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7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of 1877)是新西兰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的教育法。它塑造了新西兰教育法的雏形,奠定了新西兰教育制度的基础,建立了新西兰全面、义务和世俗(非宗教)的教育体系。该法共分为四大部分,包括104个条文。四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oat⁃ion);第二部分“教育委员会”(Education Boards);第三部分“学区、学校理事会和他们的职责”(School Districts,School Com⁃mittees and Their Duties);第四部分“公立学校及其管理”(Public Schools and Management Thereof)。这部法律虽然条文不多,但其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和地位不容置疑。
(一)确立义务教育制度
1877年《教育法》(1877年11月29日通过)为所有新西兰儿童建立了免费、义务和世俗的教育。政府开始建立广泛的公立、非宗教的小学体系。小学入学是免费和强制性的。该法第89条规定:“根据本法规定,每名不少于7岁但不超过13岁的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这类孩子居住在距离学区内的公立学校最近的道路测量的2英里以内,在学校通常开放的时间内,每年至少有一半的时间应该将孩子送去学校。”
该法不适用于毛利人,但如果他们的父母希望他们可以参加免费学校,也可以将他们送入学校。1894年,毛利人的小学教育开始成为义务教育。该法第10条规定:“本法不对任何毛利人具有约束力;但任何毛利人均有权根据本法将其子女送入公立学校,但须遵守该学校目前有效的规定。‘毛利人’一词应包括新西兰土著民族的每一个人和其父母之一是该种族本地人的每一个人:但在本法令的解释中,不得将半种姓视为毛利人,除非他是某个土著部落或社区的成员。”
1877年《教育法》要求7岁至13岁的新西兰儿童上学。该立法仅涵盖一至八年级(新西兰小学阶段)的儿童;虽然接受小学教育成了一项普遍权利,但中学仅适用于少数人。最初的重点是初等教育,但政府根据不同的法令为几所新的公立中学编列了经费。在此期间,新西兰建立了几所著名的公立中学,包括纳尔逊学院、克赖斯特彻奇男校。虽然这些新的中学都是公立学校,但它们遵循课程和教学,以及英国公立(私立)学校的传统。父母被要求支付费用,费用和入学要求仅限于少数学生。
(二)统一课程标准和上课时间
该法提供了统一的课程标准,规定每一所公立学校均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教学和安排上课时间。教学内容包括阅读、写作、算术、英语语法和作文、地理、历史、基础科学和绘画、实物教学课、声乐、(就女孩而言)缝纫和针线活以及家庭经济。但是,如果父母或者监护人反对历史教学,学校不得强迫其子女参加。[7]此外,公立学校应提供针对所有男生的军事训练指导。在学校,董事会应不时直接提供体育训练,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为每所学校配备至少1/4英亩的操场。[8]
新西兰学校的历史教学要求较低的学校从希腊、罗马或早期英国历史开始讲起,连续的课程贯穿了17、18世纪的英国历史。这门课由所使用的教科书的标题来表示。公务员考试和大学举办的高级学校考试强调英国的政治史,突出了这门学科对公民培训和文化价值传播的作用。
但是,就像在小学一样,学习历史就是锻炼一个人的记忆力。学生们希望对整个英国历史有所了解,却没有时间去思考因果关系。姓名、日期和事件都要重读,存在大量的死记硬背,包括学习年表。教师的专业培训有限,课堂规模较大,严重依赖课本。
从1877年到1914年,历史在新西兰中学以古典为主的课程中占有次要地位。它在大学的地位也很差,因为大学的历史教学经费有限。公众对历史的态度反映出当时历史被视为地位低下的功利主义主题。1879年,12所中学向皇家委员会提交了他们的课程大纲。结果显示,对历史最“慷慨”的课时安排是每周2小时。
(三)实施三级管理体制
为了运行新的教育制度,新西兰在此时实施三级管理体制。三级管理分别为教育部、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理事会。
1.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www.xing528.com)
新西兰专门成立了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育工作,监督12个新学区的地区教育委员会。1877年《教育法》第6条规定:“总督可不时任命王国的任何部长为教育部长。根据本法第一部分的规定,教育部长应拥有教育部的控制权和指导权。本部门工作人员,一般应服从下列规定,并应执行本法。”
2.教育委员会(Education Boards)
1877年《教育法》在新西兰境内建立了教育委员会体系,其职能是在其所在地区建立和维护公共学校并任命教师。学校董事会受教育委员会管理和监督,管理其学校。教育委员会成员是从每个学区的(由家长选出的)学校董事会中选出的。新西兰在全国划分了12个教育区,[9]包括惠灵顿教育区、霍克湾教育区、马尔堡教育区、纳尔逊教育区、北坎特伯雷教育区、南坎特伯雷教育区、维斯特兰教育区、奥塔哥教育区和南部教育区等。每个教育区都设立了教育委员会,以管理本区的教育工作。
教育区的教育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①设立和维持公立学校。1877年《教育法》第35条规定:“在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每个区的委员会都应在该地区内设立和维持公立学校,不论这些学校是否已根据特此废除的任何法令或法令的规定设立,或由该委员会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立;须促进在该地区内设立学区,并界定其界限,并有权更改教育委员会认为适当的限额,并将任何该等学区划分为两个或多于两个学区或地区的部分,或将两个或多于两个学区或该等学区的部分合并为一个;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任命和罢免官员、教师;可设立奖学金、学校图书馆和区级高中;应筹集为施行本法而需筹集的款项,并管理教育部提供的资金和可能成为教育委员会财产的所有其他基金;一般享有并行使本法规定的所有职责和功能。”②任命或安排教师。1877年《教育法》第45条规定:“每个教育区的教育委员会都有权为其控制下的每一所学校任命教师,或将这些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往区内的任何其他学校,但任何人如不出示教育部长的合格证书以及根据本法可能制定的任何条例所要求的其他合格证书,则无资格获委任。但如任何一所或多所学校没有有证书的教师,则可暂时委任未获正式合格证书的人,直至其有取得证书的教师为止。合格证书将在考试后以下文规定的方式颁发给教师。但学校理事会可向教育委员会推荐教师以供委任,并可建议暂时停职或解雇任何该等教员;但在未咨询教育委员会意见前,教育委员会不得委任、停职或解雇教师。”③设立奖学金。1877年《教育法》第52条规定:“教育委员会可在部长的同意下,不时利用为此目的而特别适用的资金设立奖学金,供就读任何公立学校的学生竞争,也可向所有学龄儿童开放奖学金,按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所定的方式及时间办理。任何该等奖学金的成功竞争者,只可在其继续就读于教育委员会所控制的任何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奖学金的款额,但如在该奖学金持有人居住的地区内并无该等学校或机构,则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的公立学校督学视察该学校。”
3.学校董事会(School Committees)
新成立的教育部提供了国家课程,并为12个区域的教育委员会拨付了资金。这些教育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个别学校的学校董事会。
政府通过“按人计算的补助金”资助其学校。如果他/她达到了一定的出勤率,则为每个孩子提供固定金额。如果学校没有达到平均总体出勤率,则只有部分费用可以得到保障,而且父母必须帮助支付教师的工资。
该法第74条至第79条规定了学校董事会的职责:①学校董事会在获得所在学区的教育委员会的明确批准下,设立一所或多于一所公立学校;②提供校舍、学校设备和为提高学校效率所需的一切;③安排老师到其控制下的学校工作;④选择、购买、租赁或取得一块或多块合适的校舍用地;⑤经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董事会可以为在学校就读的孩子设立储蓄银行;⑥为学生签发“高出勤率证书”;⑦受理被开除或禁止就读的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的上诉。
从学校董事会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法律赋予新西兰学校董事会的职责是非常广泛的,学校董事会的权力是很大的。
(四)推行学校检查制度
为了督促学校遵守法律、依法实施各项制度、保障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1877年《教育法》设立了“学校检查制度”。该法第97条至第99条规定了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了推行检查制度,当时的新西兰教育系统专门设立了一个岗位,即检查员。检查员的职责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学校进行各项检查。对于学校而言,检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被动的检查,即政府管理者可能不时派教育部门的检查员检查任何工业学校、少年管教所、监管所学校或其他完全或部分由公共收入或由政府管理者从土地方面得到的捐赠基金资助的教育机构;二是主动的检查,即如果私立学校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希望由检查员检查其学校,则该教师或管理人员[10]可向学校董事会申请授权,经授权后,应以类似针对公立学校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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