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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元宇宙:不视为侵权行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视为侵权行为”也称为“法定例外情形”,该不视为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如下的口诀:“先、尽、临、研、批”。4.研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现在,我们总结一下侵权行为和不视为侵权行为,看一张对比表:从表6-4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视为侵权行为”,是有特定的前提条件的,如果条件不符也不是都视为不侵权行为的,所以在做此类侵权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别。表6-4侵权情形和侵权例外情形

IP元宇宙:不视为侵权行为

“不视为侵权行为”也称为“法定例外情形”,该不视为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如下的口诀:“先、尽、临、研、批”。涉及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我们分别进行讲解。

1.先

先——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D3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疑似侵权人的自保权利之一,三个前提条件即①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②未公开地做好了实施准备或者③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获得技术方案。但也有三个限制:①必须保持原有实施规模;②自己实施限于制造和使用,不含销售(这点是有待推敲的);③不得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

具体案例参见之前章节里2008-55真题的题例。

2.尽

尽——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都不算侵权。

3.临

临——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邻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法。但在该临时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为清洁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属于侵犯专利权范畴

4.研

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10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23.吴某对一种新型血液透析设备仅在中国和美国享有专利权。行为人未经吴某许可而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侵犯了吴某的专利权?

A.甲医院为更好地治疗患者,制造并使用了该种血液透析设备(www.xing528.com)

B.乙医药公司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进口了在日本制造的该种血液透析设备

C.丙医药大学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制造并使用了该种血液透析设备

D.丁公司从吴某许可的美国某公司处进口了一批该种血液透析设备,并进行销售

答案:A,甲的行为如果不是法定不侵权行为,又符合侵权7要件的话,就属于侵权,其中“医院、更好地治疗患者”等词汇会影响考生的判别,请考生考试的时候不要带感情色彩。B属于“批”;C属于“研”;D属于“尽”。

5.批

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相关的题例如2010-23真题所示。

6.个人目的

个人,好理解,即非群体组织或者法人组织。个人目的,理解成个人的任何目的,哪怕是获利目的(但千万注意其行为,是否与获利相关)。

相关的题例如2007-15、2008-43真题所示。

现在,我们总结一下侵权行为和不视为侵权行为,看一张对比表(见表6-4):

从表6-4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视为侵权行为”,是有特定的前提条件的,如果条件不符也不是都视为不侵权行为的,所以在做此类侵权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别。

表6-4 侵权情形和侵权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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