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的答复,首先需明确无效宣告的对比对象,是现有技术和/或抵触申请对比已授权的专利。考查考生作为权利人代理人的无效答复思维、无效答复时的修改和相关答复流程知识点。
无效答复与专利申请审查答复略同,区别在于:单一性(B4不符合A31.1的规定)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无效答复的B4与对比文献,形成特征VS方案对比表(见表9-1,这个考生可以画在草稿上,帮助理清思路)。
举个2007年的真题为例:
表9-1 2007年真题无效答复的分析
无效答复的模板。
如同答复的典型模板,但无效模板含前序引子,该部分十分重要。
(1)前序引子。
(2)修改说明,含说明修改不超范围。
(3)答复新颖性。
(4)答复创造性。
(5)答复单一性。
(6)答复得到说明书支持(直接记载和毫无疑问地推出)。
(7)答复不清楚(克服引用的不清楚)。
(8)总结部分。
在“前序引子”里,要先表明态度,同意或者不同意无效宣告人的无效理由,一般总是不同意的;同意了还答复什么呢?紧跟着要列清无效宣告人所用的证据,说明哪些证据能用,哪些证据不能用,为什么不能用。这是个“粗”分析的过程,但这个“粗”分析很重要。如果这步选错了,后续徒劳花时间答复事小,扣分事大。因为这里有个“材料选取坑”,作为代理人,你得头脑清晰,处理得当,别被无效宣告人(出题人)给唬住,因为很有可能拿个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文献证据恰恰能够全部无效掉权利人的发明权项。别考试一上手就落入这个“大坑”里。
其实,这个粗筛选很简单:一就是不属于公开的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的,都不能作为无效的证据;二就是无效宣告的补充证据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也是不能用的,当然是指本次无效宣告的流程中不能用,如果还有以后的无效宣告,还可以继续使用(无效宣告,不同于法院的二审制,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没有次数限制)。考生在考场上因为气氛紧张,很容易犯浑的。毕竟作为考生,是几乎不处理无效案子的。
剩下的答复,就如同答复审查员一样进行了。值得一提的是,细心的你会发现,明明“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模板里怎么还要涉及这个答复呢?这是个“无效宣告答复的单一性坑”,也算是法条“坑”吧。对方,刚才说了,是无效宣告人,他是可以不按专利法律法规出牌的,考的就是你知不知道无效的专利法律法规里的这个规定。如果你不知道,会白花时间答复,当然这一答,可不得了,是要倒扣分的;如果你知道,但是置之不理,也是不行的,步骤分值,就没有啦。正确的做法是,你要明确的在答复单一性这条所谓的无效理由的分析中写上如下的套话:单一性不是专利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理由,所以专利权利人(本代理人)不予答复。
现在说说无效特有的权利要求书修改的问题(www.xing528.com)
(一)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注意,《审查指南》说得很清楚,无效修改,只是针对B4的修改,不针对其他。
(二)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1)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删除完整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删除完整的从属权利要求。用以克服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
(2)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做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这种修改方式为什么要求合并的是相互没有从属关系,但在授权文本中都从属于同一权利要求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从权?原因在于,无效程序不是审查程序,而是确权程序,因此合并不得产生新的技术方案——形成一个新的没有经历过实审(检索)的权利要求范围。
(3)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典型的就是在权利中出现“和/或”并列了至少3种技术方案,修改就是有针对性地删除其中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的技术方案。
大家注意,因为无效答复的修改限制在B4范围里,所以修改后的新“区特”一定也在B4(可能在从权)里。当然为了权利人的利益,不得过度地修改,导致权利范围的缩小。
本章对有关答复和无效答复的考试思路,都已经交代清楚了。还有些有关答复和无效答复小流程的简答题,是需要考生记忆一下的,比如答复过程中要求会晤需满足什么条件;无效宣告合议组的规定、无效答复的口头审查的相关规定(如出庭人限制、评审人员规定、当事人权利)、无效受理和审查原则、无效的决定和司法救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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