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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教育法》的立法意义:新西兰教育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9年《教育法》产生了许多类似变化。(二)设立了多个独立的教育机构,管理上更加专业化1989年制定《教育法》时,将旧教育部的诸多权力分了出去,成立了一些独立运作的管理机构,包括教育评估办公室、新西兰资格认定局、高等教育委员会、大学校长委员会、新西兰教育国际推广局以及新西兰教师委员会等。[7]1877年《教育法》第84条。[9]12个教育区的划分及其管辖范围参见1877年《教育法》附表二。[14]1914年《教育法》第8

1989年《教育法》的立法意义:新西兰教育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一)对教育管理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下放权力给地方官员、教师和家长

新西兰于1987年开始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重大评估。新西兰教育体系的基本行政结构与1877年建立的基本行政结构相比变化不大。一些教育工作者认为,该国的教育体系仍然反映了19世纪的价值观,过于集中、过于复杂,需要随着进入21世纪而进行现代化改革。政府于1987年任命了一个工作队来评估行政结构。强制执行的这项任务建议进行各种改革,主要目的是将权力下放给地方官员、教师和家长。1988年8月,政府发表了一份政策文件,解释了拟议中的改革——《未来的学校——新西兰的教育管理改革》。政府根据工作队的调查结果,于1989年10月进行了重大改组。1989年《教育法》产生了许多类似变化。关键的改变是使个别学校成为新西兰教育制度的基本行政单位。

(二)设立了多个独立的教育机构,管理上更加专业化

1989年制定《教育法》时,将旧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的诸多权力分了出去,成立了一些独立运作的管理机构,包括教育评估办公室、新西兰资格认定局、高等教育委员会、大学校长委员会、新西兰教育国际推广局以及新西兰教师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各自的范围内负责相对具体的教育事务,由于管理的事务少了,因此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便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使得在教育工作的管理越来越专业,有利于促进管理的科学化,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定了学校干预措施,确保及时排除和防范风险

第78H条规定了一系列干预措施,以处理个别学校的运作或其学生的福利或教育表现所面临的风险。干预措施包括干预申请(第78J条)、提供指明的信息(第78J条)、提供专家帮助(第78K条)、行动计划(第78L条)、任命学校经理(第78M条)以及委员会的解散和委员的委任(第78N条)。那么,当学校出现风险或面临风险时,学校即可根据规定申请干预并且要求提供专家帮助,从而及时地化解风险,确保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四)确立了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为高等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159AA条规定教育部长必须不时发布高等教育战略,而且设定了教育战略的内容:①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长期战略方向;②政府目前和中期的高等教育重点。高等教育战略规定政府长期的高等教育战略必须解决以下问题:①经济目标;②社会目标;③环境目标;④毛利人和其他人口群体的发展愿望。战略发布之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即可以此作为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和跟风。

(五)制定了学生贷款制度,帮助困难学生解决了学费问题

“学生贷款计划”最初是由官方于1992年1月通过教育部设立的,旨在为大学生提供贷款援助。贷款分三部分:学费、与课程有关的杂费、生活费。1994年至1995年,新西兰全国共发放学生贷款3.41亿新元,贷款面达40%,毛利族学生贷款面为51%,太平洋岛屿的学生贷款面为73%。2011年《学生贷款计划法》的目的,是为学生贷款提供有效管理、集中收取学生贷款还款、提供学生贷款的透明度,以便借款人了解他们对这些贷款的义务,并鼓励借款人尽早偿还其贷款。通过学生贷款计划,为那些经济困难无钱上学的学生解决了难题,维护了教育的平等,并给国家培养了人才。

【注释】

[1]A.J.Harrop,England and New Zealand from Tasman to the Taranaki War,METHUEN&CO.LTD,London,1926,p.145.

[2]该法又名An Act to Grant a Representative Constitution to the Colony of New Zealand.See W.David McIntyre and W.J.Gardner(eds.),Speeches and Documents on New Zealand Hist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71,p.73.

[3]两院制大会包括总督、立法委员会和众议院。

[4]这6个省包括奥克兰(Auckland)、新普利茅斯(New Plymouth)、惠灵顿(Wellington)、尼尔森(Nelson)、坎特伯雷(Canterbury)和奥塔哥(Otago)。

[5]Angus Ross,New Zealand Aspirations in the Pacific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Clarendon Press,Oxford,1964,p.9.

[6]该组织于1799年在英国伦敦建立,简称CMS。

[7]1877年《教育法》第84条。(www.xing528.com)

[8]1877年《教育法》第85条。

[9]12个教育区的划分及其管辖范围参见1877年《教育法》附表二。

[10]“管理人员”一词应指控制和管理这类学校的任何人,不论其是否拥有或被授予校舍的合法利益。

[11]Erik Olssen,“Towards a New Society”,Geoffrey Rice(ed.),The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p.276~277;Melanie Nolan,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Oxford,2009,p.379.

[12]Howard Lee and Tom Brooking,“A Cautionary Tale:Rural Education in New Zealand,1900-1940”,R.C.Petersen and G.W.Rodwell(eds.),Rural Education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Casuarina,Australia:William Michael Press,1993,pp.51~74.

[13]参见《教师百科辞典》编委会编:《教师百科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14]1914年《教育法》第82条。

[15]参见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6]1914年《教育法》第112条。

[17]Michael King,“Between Two Worlds”,Geoffrey Rice(ed.),The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289;Tom 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Westport,Connecticut:Greenwood Press,2004,p.122.

[18]Nancy Swarbrick,“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Te Ara-the Encyclopedia of New Zealand,20 June 2012.

[19][美]戴维·奥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谭功荣、刘霞译,谭功荣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20]David N.Plank,Gary Sykes,“School Choice in New Zealand”,Choosing Choice School Choice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Teacher College Columbia University,New York and London,p.48.

[21][美]爱德华·B.菲斯克、海伦·F.拉德:“学校自治与评估:新西兰的自治学校和问责制”,载《教育展望》2002年第4期。

[22][加]莱文:《教育改革——从启动到成果》,项贤明、洪成文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23]李墨、蒲海丰:“新西兰成人社区教育政策及其启示”,载《教育与职业》2012年第26期。

[24]1989年《教育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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