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一律设相同名称的学校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取代原中学的校管会和小学的校务委员会,并扩大其权责,成为学校科层的最高权力组织。中小学校董事会由5位家长互选委员(1991年后,家长所选出之委员已不以家长为限)、1位校内教师互选委员、校长,以及由这些委员们所共同选出之委员,至多不超过4位,目的在于使各种专业人士有机会加入学校董事会,或反映学校董事会在性别、族群和阶级上的均衡,以增进决策权力的公平性。在中学,学校董事会须另增一席学生互选委员。
学校董事会的所作所行要对学生家长和监护人、本地社区、教育部长和教育部、其他政府部门和公众负责。学校董事会必须有自己的章程,在章程中说明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学校重点工作目标。学校董事会必须监督实现目标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年向社区和教育部作出汇报。每年2月至12月,学校董事会一般每月要开会一次。学校董事会会议是向公众开放的,但在讨论需要保密的问题时,会议不向公众开放。
任何想参加校董选举的人都必须确信,根据业已了解的有关信息,自己符合参选资格。参选人不必有孩子在学校读书,甚至不必是有孩子的父母。1989年《教育法》第103条和第103A条规定了哪些人不可以被选为董事,或被任命、指定为董事。董事选举每3年举行一次。如果有意成为董事,可以关注教育部网站或新西兰学校董事协会(New Zealand School Trustees Association)网站上关于下次选举的通知。(www.xing528.com)
学校董事会的权责包括:研订学校发展政策及其实施计划,根据发展计划代表社区与教育部签订办学合同(Charter),监督学校依合同办学,分配并管理学校预算,聘任与罢免包括校长在内的教职员工,维持学校土地及建筑设备,根据教育部颁订之国家课程架构实施校内课程,向新西兰教育部提报学校年度经费决算报告。[13]确保学校环境安全,为全体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监督对教学大纲、教职员工、财产、财务和行政工作的管理。学校董事会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学校工作进展情况,看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以便为下一步工作安排提供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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