生津贴权利的调查
教育秘书或其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均可以调查获得津贴或学生贷款的人的情况(因任何时候均存在)。接受者或非接受者必须回答教育秘书或其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在调查期间提出的所有问题。[43]
接受者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教育秘书自己的情况变化,该变化在任何时候都将对其法定津贴或学生贷款或以特定比率或数额获得法定津贴或学生贷款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教育秘书认为某人或某接受者没有合理理由未能提供信息或回答问题,并且(如果是接受者)接受者已被告知相关后果,且有合理机会陈述原因或回答问题,接受者的津贴或贷款可被暂停或拒绝。
如果非接受者未能或拒绝遵守,则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必须给予接受者提供所需信息的机会。在暂停支付期间,不得支付法定津贴。如果为回应提供信息或回答问题的要求,某人故意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作忽略重大事项的声明、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文件或记录或提供遗漏重大事项的文件或记录,则该人违法。如果其为接受或继续领取或以特定比率或数额获得其无权获得的法定津贴或学生贷款,而作出以下行为,则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罚款:故意在申请法定津贴或学生贷款时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故意在对接受者情况变化对法定津贴或学生贷款或以特定比率或金额获得法定津贴或学生贷款具重大影响的通知中,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故意不遵守法定要求,通知接受者情况的任何变化。[44]
接受者在调查期间拒绝回答问题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处以罚款。
在同一部门管理1964年《社会保障法》和1989年《教育法》学生津贴的相关规定期间,该部门持有的关于申请或已获得津贴或学生贷款人的信息,可被用于1964年《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相关目的。教育秘书可以收回已经支付的学生津贴或学生贷款,而这些人无权获得或以特定比率或金额获得津贴或贷款。多支付的款项,可通过扣除根据1964年《社会保障法》支付的福利、通过教育秘书向某人提起诉讼或向另一人发出扣除通知以要求该人从其可获得或将获得的金额中扣除多付的津贴或贷款。
3.学生津贴上诉机构
学生津贴上诉机构根据1989年《教育法》成立。该管理机构由经部长批准的1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并有资格再任。成员任期届满后,其可以继续任职直到接受再次任命或继任者就任为止。该机构成员经教育部长确认,可因任何无法履职、破产、疏忽职守或不当行为而被撤职,也可随时辞职。(www.xing528.com)
4.上诉
注册或打算注册入学高等教育机构的人,如果其感到委屈可对依据1989年《教育法》作出的以下决定提出上诉:确定津贴的金额;拒绝发放津贴;批准一个人在任何一年中,指定部分学习课程中的全日制课程;在任何一年中,拒绝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学习课程的全日制课程;拒绝延长任何人津贴领取款项的期限;拒绝承认任何人在任何一年内通过的足以使该人有权恢复津贴的工作量;拒绝承认任何人获得或通过的、等同于其他资格或工作量的资格或工作量。
如果该决定由该部门根据教育秘书授权的雇员作出,受侵害者可在接受通知的3个月内或教育秘书允许的更长期间,请求教育秘书审查该决定。教育秘书则必须审查该决定,并可确认或以其他可能作出的决定替代该决定。
如果该人仍不满意并对教育秘书的决定感到不满,则其可将审查后的决定上诉到学生津贴上诉机构。如果上述决定中的任一个是由教育秘书作出,而非经授权的部门雇员作出,该人仍可提出上诉。
学生津贴上诉机构可以确认教育秘书的决定或其他可能作出的替代性决定。管理机构必须为其自己的决定提供书面理由,该决定需经司法审查。
法院部门为管理机构提供行政和秘书服务,可以就如何提出和处理上诉以及如何完成诉讼程序制定规定。
(三)学生贷款制度
1.学生贷款的建立
“学生贷款计划”最初是由官方于1992年1月通过教育部长设立的,旨在为大学生提供贷款援助。1994年至1995年,新西兰全国共发放学生贷款3.41亿新元,贷款面达40%,毛利裔学生贷款面为51%,太平洋岛屿的学生贷款面为73%。2011年《学生贷款计划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学生贷款提供有效管理、集中收取学生还款、提升学生贷款的透明度以便借款人了解他们对这些贷款的义务并鼓励借款人尽早偿还其贷款。
学生贷款的资格与条件:必须是新西兰公民或具有新西兰永久身份者,必须是经批准开设的全日制课程的在读学生,个人收入不影响申请的资格者,父母收入不影响申请的资格者,未还清债务的破产者无资格申请,坐牢期间无资格申请。
2.种类与金额
贷款分三部分:学费、与课程有关的杂费、生活费。
所贷学费部分是就读院校收取的学费金额,公立院校每学年的学费一般为2000新元,但私立学校的学费一般为4500新元,所贷与课程有关的杂费包括书籍、文具、其他学习用品、交通、野外活动费等,最多为1000新元,贷给的生活费最多为4500新元,如已获学生津贴,贷款的实际金额应为两者的差额。
3.货款办法
申请者可要求所在学校提供有关规定、资料、表格,并给予免费咨询。然后,填写申请表,附上有关证件,签订合同。校方代表政府在合同上签字,并由专设的学生贷款管理公司为借款者建立贷款账号,同时借款者必须提供纳税号。贷款要收取利息,利息分两种,一是基本利息、二是调节利息,两者之和通常低于社会利息。以1994年为例,年基本利息为6.2%,调节利息为1%。
4.还款办法
借款人无论有无收入,均必须填写税单。借款人的当年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时(1995年为13 104新元),必须通过税务系统偿还贷款。如果借款人是一家公司的雇员,其雇主将从其工资中按10%的比例扣款,汇至国内税收部。如果借款人是自己创业,则须确定还款计划。如果借款人出国,则必须和国内税务部门保持联系,在国外期间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式偿还。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取决于其是否根据2007年《新西兰年所得税法》规定整个收入年度在海外,或收入年度的部分时间在海外。如果借款人连续184天或以上不在新西兰境内,则必须向税务局专员提出建议,提供可与其取得联系的电子通信方式,并提供确定该人还款义务和是否有责任支付贷款利息的合理信息。借款人在离开新西兰之前或在海外,必须在其出国之后或意识其即将身居海外时,尽早、尽快这样做。[45]借款人必须向专员提供常用海外邮政地址、新西兰邮政地址或有权为借款人行事之人的姓名和新西兰邮政地址。离开新西兰超过183天的借款人,返回新西兰时需通知专员。
(四)学生费用
1.幼儿园费用
新西兰政府向3岁至5岁的幼儿提供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免费的入园补贴(20 hours ECE),任何在新西兰境内持有合法签证的幼儿,不管其是否具有居民身份,均可享受。超出时间则要收费,新西兰每家幼儿教育机构的学费各不相同,有的按3小时或6小时收费,有的按半天收费,有的按全天收费。
2.中小学费用
新西兰的学校基本分为三大类: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
公立学校在新西兰是大众学校,也是绝大多数新西兰家庭的选择,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则属于小众学校。公立学校可以拿到政府教学资助,对于当地居民来说是免费的。
私立学校不以学区来界定生源,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任何一所学校。政府对私立学校是零资助。如果这所学校属于天主教的教会学校,那么父母一定要是天主教徒才可以申请孩子就读。
教会学校的学费介于公立和私立学校之间,没有私立学校那么昂贵。
3.高校学生费用
(1)国内学生的费用。高等教育委员会可为任何学习或培训计划确定学费或指定确定学费的方法。[46]费用可以分期支付。除非国内学生已支付费用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费用,否则不得在机构注册或继续注册入学。委员会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每年在每个学生注册完成之前,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有权全额或部分返还费用。
(2)国际学生的费用。除非国际学生已支付高等教育机构费用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费用,否则不得在高等教育机构注册或继续注册入学。国际学生的费用可以分期支付。国际学生必须支付的费用由委员会确定,共三部分。首先是委员会对以下方面的最佳估算:如果没有国内学生参加该课程,该课程为一个学生提供讲授的机构之费用,包括该机构的边际行政和其他一般费用,以及该计划的初始或启动费用的适当部分;如果一个国内学生参加该课程,除了国内学生接受讲授外,为一名学生提供课程学费的边际成本,包括该机构的边际行政和其他一般费用,以及该计划的边际初始或启动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第二部分:由委员会确定的金额,是一名学生使用必需的固定资产的恰当反映,只因该机构向国际学生提供讲授。第三部分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费用。委员会可以决定通过降低费用来补贴国际学生。补贴可以由委员会的一般收入支付,而非由委员会根据拟议计划或通过计划提供的资金支付,或者可由为补贴国际学生而特别补充的补助金支付。
如果国际学生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尚未支付给该机构,则教育秘书可减少向该机构支付其认为该学生教育由议会拨款补贴的补助金数额。在减少机构拨款之前,教育秘书必须向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决定减少补助所考虑的情况。如果委员会不同意教育秘书减少拨款的决定,可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员。与国内学生一样,机构委员会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国际学生在入学时获得书面通知,告知其有权获得退款的情况。
机构委员会须向教育秘书作出有关国际学生的姓名、国籍、课程的书面通知,以及该学生何时不再注册或就读该机构的通知。委员会还须遵守教育部长在宪报公告中所载的国际学生的所有会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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