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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及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的格式如表4-2所示。表4-2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一)附表一有关说明本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主要反映企业清算环节资产(财产)的处置损益。本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要求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写。“资产处置损益”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的格式如表4-2所示。

表4-2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一)附表一有关说明

本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主要反映企业清算环节资产(财产)的处置损益。本表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合计数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行。

本附表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二)具体列次的填报说明

“账面价值(1)”列:企业进入清算期以后,应着手进行资产评估、审计,编制企业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本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要求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写。对于存货类、投资类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其折余价值、摊销余额填写,上述资产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作调整;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当期损益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本列要求按清算日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账面价值填报。本列只起列示作用,不参与本附表“资产处置税收损益”的计算,便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比对、分析企业资产的会计与税法计价差异情况。

“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存货类资产包括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按其实际计税基础填列,对于其中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不得冲减存货类资产的计税基础;投资类资产不论会计上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以其实际投入成本或支付的对价为初始计税基础,考虑企业追加投资、减少投资、分回股票股息等情形,对于分回现金股息的不调整投资的计税基础,对于分回股票股息的,在确认股息收入的同时调增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类资产的计税基础不考虑资产减值因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税法上的初始计税基础,需考虑折旧、摊销以及其他增减资产计税基础的因素,不考虑资产减值因素的影响,据此计算填报。日常工作中对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法计价存在差异较多的,凡登记台账的,按台账所载计税基础填报。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对于实际处置、销售的资产,填列其实际转让收入;对于通过企业重组有接受单位的,按照重组存续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填报;对于近期难以出售、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为便于税收管理,按其可变现价值填报。本列第32行总计数据=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第1行。

“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本列金额=第3列-第2列。

(三)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1)第1行“货币资金”:本行由所有企业填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原则上不会产生处置收益。

(2)第2行“短期投资”: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写。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取决于企业主观意愿)的投资,包括各种债券、股票、基金等。

(3)第3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写,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填报。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填写第15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第4行“应收票据”、第5行“应收账款”、第6行“预付账款”、第7行“应收利息”、第8行“应收股息”、第10行“其他应收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需填报。实际工作中,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不大,但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由于会计与税法计量原则有差异,可能会有细微差异。

(5)第9行“应收补贴款”: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指企业按国家规定定额财政补贴确认的应收补贴款,如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企业会计准则未设计“应收补贴款”科目,往往通过“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核算。

(6)第11行“存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需填报。存货的品种、类别、项目、型号较多,企业清算时往往分别处理,在此行合并申报。

(7)第12行“待摊费用”: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写。填报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数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由于本附表第30行设计了“长期待摊费用”,此行填写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长期待摊费用以外的“待摊费用”。

(8)第13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填报企业持有的一年内即将到期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长期对外借款等非流动资产,在会计上,对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视同流动资产进行管理。(www.xing528.com)

(9)第14行“其他流动资产”:填报除本附表第1行至第13行所列举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0)第15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本行主要填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第16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本行主要填报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包括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12)第17行“长期应收款”: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主要填报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13)第18行“长期股权投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填报。填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14)第19行“长期债权投资”: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写。填报企业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长期债权投资的本息和溢折价摊销。

(15)第20行“投资性房地产”: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16)第21行“固定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填报,包括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等。账面价值按折余价值填写,计税基础按固定资产的实际税收成本填写。

(17)第22行“在建工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行填报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18)第23行“工程物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行填报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可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19)第24行“固定资产清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填报。填报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固定资产清理”是一个过渡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如为借方余额,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营业外收入”。

(20)第25行“生物资产”: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生物资产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会计和税法核算中近似于固定资产,填报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余价值;消耗性生物资产近似于存货,填报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公益性生物资产由于取得成本较低,企业不能自由处置,会计和税法不进行折旧或摊销,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原价,一旦对其处理,按近似于投资资产或存货资产的方法处理。

(21)第26行“油气资产”: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商业化生产的纳税人填报。油气资产是指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对于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本行按照清算日油气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耗后的余额填报。

(22)第27行“无形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填报,填报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不再填写本附表第29行“商誉”。

(23)第28行“开发支出”: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形成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由于研究阶段基本属于探索性研究,不确定性较大,为降低研发风险,研究阶段的支出采取费用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开发支出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本行填报企业开发支出所归集的成本。

(24)第29行“商誉”: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项内容,注意其区别。本行只填报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外购商誉,对于自创商誉,会计与税法都不予以反映。

(25)第30行“长期待摊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会计与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基本一致,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26)第31行“其他非流动资产”:填报除本附表第14行至第30行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损益情况。

(27)第32行“总计”:根据本表有关行次计算得出,“账面价值(1)”列、“计税基础(2)”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分别为相应列次的合计数;本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行+…+第31行=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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