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教育法》是新西兰历史上第二部重要的教育法典,它是在1877年《教育法》实施了37年之后制定的。1877年《教育法》制定得较早,其内容相对比较简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1877年《教育法》逐渐显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无法适应时代的进步和需要,因此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法典以促进新西兰教育事业的发展。
该法共分为12大部分,164个条文,规定了很多重要的教育制度。这12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教育部门”(第3~7条);第二部分“总理事会”(第8~12条);第三部分“教育委员会”(第13~39条);第四部分“学校董事会”(第40~53条);第五部分“公立学校”(第54~70条);第六部分“公立学校的老师”(第71~85条);第七部分“中等教育”(第86~108条);第八部分“技术教育”(第109~126条);第九部分“特殊学校”(第127~130条);第十部分“对学校的视察”(第131~136条);第十一部分“教师法团及上诉法院”(第137~156条);第十二部分“总则”(第157~164条)。该法与1877年《教育法》相比,开创了一系列新的教育制度:
(一)设立教育总理事会和地区咨询委员会
1.教育总理事会(Council of Education)
该法第8条规定,教育总理事会由17名成员组成。成员包括:①教育署署长,他将担任主席;②助理教育主任,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担任主席;③教育部的另一名官员,他应是一名检查员,由部长负责;④2名由北岛教育委员会成员选出的成员,以及2名由南岛教育委员会成员选出的成员;⑤由北岛公立学校的认证男教师选出的1名成员,以及由南岛公立学校的认证男教师选出的1名成员;⑥由中学和技术学校的男教师选出的1名成员;⑦1名成员由北岛公立学校的认证女教师选举产生,1名成员由南岛公立学校的认证女教师选举产生;⑧由中等和技术学校的女教师选出的1名成员;⑨新西兰大学的1名成员,由参议院任命;⑩由部长任命的3名成员,即代表工业和技术利益的2名成员(其中1名代表农业),1名(妇女)代表女童教育的利益。
该法第10条规定,教育总理事会主要通过开会的方式履行职责,教育总理事会应于每年6月举行会议,其他时间由部长指示。会议期间,教育总理事会有责任向部长报告以下事项:①关于新西兰认为有必要引进的国民教育方法或发展;②就有关在新西兰或新西兰任何地区提供教育设施的事宜,以及就管制教育的各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③关于部长所提与教育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2.地区咨询委员会(District Advisory Committees)
该法第11条规定,教育部长可以在任何时候,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内,组成一个地区咨询委员会,就他可能提及的与该地区教育有关的问题提出报告。地区咨询委员会由5名或以上委员组成。成员如下:①教育主任或部长为此目的任命的任何其他教育部门官员应担任主席;②区教育局委任的成员;③本区高级督察;④教育总理事会的1名成员,由教育部长任命,代表该地区所在岛屿公立学校的教师;⑤教育部长任命的1名或多名其他人士,即城市学区的代表、中学和技术学校教师或学校董事会的代表、大学学院的代表或任何其他人士。
(二)完善公立学校教师制度
教师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任务。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是起主导作用的,是学生们身心发展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教师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民族素质提高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兴衰。[13]1914年《教育法》规定的公立学校教师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聘任、调动和工资三个方面的内容。
1.教师聘任
教师聘任制,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教师资质或教学经验的人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1914年《教育法》规定了教师聘任的相关内容,包括聘任、解聘和调动三个方面。
关于教师的聘任,法律规定聘任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条件,即只有拥有教师资格证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适任证书的人员才具有任职资格。但是,如果没有取得持证教师或者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则可以暂时任用具有其他最佳资格的人员,直至取得持证教师或者教师资格证为止。
2.教师调动
教师的调动分为两种:一是自愿的调动,即任何教师在收到高于自己当前工资的位置邀请,或已经失去了他的位置时,可以向学校董事会申请转职;二是被动的调动,即学校董事会认为学校的有效运作需要这种转任。另外,教育委员会也可以提议将教师从一个职位调到另一个职位(无论是否在同一学校),学校董事会须以书面形式,向该教师发出不少于21天的通知,表示同意调任该教师。如果教师不同意调动,可以书面方式向教育委员会秘书提出并应说明其反对理由。如果教育委员会没有改变调动的决定,教师则可向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时,可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酌情决定是否确认转移或命令上诉人复职。
3.教师工资
教师工资是教师劳动报酬和工作价值的体现,也是维持和提高教师生活水平,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方法,因此制定科学的工资分配制度极其重要。1914年《教育法》对于教师的工资作了基本的规定,主要包括工资的等级、增加、住房津贴、病假假期工资的支付以及不得领取工资的情况。
1914年《教育法》以表格的形式规定了教师的工资标准(见表1-1),其中规定了班主任(head teachers)和助理教师(assistants)的工资级别、最低工资、最高工资以及每年增长的数额。依照该表支付工资,非常清晰明确,一般不会出现纠纷,这也充分体现了新西兰法律的特征,即具体明确。
表1-1 1914年《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工资标准
教师调动工作时的薪金(即新职位的薪酬)应按下列方式确定:①如在原职位所领取的最终薪金款额少于其新职位所附薪级的最低薪金款额,则在新职位所领取的最低薪金款额,须作为其在新职位的起始薪金,其后须按本条例第5款所规定的方式,每年递增。②在以前的职位上获得的最后薪金数额大于新职位所附的薪金等级的最高薪金数额,以在新职位上获得的最高薪金数额作为薪金。
减级教师工资和津贴,应继续与没有减级时相同,只要其仍在该学校担任相同职务。如果由于某一学校的年级发生变化,有必要将一名教师调往另一所学校,则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该教师支付合理的搬迁费用。在公立学校担任教师职务期间,临时聘任的教师,或者代课教师、临时代课教师,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在长期聘任时的工资。
根据1914年《教育法》的规定,经部长批准,学校董事会可给予任何教师不超过1年的假期,以使他能够访问新西兰或其他地方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假期的工资应该照常支付。
此外,如果教师擅自放弃其聘任而未向教育委员会主席以及其所任职的学校董事会秘书至少1个月之前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因不道德行为或严重不当行为而被学校董事会或教育委员会中止教学或强制解雇,那么该教师在被解聘后的任何期间均无权领取任何工资。[14]
4.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由于新西兰教师的住房比较紧张,因此政府会给教师发放一定的津贴以解决住房问题。但是,并非每个教师都有住房补贴,只有班主任教师(head teachers)或单身教师(sole teachers)才有。住房补贴的级别和数额,见表1-2。
表1-2 班主任教师或单身教师住房补贴
如果学校提供了住房,则没有住房补贴。而且对于提供给教师的住房,未经学校董事会明示批准,不得将住房租给或由班主任以外的任何人占用。
(三)规范中学教育
中学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体系中处于小学教育与大学教育的中间阶段,是一段承上启下的教育。中学教育的对象是年龄在11岁至18岁的青少年,他们正处在生理、心理迅速发展和突变的转折时期,正处于急剧获取知识和增长才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阶段。而且,很多孩子中学毕业后就会走向社会,参加工作。中学教育能够为现代生产者提供必须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这也是现代文明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因此,中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部分内容涉及中等学校的设立和解散、助学金和奖学金等。
(1)关于学校的设立。首先,是设立学校的决定权属于部长,部长可在与教育总理事会协商后,根据教育总理事会的意见在该地区或任何地区设立一所中学、一所地区高中或一所技术高中,但是部长必须考虑到在任何地区或任何教育区提供中学或技术教育的规定。其次,任何学区的教育委员会或城市学区的委员会,经与学校董事会协商后,可向部长申请在该学区或其任何地点设立一所中学、一所学区高中或一所技术高中,部长应在下次有机会时将该申请提交教育总理事会征求其意见。最后,法律规定了设立学校的限制性条件,即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设立学校:①就一所中学而言,不少于60名学生已根据公立学校教学大纲的规定取得熟练程度证书,其父母已书面表示有意将他们编入该中学;②就一个地区高中而言,符合规定及入学条件的学生不得少于20人,其家长已书面表示有意入读该地区中学;③就技术高中而言,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不得少于40人,其家长已书面表示有意让他们入学。(www.xing528.com)
(2)关于学校的解散。一般而言,如果其中不到40名学生持有熟练程度证书,则可根据本协议第一小节解除中学或技术高中的学业,如果其中有较少的地区,则可以解散地区中学12名持有熟练证书的学生。无论如何,如果部长考虑到另一所中学、地区高中或技术高中已经在同一地区提供了足够的手段,其可以根据教育总理事会的建议解散任何此类学校。如果任何中学、地区高中或技术高中根据本法解散,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不再维持或继续,教育部长可根据教育总理事会的建议,直接将其财产和收入全部或部分用于维持当地的另一所中学、地区高中或技术高中,并应按照规定的方式保管该财产和收入。
(2)中学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进入中学学习而设立的。因为1914年《教育法》制定时,新西兰的中学还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为了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小学毕业后进入中学学习,国家以奖学金的形式实现这个目的。
奖学金分为两种,即“初级国家奖学金”和“高级国家奖学金”。对于奖学金,首先是获得奖学金的条件:一是符合资格允许修习中学课程;二是满足年龄和居住条件。初级奖学金应向所有在每年12月1日起未满14岁,在新西兰居住满12个月,在该地区的公立学校或其他注册学校接受正规教育满6个月或以上,已按规定提供他们适合上中学课程的证据的人开放;高级奖学金应向所有在每年12月1日未满16岁,在之前的12个月内在新西兰居住,并按照新西兰当地中学、地区高中、技术高中或其他注册中学的规定接受中等教育,并证明适合继续学习中等课程的人开放。其次,奖学金应该向区教育委员会秘书提出申请,并向区教育委员会秘书提供六年级学校校长的证明,证明他有资格获得并有资格持有该奖学金。
(四)发展技术教育
技术教育是指培养技术员类人才的职业准备教育。初期处于中等教育后期和高等教育初级阶段水平。主要教授应用于设计、施工、检验或生产活动之中的科学及工程原理和法则。[15]从1900年左右开始,为学生将来的工作进行教育的想法开始流行,一些人认为农村的孩子应该为从事农业工作做好准备,因此产生了对于技术人才的需求。20世纪初,新西兰通过引进技术高中,开始提供实用的、以职业为导向的培训。
技术教育的内容首先是技术教育的形式:一种是设立技术学校,另一种是在中学或大学设立技术教育班级;其次,部长可随时撤销对任何技术学校或任何班级的认可,如果其对该学校或班级的运作方式不满意,或者其认为在同一地点或合理邻近的另一所类似的认可学校或班级作出了充分的规定。[16]
(五)支持特殊学校
特殊学校系指由部长专门基于对聋哑、失明、弱智、癫痫或其他身体或智力有缺陷的儿童的维持、教育或培训而设立的学校。
该法第127条规定了特殊学校的相关内容:
…………
(2)任何失明、失聪、弱智或癫痫病儿童的父母均有责任为该儿童提供有效和适当的教育。
(3)如果该儿童的父母未能为该儿童提供该等教育,或部长认为该儿童无法接受该等教育,部长可指示将该儿童送往他认为合适的特殊学校或其他机构,为盲人、聋哑人、弱智儿童或癫痫儿童提供教育;上述父母应按照其与部长可能达成的协议,分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
但是,如果所达成的协议规定的支付费率不能完全支付该儿童在该特殊学校或机构的抚养和教育费用,部长可与本条所指的任何家长之间达成另一项或几项协议,以支付未支付的该儿童在该学校或机构的抚养和教育费用。
(4)如果没有达成协议,而且孩子的父母没有遵守部长关于把孩子送到这样的特殊学校或机构的指示,或者任何同意支付的款项被拖欠了1个月,裁判官可以代表该人提出申请,下令让孩子进入其认为合适的这样的特殊学校或机构,并可以根据1910年《贫困者法》的规定作进一步的命令,指示根据该法案负有责任的任何人向该特殊学校或机构支付儿童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或此后由部长指示将该儿童送往的任何其他特殊学校或机构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该法案的规定应相应适用于该命令或其他命令。
…………
(6)儿童被送进特殊学校或者机构的,该学校或者机构的校长有权单独监护和管理。
…………
(8)凡已被一所特殊学校或机构录取的儿童,均可在部长的指示下转到任何其他学校或其他机构。
…………
(10)父母证明无力支付子女在该特别学校或其他机构的暂时生活费的,不足部分,每周不超过8先令,应由该子女所在地区的医院和慈善援助委员会在作出该特别学校或机构的入学令之前支付;如果上述任何维持费未由学校董事会支付,教育总监或其他经教育部长授权的人士,无论是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均可代表王室以个人名义向学校董事会追讨欠王室的债务,财政部长可从当年或以后向学校董事会支付的任何补贴中扣除该债务金额。任何学校董事会向该等款项的表决权金支付为收回该等款项而授予该等款项的表决权金,应随之授予该等款项的表决权金,并可由学校董事会以其名义或代表其行使。
(11)如果在特殊学校的盲人、聋哑人、弱智儿童或癫痫病儿童的全部抚养费、教育费和培训费没有支付,而该儿童在任何时候有权或将有权获得新西兰的任何不动产、个人财产或任何利益,不论这些财产是属于该儿童还是其代表的任何受托人的,或以其他方式,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已订立协议或命令,以供该名儿童在该特别学校就读;不论根据该协议或命令(如已订立)须缴付的款项是否已妥为缴付,1908年《工业学校法》第38条的规定均须比照适用。
但是,如果推迟支付一名儿童在一所特殊学校或其他机构的抚养费,公共受托人可按每周不超过21先令的费率支付。
(12)部长可以提供其认为适当的手段,以使其确信,对每一个盲人、聋哑人、弱智儿童或癫痫儿童的教育和培训都是有效和适当的教育。
(13)如部长认为该儿童因疾病、虚弱或任何其他原因不适合接受该等教育,则可免除该儿童的父母为该儿童提供教育的义务;部长认为,儿童已达到一种教育标准,因此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这种教育;这样的孩子在某些艺术、手工艺或职业上已经足够熟练,能够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
(六)完善了学校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1914年《教育法》专门规定了学校检查制度(Inspection of Schools)。该法规定的学校检查包括医学检查和体育检查。
(1)学校检查的一般规定。该法规定了检查的范围是公立学校、中等学校、技工学校、捐建学校、注册学校、特殊学校、工业学校。检查应在可能预先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常驻区高级督学有责任同其他督学一道,根据具体情况视察该地区的公立学校和其他注册小学,并就此向学校董事会和教育部长提出报告,向教师提供协助和指导,以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就学校、教师及不时发生的其他教育事宜,向学校董事会提供意见。
(2)关于医学检查。首先,法律规定,医学检查人员包括院务主任、首席医疗顾问及其他中层督察,还有注册学校的监察员或教师;其次,关于医学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法律规定,学校的中级督察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或进入任何公共宿舍;最后,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儿童是否患有疾病或身体缺陷,教育督察须检查校舍及场地的破坏情况,以及任何其他影响儿童健康的事宜。
(3)关于体育检查。首先,检查人员为视察员和体育教师;其次,检查的时间是体育主任与学校董事会商定的方便时间;最后,检查有主动和被动两种。对于已注册的私立小学,教师或管理人员可向教育署署长申请视察该学校的体育情况,教育署署长可安排视察,视察的方式须与视察公立学校的体育情况相同。
(七)教师法团及上诉法庭制度(Teachers Incorporation and Court of Appeal)
为了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教师自我保护的力量,新西兰1914年《教育法》允许教师通过一定的程序组成一定的社团,即教师法团。该法第138条和第139条规定了教师法团的内容:首先是教师法团的成立,必须有不少于10人的教师提交申请,缴付1英镑的费用并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主任须将该社团登记于备存的簿册内,书记官长应以规定的格式向该社团颁发一份公司证书,该证书应证明该社团已依该法正式成立。
教师上诉制度的内容较多,包括上诉的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审判程序以及裁判的标准等。该项制度为新西兰处理教师在遇到解雇、暂停和转任时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教师上诉制度。首先,设立教师上诉法院的目的是处理教师针对解雇、暂停和调动的争议;其次,教师上诉的期限是收到通知后的42日内;再次,上诉法庭由三个法官组成;最后,法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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