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前已述及,1988年以前,新西兰实行三级教育管理体制,分别为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教育委员会(education boards)和学校理事会(school committees)。与英美等分权国家相比,此时新西兰的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体制具有相当明显的中央化色彩,学校制度也相当齐一化,各校间具有同质性。各校在人事和经费上的自主权仍相当有限。只有教师在课程、教学和评估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余地。1988年以后,由于国家教育经费紧张,加之新西兰具有地方化色彩,含有极强的人民主权优先观念,中央集权常被诟病,为了充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提升社区参与度,新西兰对教育机构进行了大胆的改革。
第一,调整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组织与职权。将集政策决定、经费补助、政策实施及责任监督于一身、分工精细且组织庞大的教育部,改组成5个平行的中央组织,还另外成立了其他一些机构。“教育部”(Minister of Education)仍然存在,不过权力大大缩小,仅负责教育经费补助并向部长及副部长提供政策咨询。旧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的其他权力全部被转给了新成立的机构。
图3-1 新西兰教育部机构组成图
其次,取消中央与各校间的所有教育行政管理科层。新的制度废除了介于中、小学校与教育部间的3个教育部地区教育署及10个地方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只剩中央与学校两个科层。换言之,学校与教育部间已完全没有中间科层的教育行政机关存在。[4]
改革之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有以下这些: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向政府提供有关教育政策的建议,管理全国教育机构,监督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向各类学校提供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负责制定涉及教育各个方面的方针政策、设置课程目标,此外还负责教育研究和统计。其他国家教育机构独立运作,各负其责。这些机构由教育部长任命的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管理。
1.教育评估办公室
教育评估办公室(Education Review Office,ERO)是一个独立于教育部之外、直接由教育部长负责的教育监督部门。主要职能是:监督保证中小学校的教学质量;提供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有关教育和托护的总结报告;管理幼儿教育执行情况;向公众发布年度报告。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教育评估办公室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分为四类:教育评估、家庭学校评估、群评估、契约评估。目前,教育评估办公室共在新西兰四个大区任命了大约150名评估员。
教育审查办公室的职能是审查各组织提供教育服务的方式,向部长报告并就提供教育服务组织的业绩提供咨询意见。受审查的教育服务机构是由官方拥有或运营的组织,或者持有官方授予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否则法律禁止提供服务的组织提供的教育服务,或全部或部分由议会拨款或由法规规定或受法规规制的资金资助的教育服务。但是,仅向16岁以上未在公立学校注册的人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受教育审查办公室的审查。
教育审查办公室的首席审查官负责管理各部门在部长指示或自行提出教育服务时的审查。审查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与特定事项有关的。首席审查官还可对提供豁免上学的教育服务进行审查,并可由部长指示这样做。首席审查官还需编写报告,并就这些服务的提供向部长提出建议。
首席审查官可指定合格人员作为审查官员,以执行这些职能。审查官员为履行其职能,有权进入和检查。
2.新西兰资格认定局
新西兰资格认证管理局(下文也称“管理局”)根据1989年《教育法》成立。管理局是2004年《官方机构法》规定的官方机构。管理局有8名~10名成员,考虑到与行业、专业、当局和提供义务教育和义务教育后教育的机构利益,由教育部长在与其认为合适的人员、当局和机构协商后任命。
新西兰资格认证管理局(New Zealand Qualification Authorities)主要负责新西兰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历审查。管理局制定了新西兰学历质量保证注册系统,旨在提供具有质量保证的学历审查方法。它还负责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国际上的学位学历评估,国家证书框架下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成绩证书NCEA),中学、高等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保证。
管理局建立了全国资格框架并制定了质量保证标准,认证体系建立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每个标准都与框架体系中的一个水平对应。认证体系包括三方面:新西兰高中阶段证书、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以上文凭等。通过学历(位)的资格认证制度,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统一了学历(位)资格标准,为培养合格人才提供了保障。此外,新西兰资格认定局还负责对提供3个月以上培训课程的私立培训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对技术学院开设的课程进行审批和授权。
(1)资格管理局的职能。新西兰资格认证管理局有几项职能,用以开展对机构、课程或培训计划以及资格的批准。
关于资格,管理局应监督中等和高等教育资格标准的制定;监督、审查并向部长提供有关中级和高等资格标准的建议;维护资格框架和评估标准目录;制定授权管理局制定的不违反1989年《教育法》的规则。[5]
关于课程或培训计划,管理局应确保有机制保证提供具有国家一致性的课程或培训计划的相关学校和高等教育提供者,在管理局看来,具有公平、公正和一致的评估和审核程序,并符合适当标准;促进和监督机构课程的批准和审核程序。
除这些职能外,管理局还在维持新西兰资格和课程或培训计划与海外的可比性方面发挥作用。具体来说是:通过进行考试和评估协助海外政府和这些政府机构;批准课程和培训计划;授予提供经批准计划的认证;协助政府和机构开展和进行考试,并发展和授予奖励;与海外认证和验证机构保持有效联系,以确认在新西兰的海外教育和职业资格,并在海外获得新西兰教育和职业资格认证;确保学前教育和职业资格保持国际可比性。
根据法规,管理局也可获得其他职能。管理局可为其履行职能而酌情咨询任何人员、当局和机构。此外,管理局还有进一步承认人们进入大学的职能。
(2)资格认证管理局同意使用“大学”“教育学院”“理工学院”“教育机构”或“学位”等术语。任何人都可向管理局申请同意授予被称为学位或包括“学士”“硕士”或“博士”一词的奖励,或授予被称为研究生资格的奖励,例如研究生证书或文凭。管理局对此申请可批准或拒绝同意。
除非管理局认为奖励表彰了完成主要由从事研究和学习的人员教授,并强调一般原则和基本知识作为自我指导工作和学习基础的高级课程,否则不得同意授予学位奖励。管理局不得拒绝同意使用任何特定条款或授予或其名称或描述包括任何特定字样的裁决,除非以合理理由认为应该这样做。
注册机构可以向教育部长申请同意使用“大学”“教育学院”“理工学院”或“技术学院”等术语来描述注册机构(es⁃tablishmen),其并非是机构(institution)。部长可以审计任何一个同意使用其中一个术语以持续遵守同意使用该术语要求的注册机构。如果部长不认为一个注册机构继续遵守同意其使用的术语的要求,可以撤销同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暂停同意,暂停到期时部长必须解除暂停或撤销同意。
3.高等教育委员会(www.xing528.com)
高等教育委员会(Tertiary Education Commission)始建于2003年,根据1989年《教育法》规定的作用和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管理政府每年为高等教育拨付的30亿新元经费。主要作用是向政府提供高等教育发展建议和策略,检查高等教育策略及其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高等教育策略的要求负责向所有提供高等教育的大学和理工学院以及部分私立培训机构拨款。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行政长官拥有与理工学院有关的特殊权力。[6]
高等教育委员会是由官方拥有的官方机构。该委员会必须由至少6名成员组成,但不得超过9名。在与毛利人事务部长协商后,根据2004年《官方机构法》任命成员。该委员会不得就其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服务收取商业费用,除非部长已批准。
4.新西兰教师委员会
新西兰教师委员会(New Zealand Teachers Council)主要负责全国幼儿早期教育、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认证,审核初任教师培训课程,开展相关科研,通过其法定职能促进教师的职业发展和高质量教学。新西兰重视师资培养,强调教师的资历和专业的标准。担任幼儿早期教育、中小学的教师必须是本科毕业并经过教师教育培训的人。教师首先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并经过2年实习合格才能够成为注册教师,每5年要重新申请和审核才能重新颁发注册教师证书。
5.大学校长委员会
大学校长委员会(Universities New Zealand)是大学间联盟的秘书处,由新西兰8所大学校长组成并轮值担任主席。它的主要职责是代表8所大学协调和政府的关系,保障大学的权益和权利,同时也监督大学的运作。大学校长委员会的作用有:为政府在科技教育等领域提供意见和建议,建立大学课程批准和监管机制,负责保障8所大学的教学质量,向学生提供奖学金、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它需要每年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并向公众出版发行。
6.新西兰教育国际推广局
新西兰教育国际推广局(Education New Zealand)。2011年,新西兰政府为加强教育国际推广,在原有新西兰教育国际推广局的基础上加强了政府支持,强化了其政府职能,特别是加强了其在教育国际推广方面协调(包括新教育部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功能。该局的工作人员来自新教育部、外交部、新西兰资格认证管理局以及其他商贸领域的领导。重组的新西兰教育国际推广局的主要职能是:与院校、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向海外推广新西兰教育,包括吸引国际学生来新留学,向海外推广新西兰教育和培训服务;与其他教育机构共同管理与国际教育有关的各项活动;研究国际教育市场和营销战略;管理国际教育项目;为国际学生提供在新学习和生活的有关信息;等等。
7.教育委员会
新西兰奥特罗阿(Aotearoa)教育委员会是一个具有永久继承性的法人团体,能够持有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起诉和被起诉以及在其他方面执行和承受所有公司可合法执行和承受的事务。教育委员会的成立目的是通过提高专业地位,确保在以英语和毛利语为媒介的幼儿学校、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得到安全和高质量的教育。教育委员会由责任部长任命的9名成员组成;至少5名成员须是根据1989年《教育法》注册为教师的人且持有执业证书,至少5名成员须是由部长根据宪报公告公布教育委员会职位空缺后提名任命的。部长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指定其中1名成员担任主席并注明生效日期。任何会议上提出的所有问题,均必须由主席表决并由出席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决定。教育委员会可指任委员会,就其职能和权力相关事宜向委员会提出建议。该法规定了教育委员会的集体职责以及成员的个人职责,并规定了利益冲突。
教育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为教师和教育专业提供指导;提高教师和教育领导者的地位;确定和传播教学和领导方面的最佳做法,并根据研究结果以及社会和技术变化的证据促进教育专业的持续发展;履行1989年《教育法》规定的教师注册的职能;根据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法令,制定和维持教师注册标准;建立和维持达成教师注册的资格标准;与质量保证机构一起批准教师教育计划;建立并保持正进行的实践标准和颁发各种执业证书的标准;确保专业人员对颁发和更新执业证书的评估达到合理和一致标准,对每年颁发或续签的执业证书中的至少10%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该法建立和维护教师行为准则;监督和执行法案有关教师注册和教育委员会的规定中与强制性报告有关的要求;根据该法履行关于教师不当行为和教师犯罪报告的纪律职能;制定报告严重不当行为和报告能力问题的标准;履行该法有关教师能力的职能;协调警方对所有教师进行审查的制度;履行该法或其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职能。教育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能和行使权力时,必须依照自然正义的规则行事。为了确定教育委员会是否遵守或已遵守关于教师注册和教育委员会的法令条款,负责管理立法的部长可对教育委员会职能进行独立审计。
教育委员会可以任命一位行政长官和其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职员,以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其任命的人员不得是教育委员会的成员。教育委员会可就其运作的特定方面或其认为合适的特定问题而设立咨询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可以通过宪报公告确定各种费用,并可收取其确定的固定费用。教育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其职能收取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教育委员会可书面通知管理机构,要求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委员会提供通知所规定的信息,管理机构必须在此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委员会提供所需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教育委员会来说必须是合理、必要或适宜的,以便其适当管理该法关于教师注册和教育委员会的规定。教育委员会拥有该法赋予的其他权力或其履行职能的合理必要权力。
教育委员会必须建立一套协调警察审查、教师注册和执业证书发放及有限教学权授予的制度。[7]
8.新西兰职业局
根据1989年《教育法》的规定,该服务机构最初作为职业服务机构设立,现已更名为新西兰职业局。新西兰职业局是依2004年《官方机构法》成立的官方机构。
该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法定职能:建立和维护有关职业和义务后的教育和培训信息数据库;向公众和机构、私人培训机构、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信息;为职业建议提供者提供培训和协助,并提供有关义务后教育和培训的职业建议和相关咨询;跟进和监测机构、私人培训机构、学生、其他机构和个人等在有关职业和职业咨询以及义务后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信息、培训和咨询的需求;为促进过渡教育发展提供支持服务,为学生就业或进一步教育和培训做好准备。
在履行这些职能时,该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其意向声明。
该服务机构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1名主席和6名成员组成。董事会有责任确保服务机构维护的数据库经过充分研究且得到了准确并及时更新;尽可能广泛宣传它在对待所有机构、私人培训机构、学生和其他机构及个人的公平基础上,向所有人提供这些服务;灵活应对个人和社区的需求。
(二)学校内部管理机构
1.学校董事会
中小学校一律设相同名称的学校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取代原中学的校管会和小学的校务委员会,并扩大其权责,使之成为学校科层的最高权力组织。中小学校董事会包括5位家长互选委员(1991年后,家长所选出之委员已不以家长为限)、1位校内教师互选委员、校长,以及由这些委员们所共同选出之委员,至多不超过4位,目的在于使各种专业人士有机会参与学校董事会,或反映学校董事会在性别、族群和阶级上的均衡,以提升决策权力的公平性。在中学,学校董事会须另增一席学生互选委员。
学校董事会的权责包括:研订学校发展政策及其实施计划,根据发展计划代表社区与教育部签订办学合同(Charter),监督学校依合同办学,分配并管理学校预算,聘任与罢免包括校长在内的教职员工,维持学校土地及建筑设备,根据教育部颁订之国家课程架构实施校内课程,向教育部提报学校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校长及教职员工之聘任与罢免乃学校董事会之权责,唯学校董事会可将大部分教职员工的聘任、罢免及考核授权校长处理,再由学校董事会核定。在教师薪金方面,原先政府的改革架构是先计算全国教师的平均薪金,再以此平均数为基础,依公式及学校学生数算出各校的人事费用额度,每年拨交各校运用以聘任教师。这可能造成学校倾向于聘低薪教师,进而导致压低教师的薪额。此举招致了教师团体的强烈抗议,最后政府改弦易辙,教师薪金仍维持旧制,由政府与教师团体协商订定各级教师薪级表,且大多数学校之教师薪金仍由中央支付,不纳入学校自主管理经费的范围。
2.校长
在新西兰,校长的职责就是实施学校《章程》,校长必须对《章程》负责。为此,校长必须与学校董事会签订协议。校长是整个学校的责任人,负责经营管理学校。其有权聘任学校的其他领导,并负责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估,其依法执行这些权力,并定期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学校的工作。其必须把学校的质量搞上去。近年来,新西兰允许学生择校,政府在办学规模上只进行适当的控制,并根据学校的学生数下拨经费。一所学校的质量不高自然会影响生源。新西兰评价一所学校,除了要看一所学校的升学率外,还要看一所学校的入学率。质量不高,学生就少,一所学校的学生数达不到一定的规模,政府就会毫不留情地予以停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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