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作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要监督检查被监察对象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的规定,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便是执法监察的惟一依据,离开这些依据便无法评判某一行为的是或非。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新事物的不断出现,都可使原有的法规和制度不够用或不适用。所以,我们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根据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修正补充原有的制度,制定出新的制度,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法规建设不仅巩固了执法监察的成果,而且又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执法监察打下了基础。
在水利工程建设执法监察中,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中共保定市水利局党委关于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监督的规定》,指出了工程项目从设计开始就必须把图纸报监察室,监察室必须派员参加招投标及施工过程当中的跟踪检查,并参加验收。还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物料统一采购》等制度,规范了这一领域的行为;在预算外资金执法监察中,我们制定了《关于开展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察的意见》等规定;在水利专项资金检查中,针对发生的一些问题,我们及时制定和修订了《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制度》、《车辆管理经费包干制度》、《水利局财务制度》等,还制定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实行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水利局实施政务公开的具体规定》、《水利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等规定。
实践证明,处理好执法监察中的几个关系,对于我们在一个部门开展好执法监察,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法律规章制度下行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建立和健全一些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对巩固成果、防止反弹以及深入开展执法监察起到积极作用。(www.xing528.com)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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