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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初探:实践中的有效形式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工作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执法监察形式。全面执法监察是对一个单位、部门或地区履行职责的情况或执行某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情况实行的全面检查。专项执法监察是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的监督检查,是经常使用的方式。囿于条件限制,水利监察部门自主开展的执法监察项目只能有选择地进行,大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由各职能部门为主开展,监察部门加以配合协助。

水利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初探:实践中的有效形式

从这次会议交流的经验来看,各地都有一些好的做法,值得认真总结,加以推广,概括起来就是坚持“四个结合”。

(1)关口前移与事后执法监察相结合。关口前移是对监察对象在执行法规、政策或实施决策、计划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形式是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这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形式,具有前瞻性、防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被广泛采用。事后执法监察是对监察对象的决策、管理行为完结以后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是对行为结果的监察,以掌握其完成任务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实效性。这是目前最常见的执法监察形式。从一般意义上讲,当前在市场配置资源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实施关口前移的监督检查,效果更为明显;而对大量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实施事后执法监察。在工作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执法监察形式。

(2)全面执法监察与专项执法监察相结合。全面执法监察是对一个单位、部门或地区履行职责的情况或执行某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情况实行的全面检查。所谓全面,就是从领导到一般干部,从机关到基层,从措施到结果,都要做出全面检查和评估,提出全面的执法监察报告。由于规模巨大,一般需要党委、政府出面统一部署,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协调。如湖南省开展的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活动,就是由省政府出面统一组织,协调十多个部门参加,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是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的监督检查,是经常使用的方式。从水利行业看,全面执法监察由于涉及部门多,报批和协调起来难度大,不可能经常采用,所以重点还是抓好专项执法监察。(www.xing528.com)

(3)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相结合。在目前水利资金投入大、工程项目多、管理环节复杂的情况下,监管和规范水利行政管理行为的主力军是各级水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囿于条件限制,水利监察部门自主开展的执法监察项目只能有选择地进行,大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由各职能部门为主开展,监察部门加以配合协助。监察部门既要善于当主角,又要乐于当配角,在多数情况下是当好配角。近三年来,水利部稽察办在建管司等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先后组织103组(次),对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83个堤防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水利枢纽工程进行稽察,共提交稽察报告128份,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88份,对提高水利工程建管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债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水利部审计室两年来集中开展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直接查处纠正违规资金12010万元,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被采纳35条,建议有关部门重点查处问题4项,促进了有关单位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各级水利监察部门要在大力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抓好一些自办项目,对发现的问题要敢于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向党政领导写出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的执法监察总结报告,必要时可向被监察单位下达“执法监察决定”或“执法监察建议”,同时注意搞好跟踪监察,督促落实。

(4)经常性与突击性执法监察相结合。对于水利中心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风情况,需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防汛工作、河道采砂管理及群众举报的突出问题,为了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有时可以采取突击性检查的方式。开展执法监察,要注意检查的质量、深度和成本,防止泛泛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有效利用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成果,能够一次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两次,能够几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就不要分头进行。安徽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在连续几年的长江堤防建设执法监察中,就一直坚持配合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协调水利厅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检查尽量合并进行,以减少基层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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