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专利侵权,当然就会有专利保护,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人会觉得这话有点为“专利侵权”偏袒的意图,其实不然,没有阴就没有阳,没有矛就没有盾。自专利制度建立以来,就伴随着专利侵权的行为;也是因为利益的争夺,专利侵权也不会在将来某个时刻销声匿迹。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自己的利益要靠自己来保护,如果专利权人自己不注重专利权的维护,就别指望政府来替你维权,更别指望专利侵权者会良心发现,主动停止侵权行为。
我们研究专利侵权,目的不是教大家去钻法律的漏洞,而是有针对性地制定专利保护的策略。而这些专利侵权行为的识别界定和专利保护的策略,都是代理师考试的重要考点。
首先,问几个问题,专利侵权对比什么?专利侵权的对比和答复审查意见的对比一样吗?和无效的对比一样吗?聪明的读者肯定觉得答案是不一样的。那么具体怎么个不一样呢?这里先区别一下答复审查意见的对比和无效对比。审查意见是由审查员发起,可以由专利申请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答复该意见。审查员对比的对象是该专利申请和该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以及抵触申请,记住是专利申请不是已授权专利;而已授权专利作为对比对象属于什么呢?对!无效对比,无效对比由无效宣告人发起,可以由专利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答复该无效。无效对比对象的一方我们已经确定了——已授权专利,另一方是该授权专利的现有技术和该授权专利的抵触申请。另一方中所说的其一:该授权专利的现有技术概念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概念紧密相关,具体内容在之前的章节中都有详细介绍,在此不再展开;另一方中所说的其二:该授权专利的抵触申请,容易被人忽视,也提醒一下,别遗漏。
1.专利侵权的对比对象
那专利侵权的对比对象呢?一方是产品实物或使用方法,或者说,疑似侵权实物(或者事实);另一方是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B4(说明书B5及附图B6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书B4)。这点千万不能搞错。如果有人拿着互为竞争对手的不同专利权作对比或者拿一方的专利和另一方的技术文档作对比,还硬说自己在做侵权对比的话,你有理由嘲笑他了;当然你自己也要小心,别做类似的事,成为被别人嘲笑的对象。但是,被嘲笑还是小事,耽搁了诉讼前期的宝贵时间,事可就大啦。
1)疑似侵权物
更进一步,侵权实物怎么获得?这是个取证的概念,你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也可以用拍照或摄像的方式获得,提醒一点:你在获取疑似侵权实物证据的同时,也要证明该实物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时间点、地区和程度,就是形成证据链。这点很重要。比如,如果该时间点在专利权授予时间点D12之前但在公开时间点D5之后,该证据就无法支持你(专利权人)的“对方侵权”的主张了。之前说了,专利申请人有临时保护/许可权R6的。当时,对方不是你认为的疑似侵权人,而是未经临时保护/许可权允许的使用人而已,当然,权利申请人当时一般是要不到临时许可费¥14的,或者说当时法院也不支持权利申请人收取临时许可费¥14,但现在专利申请人变成了专利权利人,就有权要求到那笔临时许可费¥14了。如果权利人还能证明该疑似侵权实物在授权日后,还在制造、销售、使用,权利人可以接着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担当侵权责任,或者要求对方支付专利使用许可费¥15。
再比如,该证据时间点在专利申请的公开时间D5之前,甚至在专利申请时间D3之前但在专利优先权日D2之后呢?考题千变万化,需要加深理解。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0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15.甲于2003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3月11日公布,并于2006年6月16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乙于2004年1月6日自行研制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发明,并随即予以实施。2004年8月4日甲获知了乙实施该发明的情况,向乙发出了信函,明确告之其已就该发明提出了专利申请,要求乙停止实施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在2005年3月11日至2006年6月16日之间,就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乙不必就其在2005年3月11日前实施该发明的行为向甲支付任何费用
C.甲可以在2005年3月11日至2006年6月16日之间,要求仍在实施该发明的乙支付适当的费用
D.如果乙在2006年6月16日后仍继续实施该发明,则甲可以对乙提起侵权诉讼
答案:BCD,这种题目中出现的日期,有点让人眼花缭乱,如全部对应成时间代码来对比就简单多了,来看看图6-2:
图6-2 侵权与否的时间判断
看完图6-2,怎么样?答案还是比较容易找的吧。
题例:2007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78.甲于2004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有关除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2006年10月27日被授予专利权。2007年1月16日甲将该项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乙实施。丙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申请文件上了解了该项技术,并于2006年3月22日开始制造与甲专利相同的除垢器,2006年11月10日停止生产。甲于2006年12月1日才得知丙曾制造该除垢器的事实。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甲不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对于丙在2005年11月25日至2006年10月27日之间制造除垢器没有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于2008年10月27日届满
C.对于丙在2006年10月27日后实施的侵权行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于2008年12月1日届满
D.如果丙在2006年10月27日前停止制造除垢器,则甲无权要求丙支付使用费
答案:ABD,又是一道这样的题,还是先看图6-3吧:
图6-3 侵权与否的时间判断图
特别提醒,考题要求选错误的,就是说4个选项,考生需要先逐个判断,然后将其中错误的挑出来作为答案,千万别搞混了。现在说A为什么是错误的:因为独占许可的日期是2007/1/16开始,所以在这个时间点后发生的侵权行为,乙才有权参与,而丙的制造期为2006/3/22至2006/11/10,所以与乙无关。为什么说B是错误的: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是2年,此2年的计算起算日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甲的诉讼时效是2006/12/1至2008/12/1,所以B错误,C正确。为什么说D是错误的:题目的意思是说,如果丙在D5~D12期间制造,甲无权要求丙支付使用费。因为专利权人有¥14和¥15两笔使用费可以收取,所以就算丙仅在D5~D12期间制造,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14。
2)授权专利(中心说及周边说)
再说说授权专利吧,学界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中心说,二是周边说。解释一下:中心说,是指侵权判别以权利要求B4为核心,说明书B5和说明书附图B6也用于补充判断侵权与否;周边说,是指侵权判别就以权利要求书B4写明的保护范围为界,这可是考验代理人写作能力的。
我国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于上述哪一个?算上述两者的综合吧。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前半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后半句)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前半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后半句)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我们来看道外观设计的例题。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10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30.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对于权利要求中以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C.对于仅在说明书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专利申请人在授权程序中通过意见陈述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BCD,都比较好理解。
1.“技术特征全覆盖”侵权判定原则
这个原则之下有四个关键特征,它们是:
特征(1),技术特征对比相同;
特征(2),(专利)数值范围内;
特征(3),专利方案保护的是上位概念;
特征(4),专利方案技术特征少于疑似侵权实物所含技术特征。
特征(1)和(4)比较容易判别,用特征(1)的侵权行为属于不动脑子的“简单侵权”。比如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方案恰恰就使用到了A、B、C、D这四个技术特征;用特征(4)的侵权是“伪装侵权”,这里读者要注意的是,如果后者的技术方案所含技术特征多于前者的技术特征,那么后者的技术方案有可能被用来申请从属专利。换句话说,哪怕后者的技术方案也是专利,但对比前后者专利,属于基础和从属的关系,基于后者专利实施的实物产品同样侵权,注意,再说一遍——基于从属专利实施的实物产品(使用方法)侵犯了基础专利。比如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方案除了使用到了A、B、C、D这四个技术特征外,还使用到了E、F、G技术特征(见图6-4)。
图6-4 特征(4)侵权判断图解
这个“伪装侵权”就伪装在侵权方也是有专利权的。这个和“交叉(强制)许可”是否有关联?
特征(2)指的是在其他技术特征相同的前提下,疑似侵权实物所含的技术特征数值范围/数值点,小于专利中该对应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分析到这里,基本就可以下结论了。比如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了A的技术特征范围为10~100℃,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方案恰恰就使用到了A这个技术特征50~60℃这个具体范围。这个有点类似新颖性判断中的数值范围判断。
特征(3)指的是在其他技术特征相同的前提下,疑似侵权实物所含的技术特征属于下位概念,而专利中该对应技术特征属于上位概念。比如前者是铜制的实物产品,后者保护的是产品由金属制成,这样属于下位的铜制实物产品就算是侵权上位的金属制品专利保护了。这个也有点类似新颖性判断中的上、下位判断。
2.“技术特征等同”侵权判定原则
有没有更高智商的专利侵权行为?当然有,判断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得用另一个判定原则——等同侵权原则。一个或者若干个技术特征被替换,但采用了实质相同的方式或者相同的技术手段,就是该原则的定义。但实施分析的时候,却颇费周折,需要运用“3+1”规则。
等同的认定标准:三个基本相同(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三者缺一不可。
除了同时满足“三个基本相同”条件,还要满足一个条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还有一条规定,适应等同原则的时间界限,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专利公开日”为准。
“等同变劣”是否侵权呢?即用了等同置换的手段,导致实施的技术效果变劣,同样是侵权的。反过来,等同置换后,疑似侵权物技术方案产生了意想不到技术效果的是不侵权的。
好了,也就考到这个难度,不再展开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钻研,侵权与否到底是以技术特征为准还是以技术效果为准呢?
3.“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仅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操作规则。随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4.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就是禁止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争取专利授权和确权的过程中放弃的部分技术方案(包括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明确澄清保护范围,即将澄清的保护范围外的技术方案作放弃处理),之后又在侵权纠纷中,将原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作为保护范围用来维权,这是一种出尔反尔,欺负公众不知详情的反悔行为。这种反悔行为,有可能是时间长了专利权人遗忘了之前的承诺所致;也有可能是专利权人的恶意反悔;更有些是专利申请人A作出的承诺,授权后将专利权转移给了新专利权人B,新专利权人B在未了解A在申请过程中的“放弃”就发起了维权诉讼,但是不论其原因如何,该行为的后果都导致了公众权益的受损。
因此,在之后的侵权诉讼中,在对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判断时,被诉侵权人可以以专利权人对该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已经放弃为由进行抗辩,禁止专利权人反悔。
这里需要表述清楚的是,有些放弃是代理人为了争取授权和确权而作的行为。但是不论是否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真的知情,在法律上因为双方签署过代理协议,代理人就有权代表权利人为争取授权和确权而作出承诺。这里就是要提醒广大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事务尤其是争取授权的事务,事前看都是小事,事后看都不是小事。
本原则,作为考生只需知晓大概,不必深究。
5.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公知技术抗辩又称已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尽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可以以该技术是公知技术为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责任。有人将已有技术抗辩称为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其含义是被告只能以其使用的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已有技术进行抗辩,对于不能自由使用的已有技术(如他人的专利),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对这种情况,法院不用中止审判,不用等待被告去复审委无效宣告该专利,然后再等复审委做出无效与否的结果后再恢复审判。
变劣技术居然有人会使用,很奇怪吧?其实不奇怪,完全实施专利方案特征的是侵权行为,但实施比专利方案特征少一个或者几个技术特征的呢?实施这样的方案,相当于阉割了技术功能或者限制了功效发挥,就是专称的实施变劣方案。变劣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意味着不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方案的实施效果比专利方案的技术效果低,但比行业平均方案的技术效果高呢?放心,这个不会考你的。
侵权专利权行为成立的7个要件,记住这7个要件缺其中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不成立。
(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
(3)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4)侵害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5)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6)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7)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这7个要件,因为缺一不可,所以要一一做解释。
第1要件,意味着专利处于授权公告日与专利终止日之间,且没有被放弃、无效,正常缴纳年费。
第2要件,意味着发生了专利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制造、使用(发明Ⅲ无此限制)、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些违法行为。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07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8.某研究所就一种低辐射显示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了授权,以下哪些行为侵犯了该研究所的专利权?
A.甲医院擅自制造了一批显示器用于其医疗仪器上
B.获得实施许可的乙公司将其制造的显示器出口到该研究所没有获得专利权的国家
C.未获得实施许可的丙公司在网络上发布出售该显示器的信息
D.丁公司经合法渠道购买了一批不知是未经该研究所许可而制造的显示器后进行销售
答案:ACD。分别是制造侵权、许诺销售侵权、销售侵权,其中D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免于赔偿,但侵权行为还是成立的。
第3要件,意味着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不具违法性。什么是“不视为侵权行为”?具体见后叙的第七知识要点。
第4要件,意味着个人目的、学习目的、科学研究目的实施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范畴。请思考,某医院为救死扶伤而实施他人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如何判定?这牵涉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理解,该目的并不是营利,也不是以实施方的公益属性为标准。(www.xing528.com)
第5要件,意味着专利权人明示或者默示的实施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不属于侵权专利权范畴。比如专利权人明知某人未经过自己许可却在实施自己的专利权行为,但专利权人并未加以制止,就属于默许。
第6要件,意味着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属于侵犯专利权范畴;行为人非故意而实施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属于侵犯专利权范畴但不赔偿范畴,比如专利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
请看例题,再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0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88.甲见市场上某种台灯设计十分独特,便在自己的灯具厂进行了仿制,但甲并不知道他人就该台灯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明知甲生产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仍然大量购入并进行批发销售。丙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从乙处购入了一部分台灯进行零售,但始终不知乙批发的是侵权产品。丁从丙处购得一盏台灯自行使用。基于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虽然不知道其制造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但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乙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其产品的来源,则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C.丙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其产品的来源,则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D.丁不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CD,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免于赔偿。
第7要件,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方案与专利权保护范围,使用侵权分析判定原则作对比的时候,前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范围(集合)包含于专利权保护范围(集合)。
做侵权判断选择题的时候,不要着急,依照上述7个要件,一条一条对照,出题人就喜欢在一些似是而非的地方挖陷阱,等待你出现差错。
1.直接侵权
即直接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具体规定的情形如下: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行为;
(2)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3)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行为;
(4)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行为。
注意,有个考点,“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侵权?这可是发生过实际案例的。专利申请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当其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后,就发生了令人生气又无可奈何的事件:他的律师陪他上告,最终没有告赢使用者。来看一下表6-1,就明白为什么了。
表6-1 发明种类与侵权行为
注:表中的对象剔除了个人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07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15.李某发明了一种从花生中提炼食用油的新方法,采用该方法提炼的食用油与现有花生食用油没有任何区别,但在提炼过程中同时产生了一种可用于食品加工的新物质G。李某就该提炼食用油的方法及新物质G分别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授权。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未经李某许可使用该新方法从花生中提炼食用油,并交由张某进行销售,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专利权
B.刘某使用其他方法制造并销售物质G,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专利权
C.吕某未经李某许可使用该新方法从花生中提炼食用油自行食用,并将产生的物质G无偿送给了黄某,黄某将物质G售出,吕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专利权
D.某食品加工厂在李某的专利申请提出之后公布之前,自行研制出了该种提炼食用油的新方法,并在李某的申请授权后使用该方法来制造物质G用于食品加工,该食品加工厂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专利权
答案:ABD,ABD的内容没什么说的,至于C,其中黄某也是侵权者,但吕某不侵权,注意题目中只说吕某,没说黄某是否侵权,所以读题要小心,里面有陷阱的。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即没有直接侵权,一般就不存在间接侵权。
1)间接侵权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他人直接侵权的故意;
(2)对象必须是专用品;
(3)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且两者有因果关系。
不太好理解是吧?让我们再看一下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就可以加深了解了。
2)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
(1)非法制造、销售专利零部件;
(2)非法制造、销售生产专利产品的模具;
(3)非法制造、销售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或设备。
还有一种间接侵权行为,非常隐蔽,之前出现在模拟考的考题中,大致是这样的:
化学剂产品A原本用于植物防腐的用途,某单位甲研发了A产品的餐具洗涤功能,并申请了用途专利。某化工厂一直生产化学剂产品A,但当乙知道了化学剂产品A的餐具洗涤功能后,在该A产品的外包装上,多打印上了一条“本产品还具有餐具洗涤功能”的用语,作为卖点。这种行为也是典型的间接侵权行为。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08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43.吴某在一次试验中发现市面上出售的某种洗涤剂具有很好的防止树木枯萎的功效,于是他将这种洗涤剂的新用途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授权。以下哪些未经吴某许可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专利权?
A.王某从市面上购买了该种洗涤剂用来防止其家中的观赏树木枯萎
B.某花卉种植公司自行配制了该种洗涤剂用来防止其出售的树木枯萎
C.某厂在其制造的该种洗涤剂包装上注明了该洗涤剂具有防止树木枯萎的用途
D.某食品加工厂配制了该洗涤剂用来清洗器皿
答案:BC,因为洗涤剂本身不新,所以非专利产品。但该洗涤剂用于防止树木枯萎的新用途,授权后属于方法专利,因此BC都侵犯了吴某的专利权。
题例:2008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55.环保设备研发公司甲于2003年6月6日就污水处理设备及其专用部件分别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该两项专利申请均于2008年5月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污水处理厂乙于2003年6月4日自行研发制造了相同设备及专用部件,并于2003年6月8日公开投入使用。丙公司于2008年6月从甲公司购得该污水处理设备5台,并自行制造该专用部件5件后一并出售给污水处理厂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使用相同设备及专用部件的行为将导致甲的专利权无效
B.乙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C.丙未经甲许可制造专用部件的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D.丁使用该专用部件的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答案:BCD,涉及时间的侵权判断题,也需借助时间轴工具(见图6-5),有了它做这类侵权判断题也不难吧。
图6-5 侵权与否的时间判断
题例:200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15.甲公司是“童车车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乙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同的童车车轮并装配在自己生产的婴儿推车上,但乙公司事先并不知道该车轮是未经甲公司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由于乙公司事先并不知道该车轮是未经甲公司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所以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尽管乙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仍构成侵权
C.由于乙公司事先并不知道该车轮是未经甲公司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如果其能提供购买该车轮的合法来源,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应当停止在其生产的婴儿推车上继续装配从丙公司处购买车轮的行为
答案:BD,C这是法条题,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免于赔偿。其他侵权行为,都不在免于赔偿之列。
3)间接侵权行为的处理
间接侵权行为被认定后,侵权者也是要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损失的。
多种侵权情形,我们用表6-2来展示一下:
表6-2 侵权情形对比表
这里有一个老产品的问题,涉及原有用途的方法专利权,有人开发了这个老产品的新用途(此处不讨论该新用途是否申请专利),这时如前判断技术特征吗,是该产品的成分技术特征还是结构技术特征?其实都不是,是对比双方的用途技术特征。很显然,严格按照法规来判定用途技术特征时,判断结论是不侵权。
专利法修改前还区分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修改后就不区别这两种侵权行为了(见表6-3)。
表6-3 假冒专利解决或处罚机制
我们也可以看出假冒专利行为要比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严厉得多,不仅涉及民事赔偿,还要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原因就是,假冒专利行为不但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公众的利益。假冒专利行为还区分“故意”和“非故意”,非故意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但免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请看例题,加深一下理解:
题例:200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99.甲酒厂将其生产的白酒的酒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该酒瓶美丽的外观,甲酒厂生产的白酒销量剧增。乙酒厂见状,仿造了甲酒厂的酒瓶,并在酒瓶上标注了甲酒厂的专利号。乙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
B.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C.构成了冒充专利行为
D.侵犯了甲酒厂的专利权
答案:BD
题例:200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97.某公司在其一项自行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2006年3月17日宣告无效后,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自2006年9月7日起,该公司在新生产的数千辆自行车上标注原专利的专利号,并进行销售。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B.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冒充专利行为
C.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D.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答案:BC,请注意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已统归为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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