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教育管理制度是整个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学校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它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外延包括以教育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教育制度。新西兰的教育管理制度较为全面和发达,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制入学制度
1.上学的义务
除非其是国际学生,否则6岁至16岁的学生必须在一所注册学校入学。但是,如果离学校的步行距离超过3公里则6岁学生可不必入学。在学校注册的学生必须在开学时上学。参加中等专业课程的学生只需在特定时间上学。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超过4个小时,则视为上过学。
学校董事会和特许学校的主办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学生上学。他们可雇用出勤官员,出勤官员可以在出示任职证据后扣留5岁至15岁的人并询问他们,如果认为该人没有充分理由不上学,则可将该人带回家或带回该人入学的学校。警察也有此种权力。
受影响的学生必须在其现行时间表每天的整个时间段上学。运行复合时间表的学校董事会或主办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受影响的学生在其现行时间表每天的整个时间段(或多个时间段)都可以上学。
根据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管理部门首席执行官的建议,教育秘书可以指示公立学校的董事会在该校招收18岁以下的特定学生。这样的指示超越了学校现行招生计划的规定,教育秘书需采取合理措施与学生的父母、学校董事会、行政长官和其他合适的人员进行协商。
学校校长需按照教育秘书在宪报公告中列举的规则保留招生记录,当学生离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该生的招生记录发送给其新学校。
2.违法
如果学生被要求入学而未入学,则其父母将被处以最高3000新元的罚款。被要求上学或在函授学校就读但不参加本课程所要求课业量的学生父母可能会被处以最高每个上学日30新元的罚款。但是,第一次违法的罚款不得超过300新元,第二次或以后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新元。干扰或阻碍出勤官员属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款1000新元。
违法行为由地区法院处理。证明学生入学或上学的义务由学生父母承担。
3.16岁以下儿童的雇佣
雇用16岁以下人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在上课时间内;在学生正参加中学-大专课程的情况下,该工作将干扰该学生参加该课程;在学生就读函授学校的情况下,该工作将干扰其就读课程;在学生获得豁免证明的情况下,该工作将干扰其定期接受注册学校的教育;妨碍或干扰上学;如果是参与学生,将干扰其接受中学-大专课程;如果是函授学校学生,将干扰其就读课程,除非已向雇主提供豁免证书(或其他可能证明该人可以免于入学的证据)。[9]
此类违法由地区法院处理。证明学生入学、上学或免于入学的义务由学生父母承担。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
1.退学、停学、禁止入校和开除[10]
公立学校管理学生的权力来源于有关父母身份的普通法原则和1989年《教育法》。该法包含了有关退学、停学、禁止入校和开除的特别规定,也有一般规定。学校董事会须履行其职责并行使权力,以确保学校的每个学生可以获得其最高的教育成就。学校董事会有权控制和管理其认为合适的学校,并可为此制定任何其认为必要或合适的规定。校长有权根据学校董事会总体政策方针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1)因健康原因禁止学生入校。公立学校校长有合理理由认为学生不够干净,或者可能患有传染病,其可阻止该学生上学。[11]禁止入校后,如果该学生在20岁以下,则校长须作出合理努力通知学校董事会、该学生或者该学生家长,告知其该学生已被禁止入校以及禁止入校的原因。如果因传染病禁止入校,必须通知健康医疗官员。学校董事会需调查此事,且须撤销或确认校长的决定。如果确认该决定,则在校长确信该学生足够卫生、在有传染病的情况下学校董事会收到医学证明证明该学生已经痊愈可以返回学校前,该学生不得上学。因传染病而禁止入校可成为不上学指控的抗辩理由。
(2)退学、停学、禁止入校和开除学生。1989年《教育法》和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包含了对学生予以退学、停学和开除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为不同程度的严重情况提供一系列适当回应,尽量减少对学生上学的干扰,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方便学生返回学校,并确保个案处理符合自然正义原则。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公立学校的校长可责令学生退学、停学:学生的严重不当行为或持续不服从行为是学校其他学生的不良或危险榜样;如果该学生未被退学或停学,其他学生将因其行为受到严重损害。
严重不当行为是指最严重的情况,其性质足够严重到将学生永远赶出学校,尽管这可能会对该学生造成一定损害。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取决于该行为的所有情况,且不能由学校规则或惯例预先确定。校长的意见可能是主观的,但学校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则是客观的。
停学期间是指在一个学期内总计不超过5个上学日的特定时期,或者一年之内不超过10个上学日。校长可在到期之前解除停学。当学生被退学或停学时,学生不被允许上学,除非学生父母要求允许学生上学且校长认为该请求是合理的,或者允许其上学接受指导和辅导。如果学生在20岁以下,退学或停学之后校长须立即告知教育部长和学生家长针对该学生作出的决定及其原因,且在停学的情况下须向学校董事会提供包含所有信息的书面报告。
(3)停学。16岁以下学生和16岁及以上学生的停学适用不同规定。在个案中,学校董事会必须允许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代表出席至少一次董事会议进行陈述,且在作出进一步决定之前考虑他们的意见。学校董事会必须在停学后尽快书面告知该学生及其家长停学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学校董事会在会议中处理停学事宜的法定方式。学校董事会需就其决定达成协议,且书面记录其决定及其理由。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停学会议的休会及其他事项。
学校董事会可无条件或依据合理理由在到期之前解除停学,或者出于合理的理由延长停学期间。如果延长停学,则必须有合理理由且目的为便利学生返校。应采取合理措施促进学生返校。如果不遵守施加的条件,校长可要求学校董事会重新考虑其决定。如果学校董事会未就停学采取任何措施,则该决定在停学后的第7个上学日停止生效,如果停学是在学期末的7天内,则在11天之后生效。
对于16岁以下的学生,如果情况严重,学校董事会可以延长停学期间及要求该学生在另外一所学校入学,进而开除该学生。对于16岁及以上的学生,学校董事会可直接开除该学生。
(4)16岁以下学生的禁止入校。在需对16岁以下停学学生采取措施时,学校董事会可考虑作出最严肃的处理——开除学生。如果需要开除学生,则校长必须尝试并安排该学生在其可合理、便利参加的学校上学。如果校长不能履行该职能,则应通知教育秘书采取有关的步骤措施。教育秘书应立即指导该学生在函授学校入学、安排该生在另一所学校(非综合学校)上学、安排该生在特许学校上学或指示学校董事会控制的另一所学校接收该生,或者如果确信该生适合返回学校则解除禁止。在解除禁止或指示学生在另一所学校入学前,教育秘书须尽一切努力咨询该学生的父母、该学生本人、学校董事会,以及对该学生的教育或福利感兴趣、能提供建议或帮助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同样,在解除禁止或指示学生在特许学校入学前,教育秘书须尽一切努力咨询该学生、主办方以及在教育秘书看来对该学生的教育或福利感兴趣、能提供帮助或建议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5)有关退学和停学的一般事项。如果学生被退学或停学,校长需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学生都将得到合理、可行的指导和咨询;如果停学是根据情况作出的,校长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为该生提供合适的教育计划,以便学生重返学校,并尽量减少学生不上学时出现的不利教育情况。学校董事会需监督学生在计划中的进展,并接收有关此事的书面报告。应向学生和学生家长提供该报告的副本。
如果学生因其行为被警告,且因其年龄可能被开除,该警告应提示学生注意其风险以及(如果相关的话)以“持续不服从”为由的停学。
1989年《教育法》关于停学、排除和开除的规定是基于保护儿童的目的而设计的,不应为了行政或纪律效率或确定性的需要而牺牲该目的。因此,即使存在停学的理由,校长也须考虑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停学都是必要的。亦有关于停学对学校注册影响的相关规定。
2.校服和学生仪表管理
学校董事会有权制定内部章程,管理学生的仪表和着装,[12]但章程必须合理。在确定章程的有效性时,法院将推定学校董事会在权力范围内行事。上诉法院认为,学校董事会可以就男生头发的长度作出规定,指出没有证据证明该规定对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是不必要或不可取的。
自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颁布以来,对于校服、着装的规定(要求穿着特定风格或颜色的衣服,或禁止特定类型的衣服)或仪表要求的有效性,法院尚未作出任何决定。根据该法,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但须受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这在自由和民主社会中是合理的。
3.纪律事项的司法审查
公立学校的寄宿机构不属于学校的一部分,1989年《教育法》关于停学和开除的规定不适用于它们。学校宿舍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事项。[13]
除非涉及学生的身份或教育选择,或者法律上确认的特定权利或义务,否则高等法院不会批准司法审查的救济措施。即便如此,法院在此类事件中也应谨慎行事,并可认为教育问题是针对在国家教育指导方针背景下运作的学校董事会的教育政策问题。此种观点认为,学校管理或行政事项应在地方一级进行谈判、调解和解决。
关于学校规则有规律性推定,如无不合理证据,将被维持。学生故意挑战规则构成持续不服从或严重不当行为。但学校规则不能规定自动处罚或停学,而是须考虑个人状况和具体情况。如果学校董事会没有遵守适当程序和自然正义的规则,即使学生违反了学校规则并且停学决定是善意的,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也将给予赔偿。
4.在学校搜查和扣押
新西兰没有明文规定学校董事会或校长有权搜查学生或其财物。一般认为,基于一般法律禁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触摸学生及其财物的规定,以及缺乏一般法律对警察权力那样的明确规定,学校董事会或校长无权搜查。但儿童事务专员认为,根据1989年《教育法》和学校章程,学校董事会或校长有合法搜查权。但是,根据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搜查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这取决于风险程度。
1989年《教育法》规定,学校董事会须履行其职责并行使权力,以确保学校的每个学生都能够达到其可能达到的最高教育成就,并授权学校董事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控制和管理学校,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管理的首席执行官,在遵守成文法和新西兰一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学校进行日常管理。学校的控制和管理,包括对学生的控制和管理,以及对学校一般纪律的管理和维护。这可延伸至为维持纪律、避免对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可以合理方式搜查学生及其财物。学生也会同意此种搜查。
如果此种行动可由合理、负责的父母进行,则可基于父母的授权扣押。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涉及毒品时),则由警察实施扣押更为合适。对学校财产(比如学生使用的储物柜)的搜查是合法的,尤其是在明确搜查财产的权力是使用财产的条件时。
根据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的规定,学生有权免于无理搜查和扣押。因此,搜查的决定和搜查的方式、时间均须合理。[14]任何非法搜查都可能引发损害赔偿诉讼。
5.收缴和留置财物及搜查
如果教师或经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认为(或亲眼看到)学生身上或周围隐藏或其控制下的包裹或任何容器中,有可能存在危及他人安全或对学习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物品,该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学生出示并交出该物品。如果该物品被存储在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该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学生出示该物品,或交出该电脑和其他电子设备。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既可在合理期限内留置该物品,也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处理该物品。如果留置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则须以适当的方式予以保存。在留置期限结束时,未被处理的电脑、其他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须退还给学生或酌情交给其他人员或机构。行使收缴或留置财物权力的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须遵守有关收缴和留置财物的相关规定。
如果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认为学生身上或周围或其控制下的包裹或容器中有有害物品,且该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要求学生出示和交出该物品而遭到拒绝,则该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可对学生提出如下要求:脱掉外衣,除非学生在外衣之下没有其他衣服或者外衣之下只有内衣;脱掉任何帽子、手套、鞋类或袜子;交出包裹或其他容器。
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检查脱掉的任何衣物或鞋类,以及交出的包裹或其他容器。如果在搜查过程中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发现有害物品或可能对学习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物品,其可立即扣押。
行使对衣物和包裹或其他容器搜查权的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须遵守1989年《教育法》有关收缴和留置财物及搜查的有关规定。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须以正规、具有敏感性及符合搜查目的的方式对衣物和包裹或其他容器进行搜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隐私和尊严。除非确不可行,否则搜查衣物和包裹或其他容器的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学生是同一性别,且须有学生和另一与学生同性别的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在场。除非确不可行,否则对衣物和包裹或其他容器的搜查不得在除本人、另一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的视野下进行。搜查衣物和包裹或其他容器的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在搜查完成和保留扣押物品记录后,须尽快将脱掉的衣物或鞋类以及包裹或其他容器退还给学生。
该法中有关收缴和留置财物、衣物、包裹或其他容器的搜查规定,并不允许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从事以下行为:搜查学生;对学生使用武力;要求学生提供身体样本。但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可鼓励学生参与有关身体样本测试的自愿药物治疗项目。[15]
该法中有关收缴和留置财物、对衣物和包裹或其他容器进行搜查的规定,并不允许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此种权力时使用犬只。此种权力不得同时对2名或以上学生行使,除非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认为,每一位学生均携带有危害安全或对学习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品,或其身上或周围或其控制下的包裹或其他容器中存在有害物品。(www.xing528.com)
合约商不得行使有关收缴和留置财物、对衣物或其他容器进行搜查或对学生进行搜查的任何权力。但是,合约商可携带一只经过训练的犬只对学校进行搜查,并使用该犬只对学校财物(包括储物柜、书桌或其他供学生存储使用的容器)进行搜查。
如果学生拒绝出示或交出物品或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采取纪律措施管理该学生的行为。如果学生拒绝脱掉外衣、帽子、手套、鞋类或袜子或交出包裹或其他容器,则教师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采取纪律措施管理该学生的行为。
该法中有关收缴和留置财物或对衣物和包裹或其他容器进行搜查的规定,不限制或影响对储物柜、书桌或其他供学生存储使用的容器进行搜查的权力。
教育部首席执行官须制定符合本法的相关规则,规定该法中的学校董事会、校长、教师和经授权的工作人员需遵循的惯例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保存有关行使收缴和留置财物权利的书面记录;保存对衣物和包裹或其他容器进行搜查的书面记录;就有关收缴和留置财物、进行搜查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能,规定经授权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的程序;规定可以处置物品的具体情况;规定物品和电脑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存放要求;对退还物品和电脑及其他电子设备作出规定。
首席执行官必须就收缴和留置财物及进行搜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发布指导方针。学校董事会、校长、教师和经授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该指导方针。
(三)检查制度
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均需依据1989年《教育法》接受检查。教育部长可书面授权人员访问和检查注册的私立学校或公立学校。该人可以检查、复印、复制到磁盘或者打印出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属于学校董事会的文件,并可以从学校带走文件。如果文件被带走,其清单须被留在学校,且须尽快归还,除非它会影响教育部正在进行的调查。检查的权力包括获取学生的书面和录音制品以及与其进行会见和交谈。
每一个获得教育秘书授权的机构在进行检查时均需说明授权人全名、所依据的条款及其被授予的权力。该人员必须在首次进入学校处所或随后被负责人要求时向该处所或文件负责人展示以上内容。
1.教育审查办公室的审查
注册的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受教育审查办公室的审查,教育审查办公室也可就学校向教育秘书提供报告。首席审查官可指定人员作为审查官。审查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给出合理通知后进入学校进行检查或询问。其可要求学校提供与相关教育服务有关的文件或信息,并可复制这些文件。其可要求学校雇员或与管理人员作出或提供有关学校教育服务的陈述,且可检查学生的工作、会见学生并与他们谈话。在进入学校并在随后被要求时,审查官员必须出示指定其为审查官员的证书。
经教育秘书授权的人如果认为一所私立学校未注册,或者未按照注册名称进行运作,其可申请获得进入该处所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可向区域法院法官、和平法官或任何法院的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申请。如果核准该证明文件,则其授权指定的人可在4周之内的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该处所。
2.幼儿教育和托管中心的审查
教育审查办公室的审查职能可延伸至幼儿中心。[16]首席审查官和任何审查官员均可在给予机构合理通知后,在合理时间进入该组织的处所执行这些职能并进行检查或查询、获得文件或信息,并从该组织雇用的人员或参与其管理的人员处获得陈述。他们还可以检查正在或已经提供合适服务的任何人的工作,或者与正在提供或已提供合适服务的人交谈。
只要孩子在场,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便有权进入获许可的幼儿教育和托管中心,或者获许可的提供基于家庭的教育和托管服务的场所,除非家长或监护人有以下情况:一项法院命令,禁止一般性地或在儿童参加中心或服务的过程中靠近或接触儿童;根据1980年《非法入境法》作出警告,要求离开场地;患传染性疾病,如果传染给儿童,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被该中心或服务机构负责人员认为有以下情形——在酒精或任何其他对该人的功能和行为有不利影响的物质的影响下,表现出或作出可能会妨碍该中心或服务有效运作的行为。
1989年《教育法》规定,任何获得教育秘书授权的人都可以确保根据该法制定的条款和条例或发放的许可证、证书或补助金条件得到遵守或执行,或在合理的时间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计:进入并检查任何获许可的幼儿教育和托管中心的场所,或用于获许可的提供基于家庭的教育和托管服务的场所,或获许可的提供基于医院的教育和托管服务的场所,或经过认证的游戏小组场所;检查、复印、打印或复制任何文件(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纸质文件),此类文件是其有合理理由认定为获得许可的幼儿服务机构或认证的游戏小组的文件;删除任何文件,无论是原始格式还是电子版或纸质版。
所有此类书面授权都必须包括对此特定法定条款的提及、授权人员的全名以及赋予该人员的权力声明。授权必须在首次进入房屋时向房屋的负责人或拥有、控制账簿、记录或账户的人(视情况而定)出示。同样,在随后负责人的合理要求下也必须出示。如果行使这些权力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场所被幼儿教育和托管中心违规使用,则可以申请获得进入该场所的搜查令。[17]
地区法院法官、和平法官、社区法官、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可以发出搜查令,只要其认为该场所的使用违反了条例规定。获得搜查令的人可在搜查令发出日期后4周内的任何合理时间进入该处所,并确定该处所是否在被违规使用。这其中包括观察任何在场儿童的权力。
任何无合理理由而阻碍、妨碍、抵制或欺骗行使入境权的行为,均属违法。
(四)学校风险管理计划
教育部长可建立一个学校风险管理计划,以防止学校董事会遭受意外损失或财产损失,或者基于规定授权的其他目的而建立该计划。[18]总督可通过议会命令基于以下目的制定规定:①规定建立学校风险管理计划文件的法律文件形式;②界定“意外损失或损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③规定官方可能提供的赔偿范围,包括任何例外情形;④规定索赔的程序及其决定;⑤列出官方可从该计划下应付款项中扣除加入的学校董事会的费用种类;⑥规定该计划各方退出计划的方式;⑦规定法律文书被更改、替代或中止的方式。
学校风险管理计划生效的每一年,教育部长均必须通过宪报公告,列出参加的学校董事会需缴纳的年度费用总数或评估数额的比率。年度费用应被用于计划的管理、保险和理赔。部长可在合理通知参加的学校董事会之后的任何时候停止学校风险管理计划并指示教育秘书结束该计划。[19]
(五)学校干预措施
1989年《教育法》规定了一系列干预措施,可用来解决个别学校的运作风险或其学生的福利或教育表现。
干预可包括信息要求、专家帮助、行动计划、有限法定负责人的任命或专员的任命。教育部长或教育秘书,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学校运作或其学生的福利或教育表现存在风险,可对学校运用这些干预措施。学校董事会、综合学校的学校业主可要求进行干预。教育部长或教育秘书在决定采用何种干预措施时,必须根据风险处理作决定而不对学校事务进行超过必要限度的干涉。在要求特定干预的通知公布的1年内,教育秘书必须审查干预措施的运作情况,且之后必须每年对干预措施的运作进行审查。
(六)考勤制度
受影响的学生必须在其现行时间表规定的每天的整个时间段上学。运行复合时间表的学校董事会或主办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受影响的学生在其现行时间表规定的每天的整个时间段(或多个时间段)都可以上学。
根据管理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的部门首席执行官的建议,教育秘书可以指示公立学校的董事会在该校招收18岁以下的特定学生。这样的指示超越了学校现行招生计划的规定。教育秘书需采取合理措施与学生的父母、学校董事会、行政长官和其他合适人员进行协商。
学校校长需按照教育秘书在宪报公告中的规则保留招生记录,当学生离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该生的招生记录发送给其新学校。
出勤要求:6岁至16岁的孩子必须上学。家长有责任保证孩子在学校开课期间去学校上学。如果孩子无法上学,家长必须尽可能提前打电话或者留便条通知学校。学期和假期:新西兰的学校每学年有4个学期。学生有大约6周的暑期,其余学期之间会有2周的假期。第一学期从2月初开始到4月中旬结束,第二学期从4月底开始到6月底结束,第三学期从7月中旬到9月底,第四学期从10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高中到12月中旬)。
(七)报告制度
1.财务报告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在不迟于局长所定的日期的情况下,每一个教育委员会均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本条向局长发出年度报告。报告必须包括:①教育委员会的当选受托人,受委托受托人和增选受托人的姓名;②每名受托人离职的日期;③按照第87A条规定的审计员的报告;④教育委员会的年度财政报表;⑤学校用报表来分析学校表现与学校章程中规定的相关目标、目标方向,优先事项或目标之间的差异的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按照公认会计惯例编制,并按照第87A条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包括以下所有内容:①学校董事会于其结余日期的财务状况报表;②反映学校董事会于该财政年度的收入及开支的财务表现说明;③如果按照公认会计惯例的要求,反映学校董事会本财政年度现金流量的现金流量表;④在结算日期对学校董事会承诺的陈述;⑤截至该日的学校董事会或有负债报表;⑥会计政策声明;⑦公平反映学校董事会财务年度财务状况及其财务状况结束时所需的其他报表;⑧秘书与审计长协商确定的任何其他声明;⑨关于第1~3段要求的每项声明,以及(如果适当的话)第7段所述财政年度的预算数字;⑩就第1~3段,第4段及第5段及(如适用)第7段所要求的每项陈述而言,为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实际比较数字。
2.关于学校部门表现的报告
教育部长必须在每年不迟于9月30日的时候就12月31日前一个财政年度的学院部门的表现做出准备并向众议院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信息:①学校部门在产出供给方面的表现;②学校部门的管理绩效,包括学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以及学校部门使用的所有资产的管理;③学校部门在教育成就方面的有效性。报告内容必须与官方的所有学校有关;可能与其他学校有关。
3.撤销注册的强制性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新西兰奥特罗阿(Aotearoa)教育委员会必须取消其教师注册:有合理理由确定该教师不再符合注册要求;有合理理由确信其注册是由错误或诈骗取得的;在对严重不当行为指控或对投诉评估教育委员会转交的事宜进行聆讯后,纪律审裁处已命令撤销注册。[20]
教育委员会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该人被告知建议撤销的理由,并必须给予其合理的机会提出意见,亲自或由律师或其他代表听取意见。撤销并不妨碍教师再次注册。教育委员会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雇主了解并可在其网站公布注册被取消的每个人的姓名。
如果教育委员会收到要求注销的人的书面请求,则必须撤销其注册,且教育委员会需确信该人不是1989年《教育法》调查的对象。
每个法院的书记官长必须向教育委员会报告其认为是或曾经是教师的人犯可处监禁3个月或以上的罪行,法院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雇主因任何原因解雇教师,必须立即向教育委员会报告。如果教师辞职或其定期任职期满,亦需立即向教育委员会报告,且在过去的12个月内,雇主已经告知该教师对其行为或能力的不满或欲进行调查的意图。[21]此外,教师的前雇主如果在该教师受聘时收到过关于该教师行为或能力的投诉,则必须在教师不再受聘后的12个月内立即向教育委员会报告。[22]
如果有理由相信教师犯有严重的不当行为,教师的雇主必须立即向教育委员会报告。最后,如果认为尽管对教师进行了胜任程序,教师仍未达到所需的能力水平,教师的雇主必须立即向教育委员会报告。[23]
4.行为守则、规则制定和报告
教育委员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制定并保持对持执业证书的教师和有限教学权人具有约束力的教师行为准则。此外,教育委员会必须制定以下规则:[24]
投诉评估委员会负责调查对教师的不当行为和对教师犯罪报告的投诉;履行1989年《教育法》赋予的职能或行使教育委员会授予的权力;纪律审裁处,就个别教师的不当行为和犯罪举行听证会,并行使根据该法赋予的权力;纪律部门的措施和程序;教育委员会处理根据该法案强制性报告条文收到报告的程序;有关警方审查的程序,特别是受审查人的权利。
教育委员会也可基于执行其职能的其他目的制定规则。其一般可以将其权力(除授权权外)酌情下放,但1989年《教育法》规定了对某些可授权权力的限制。
教育委员会必须向众议院提交一份关于其业务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每3年与教师、政府和公众协商一次,发布一份报告阐明其未来5年的战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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