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费用和效益不仅体现在它的直接投入物和产出物中,还会在国民经济相邻部门及社会中反映出来。项目的间接费用(外部费用)和间接效益(外部效益),也统称为外部效果。外部效果通常是难以计算和测算的,为减少计量上的困难,首先应力求明确项目范围的“边界”。一般情况下,是扩大项目的范围,把一些相互关联的项目合在一起作为“联合体”进行评价。另外,采用影子价格来计算项目的效益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已使项目的外部效果在项目内部得到了体现。因此,通过扩大计算范围和调整价格两步工作,实际上已将很多“外部效果”内部化了。这样处理后,在考虑某些外部效果时,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1.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对生态的破坏,是一种间接费用,较难计量,除有规定的排污费外,可照同类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来计算,至少也应作定性描述。
2.对上、下游项目产生的效果。指拟建项目的投资使其上、下游项目原来闲置的生产能力得以发挥或达到经济规模的效果。为防止外部效果扩大化,应按照有无对比的原则计算增量效果,并需注意其他拟建项目是否也有类似的效果。如果有,就不应都归功于该项目,以免引起重计算。
3.技术扩散的效果。一个技术先进项目的建设,由于技术人员的流动,技术的扩散和推广,整个社会都将受益。通常情况下,这种效果都未通过影子价格的调整计算得到反映,不过,这类外部效益常常由于计量的困难,只作定性说明。(www.xing528.com)
4.计算外部效果时,应注意区别是否已经在项目投入物和产出物的影子价格中得到充分反映。项目使用投入物、提供产出物,引起上、下游企业效益或费用的变化,一般多在投入物、产出物的影子价格中得到反映,不必再计算间接效益或费用。
5.项目的外部效果一般只计算一次相关效果,不应连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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