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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教育法律制度研究:教育权种类及基本规定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是教育法调整的最普遍的关系形式。教育司法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教育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二)学校教育权的内容和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1.学校教育权的概念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新西兰教育法律制度研究:教育权种类及基本规定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是教育法调整的最普遍的关系形式。这种关系具体表现在国家、学校社会、家庭、公民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关系中。其中,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承担教育任务或者参加教育活动的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享受接受教育的资格。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虽然同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资格,但两者的产生基础、性质及其在每一主体身上的行使方式和具体内容都有所不同。

(一)国家教育权的内容和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1.国家教育权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权。国家教育权的产生是基于对教育进行必要干预的需要,是依法控制教育的结果。这种权力主要表现在国家对教育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上。通过教育权的行使,国家可以将其意志施加于一定的公民和组织,对其施加一定的影响,使其必须服从于国家的管理。因此,这种管理表现为国家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为保证国家教育权的行使和制约,国家教育权在横向上一般分为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法权;在纵向上一般分为中央教育权和地方教育权。教育立法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权力。

教育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行使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具体分工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教育司法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教育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和检查权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新西兰的立法机构有广泛的立法教育权。从新西兰正式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直到现在,新西兰已经制定了4部教育法,分别是1877年《教育法》、1914年《教育法》、1964年《教育法》和1989年《教育法》,以及若干的教育法修正案。由此可知,新西兰立法机构能够广泛地参与教育立法活动,具有相应的教育权。

其次,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新西兰已经形成了从中央统一管理发展到大、中、小学高度自治,依法管理的模式。中央一级仅负责制定教学大纲、提出战略目标、分配经费、责成政府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等。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是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其他国家教育机构独立运作,各负其责。

(二)学校教育权的内容和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1.学校教育权的概念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即使是以国家非财政性支出为经费来源的学校,其办学宗旨也不可以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悖,不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育权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在新西兰,学校拥有广泛的教育权,学校可以制定招生计划,并且根据招生计划拒绝一部分人的入学申请;学校董事会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学生入学,学校有权利管理学生,要求学生退学、停学。此外,学校董事会有权制定内部章程,管理学生的仪表和着装。上述规定说明新西兰的学校能够参加大量教育活动,拥有广泛的管理权。(www.xing528.com)

1989年《教育法》规定,学校董事会须履行其职责并行使权力,以确保学校的每个学生都有机会达到其最高的教育成就标准,并授权学校董事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控制和管理学校,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管理的首席执行官,在遵守成文法和新西兰一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学校进行日常管理。学校的控制和管理,包括对学生的控制和管理,以及对学校一般纪律的管理和维护;这可延伸至为维持纪律、避免对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可以合理方式搜查学生及其财物。[3]学生也会同意此种搜查。

(三)社会教育权的内容和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1.社会教育权的概念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拥有国家教育权的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社会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实现,需要通过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抑制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来加以保证。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教育权虽然属于国家教育权之外的权利,但仍然要受到国家教育权的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教育权包括: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依法举办学校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教师进行聘任、培训、奖励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举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新西兰赋予了社会人士广泛参与教育活动的权利。例如,1877年《教育法》规定的学校董事会由学区内的7名住户组成,对于建立独立的学区等重大问题的会议学校董事会要通过广告的方式召集该地区的住户参加,学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决定。1914年《教育法》规定教育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包括乡(镇)区委员6人,每区选举2人。现行法律规定中小学校一律设相同名称的学校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作为学校科层的最高权力组织。中小学校董事会由5位家长互选委员组成。1991年后,家长所选出之委员已不以家长为限,社会人士亦可成为委员。由此可知,新西兰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广泛参与教育活动的权利。

(四)家庭教育权的内容和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1.家庭教育权的概念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的要求的权利。家庭教育权是相对于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家庭教育权包括:参与、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新西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家庭教育权主要通过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体现出来,新西兰的家长具有较多参与教育活动的权利。例如,中小学校一律设相同名称的学校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中小学校董事会由5位家长互选委员组成,虽然1991年后家长所选出之委员已不以家长为限,但很多时候都是在家长中产生的,因为家长具有关心学校发展和关注孩子成长的积极性。另外,家长们可以自己建立组织,在一起讨论问题,并就与孩子、学校生活和学校环境有关的问题采取行动。各校家长组织的名称是不一样的,如“学校支持会”“学校之友”“家庭和学校”等。

新西兰家长教师协会(New Zealand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NZPTA)是一个重要的家长组织,很多家长都是新西兰家长教师协会的成员。这是一个全国性组织,代表家长们的利益与政府和其他组织打交道。新西兰家长教师协会的成立目的是在家长、教师、家庭和学校之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关系,以便他们更加有效地工作,为学生提供支持,参与学校事务。另外,新西兰法律赋予了家长择校的权利。1991年,学生入学的地域限制被取消,家长的选择成了新西兰义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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