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1.复审的口头审理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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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2008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2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2006年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邮寄发出了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为2006年9月8日,并在该通知书中指明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下列关于复审请求人收到该通知书后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复审请求人应当在2006年9月8日之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B.复审请求人应当在2006年9月8日之前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按时参加口头审理,否则复审委员会将直接作出审理决定
C.复审请求人可以在2006年9月8日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2006年9月15日之前提交意见陈述书,既不按时参加口头审理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继续审理
D.复审请求人可以在2006年9月8日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2006年9月15日之前提交意见陈述书,既不按时参加口头审理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的,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答案:D,本题涉及复审请求人口头审理通知书后的行为。
2.无效的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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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200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69.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B.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
C.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
答案:ABCD,本题涉及无效宣告的口头审理。
3.复审委启动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批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属费用。
1.复审的口头审理通知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
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中,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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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2007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2006年7月28日向张某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张某将于2006年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张某于2006年8月11日收到该通知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应当在2006年9月11日参加口头审理,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B.张某应当在2006年9月11日参加口头审理,若不参加口头审理,则应当在2006年9月12日之前进行书面答复,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C.张某可以在口头审理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D.张某既不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也未进行书面答复,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继续进行审理
答案:BC,本题涉及复审中的请求人事务。
2.无效的口头审理通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有权)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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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200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代理人考试真题——无效口审
2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针对一项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18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应当在2009年1月9日之前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B.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C.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缺席审理
D.专利权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缺席审理
答案:ABD,本题涉及无效口头审理的权利义务。
题例:200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无效口头审理
64.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B.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C.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止
D.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该审查程序
答案:B,本题涉及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对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处理。
3.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要求(www.xing528.com)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师参加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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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200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97.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A.要求同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和辩论
B.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C.需要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D.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答案:ABD,本题涉及无效程序中的口头审理发起。
题例:2007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32.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提出请求时提交的证据有技术设计图纸,在之后的一个月内补充的证据有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译文,并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专业杂志、《英汉技术词典》和技术设计人员的书面证言作为证据,上述证据均用于证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以考虑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考虑
C.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专业杂志和《英汉技术词典》予以考虑
D.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专业杂志和书面证言不予考虑
答案:D,本题涉及无效程序中证据的提交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2)(无效)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4)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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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200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65.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审查?
A.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B.中止审查已满六个月,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C.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D.收到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
答案:ACD,本题涉及无效程序中止后的恢复。
题例:200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
60.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A.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B.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C.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D.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答案:ABCD,本题涉及无效宣告的回避。
对于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并且不属于需要经过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案件,合议组可以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对于经口头审理拟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案件,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合议组不当场宣布审查结论的,由合议组组长做简要说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由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终止。此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决定的全文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合议组组长应当在口头审理开始阶段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证物;有权进行辩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有权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人有权撤回复审请求;有权提交修改文件。
2.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划,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辩论中应当摆事实、讲道理;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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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2007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复审口审
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2006年7月28日向张某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张某将于2006年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张某于2006年8月11日收到该通知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应当在2006年9月11日参加口头审理,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B.张某应当在2006年9月11日参加口头审理,若不参加口头审理,则应当在2006年9月12日之前进行书面答复,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C.张某可以在口头审理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D.张某既不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也未进行书面答复,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继续进行审理
答案:BC,本题涉及复审、口头审理的权利、义务。
题例:2010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无效口头审理
22.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需要实物演示为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口头审理请求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
B.未经口头审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得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C.无效宣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D.参加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答案:AC,本题涉及无效口头审理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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