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和17世纪,德意志民族大一统的多数条件已经具备,只可惜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尚未形成。当时,神圣罗马帝国虽然有类似于英格兰国王的皇帝,也有类似于英格兰议会的立法机构,但这些都是表面上的相似,本质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由七位选帝侯选出。在七位选帝侯中,三位来自教会:美因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科隆大主教;四位来自世俗世界:巴拉丁选帝侯、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公爵、波希米亚国王。从理论上讲,当选的皇帝应该像尤里乌斯·恺撒和君士坦丁大帝那样,可以掌控世界,或者至少像查理曼大帝和奥托大帝那样统治整个西罗马帝国。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吉斯蒙德临终前曾经下令,他的遗体需让臣民瞻仰几天后方可安葬,好让他们知道“掌控天下的皇帝驾崩了”。腓特烈三世登基时,诸选帝侯对他说:“我们选择陛下您来一统基督世界。”但事实上,鲜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君士坦丁大帝
统治西罗马帝国故土的查理曼大帝
奥托大帝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吉斯蒙德
在我们谈论的这段历史时期内,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徒有至尊之名,绝没有我们想象中应该拥有的至尊权力。查理曼大帝加冕前只是一国之王而已,但通过不断征战,却逐步统治了大半个西欧,其统治地位也得到了各王国的认可。后来,查理曼大帝的三个孙子将帝国一分为三。于是,他们就不能再行使皇帝的权力统治包括德意志在内的各王国了。德意志历史上伟大的君主亨利一世[1]根本就没做过皇帝。亨利一世的儿子奥托大帝之后,虽然德意志境内的国王不断前往罗马,觐见教皇,索要皇权,并且确实在亚琛或法兰克福戴上过特殊的皇冠,但即便如此,也徒有皇帝之名,并无皇帝之实权。
查理曼大帝的三个孙子“大胆”查理(左)、塔洛尔一世(中)与路易(右)签订《凡尔登条约》(843年8月),将帝国一分为三
因此,16世纪或17世纪的作家在谈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力时,实际上是指德意志国王的权力。同理,他们谈论的神圣罗马帝国其实就是指今日的德国及其周边的一些地区。这些地区包括瑞士、荷兰、洛林、东勃艮第(或弗朗什-孔代)。除去阿尔萨斯和洛林的部分地区外,今日的德国已不包括上述地区。而在意大利行使王权、征收税赋的不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而是意大利的国王,即伦巴第铁王冠佩戴者。据传,铁王冠是由耶稣受难十字架上的铁钉冶制而成的。
伦巴第铁王冠。据传,铁王冠是由耶稣受难十字架上的铁钉冶制而成的
虽然我们可以抛开当时作家们所使用的模糊称谓,换用新的称谓去指代历史上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但此举并不明智,因为不熟悉神圣罗马帝国历史的人在我们使用新的称谓后,很难将其与既有的史实联系到一起。因此,神圣罗马帝国后期,尽管皇帝的身份有其特殊性,但我们并没有用新的称谓去指称这一时期的皇帝。此外,神圣罗马帝国的历史比较复杂,皇帝的称谓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内涵。这就提醒我们,指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时,要遵循世代一致的原则,不可脱离传统。我们只需记住:神圣罗马帝国后期,皇帝的权力和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或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的权力相当,而与恺撒或君士坦丁大帝的权力相比,就相去甚远了。
15世纪的一部法典中有这样一句表述——“除去皇帝的权力”。在古罗马立法者的眼中,这句表述简直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不过,紧随该表述之后的是“谁还可以说‘这座房子是我的,这个村庄是我的’呢?”不过,公爵、主教、伯爵和城邦主都能从皇帝那里获得封地,他们对此非常满意,因为这实际上就架空了皇帝的权力。因此,尽管皇帝名义上掌控着整个帝国,但其权力甚微。自中世纪以来,情况一直如此,这也是西欧封建王权的一大特征。由此可见,这样的皇帝既无法成为大一统帝国的君主,也保护不了其疆域内所有农民和小市民的权益,更无力改变他们在封建等级制度下处于底层的命运。
实际上,神圣罗马帝国的直属诸侯几乎可以算独立的君主。像10世纪法兰克的诺曼底公爵和15世纪法兰西的勃艮第公爵就拥有君主般的权力。就像英格兰和法兰西的国王那样,神圣罗马帝国的直属诸侯彼此之间时有争吵,甚至可能会发生战争。他们自己属地上的臣民如果想要觐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方可成行。(www.xing528.com)
15世纪初,复兴神圣罗马帝国皇权并重振皇帝的威严看上去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虽然期盼德意志国王一统天下、重返罗马帝国辉煌时期只能是个梦想,但德意志人民希望民族能够统一的情感迟早有一天还是要到来的。而到那一刻,他们会强烈希望作为统治者的国王能够表现出非凡的政治智慧和绝对的君主威严,以维护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和安全。然而,德意志人最终并没有等来这样一位有作为的君主,这也是德意志民族最终走向分裂并在三十年战争后分崩离析彻底分裂的主要原因之一。
15世纪中叶,神圣罗马帝国尝试着引入议会制度,并设立帝国议会这样的机构,从而结束长期的无政府状态。但各诸侯那些禀赋聪明的政治家们根本就不想贯彻代表所有人民的思想。原来的封建贵族议会上只能看到帝国的各直属诸侯,现在的帝国议会上情况亦是如此,只不过现在的帝国议会号称“常设性机构”而已。
因此,各诸侯领地上的臣民无权参加帝国议会。无论有怎样的意愿或意见,在国家政策制定层面上他们都没有发言权。帝国议会也不会考虑来自英格兰代表的诉求。当权者比任何阶层都要强大,有将城镇与乡村、国王与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的能力。英格兰代表虽然还没有强大到可以做独立的诸侯,但也不至于就弱小到甘愿接受当权者制定的所有法令。帝国议会甚至没有给那些实力较弱的直属诸侯留有席位。譬如,金雀花王朝初期的男爵就没有资格参加帝国会议,尽管他们和巴伐利亚公爵或萨克森选帝侯一样,都是直接从皇帝那里获得封地。不过,他们的实力确实有限,其封地仅有几平方英里,所以在帝国议会中自然不大可能占有一席之地。
这样的帝国议会实质上更像是欧洲主权国家的代表大会,而与英国议会的性质不同。帝国议会的成员均握有实权,可能会讨论民众的诉求,也可能不会。即便讨论民众的诉求,他们也更愿意在自己领地的内部议会中解决问题。萨克森公爵、黑森伯爵或奥地利大公知道,所有的税务征收、军队训练、教俗物品供应等问题都需在德累斯顿、卡塞尔或维也纳的宫廷内自行解决,而不能指望帝国议会来做这些事。反之,尽管某位诸侯可能犯了众怒,遭到了其他诸侯的谴责,但帝国议会也很难处置他。虽然帝国议会名义上可以封杀他,将他逐出诸侯圈子,但如果他的实力雄厚,并且有强大的朋友相助,那么封杀令就很难真正地执行下去。这时就有必要向他开战。不过,这种战争可能会以失败告终。
尽管如此,15世纪末、16世纪初帝国议会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帝国各诸侯的提议下,帝国法院成立了,负责协调各领地诸侯之间的矛盾,并针对产生的问题和发生的冲突做出合理的判决。为了有效地执行法庭的判决,神圣罗马帝国的各直属诸侯和城邦被分成几个大区。在帝国议会中,每个大区的诸侯和城邦主都拥有发言权。他们还可以召开大区的内部会议,组建军队以维持大区的社会秩序。
中世纪的德累斯顿
中世纪的卡塞尔
中世纪的维也纳
七大选帝侯
世俗诸侯、教会诸侯以及直属城邦市民构成了神圣罗马帝国的三大阶层。在参加帝国议会时,三大阶层要分别在各自的议院内进行投票。第一议院由七位选帝侯组成,但只有在选举皇帝时,七位选帝侯才会同时出席,平常的立法或协调工作会议上,波希米亚国王是不出席的,出席的是其他六位选帝侯。第二议院为诸侯议院,由帝国议会中所有世俗诸侯和教会诸侯组成。第三议院由自由城邦的代表组成,这是最能代表普通大众利益的议院,但该议院议员的地位明显不如另外两院议员的地位高。某项提议只有在选帝侯议院和诸侯议院同意通过时,才会递至第三议院进行表决。
这种议会制度几乎是专为各诸侯和选帝侯而服务的,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帝国议会、各大区法院以及帝国法院几乎全部为各大诸侯和选帝侯所控制,他们拥有最大的发言权。在平常时期,这种议会制度也许不会引发什么危险,但到了非常时期,一旦出现席卷整个帝国的运动,帝国就会分裂为对峙的双方:一方是德意志民族的普通大众,一方是各路诸侯和选帝侯组成的利益集团。这种情况发生后,上述议会制度很难保证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英格兰,国王可以通过封新贵族的方式压制上议院中敌对贵族的势力,各选区也可通过重新选举的方式改变下议院中敌对势力占优的局面。但神圣罗马帝国没有下议院。如果皇帝试图从实力不济的直属领地中新封诸侯,并以此来钳制帝国议会中的实权派,那么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成为世人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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