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如表4-1所示。
表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一)主表有关说明
本表是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主表,体现了企业清算所得计算的全过程,在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
清算所得实际上是投资者处置企业资产或财产、清偿负债过程中所发生的损益。对于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分别设计了附表一、附表二。
本表与附表三设计角度不同,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虽然也核算清算收益,但本表主要侧重计算纳税义务,附表三则从财务会计、法律角度核算清算过程中的损益,并关注投资者所取得的清算收益和投资损失,本表数据与附表三有关数据可以起到相互验证,增强比对,加强税源管理的作用。
本表从结构上包括三部分:一是第1行至第11行,反映清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是第12行、第13行,反映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过程;三是第14行至第18行,反映企业清算过程中应补(退)税额,由于企业清算是纳税义务在法律程序上的终结,应反映企业清算的最终纳税结果。
有关表头项目的填写。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金额=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需要说明:一是企业清算过程中,能够出售的资产按交易价格确认收入,企业重组中的清算,由于重组交易各方已同意购买或合并被重组方的资产,按照评估价或协商价格进行交易,该价格即为市场交易价格;对于近期内难以出售的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进行估算,后续变现或处置工作由股东负责;二是企业清算改变持续经营原则,对应收款项进行追收。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实际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金额=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需要说明:一是负债相当于企业的“负资产”,是企业对外承担的现实义务,企业清算中,对即将发生的未来支付义务如未决诉讼、有关赔偿支付等要通过诉讼程序或经债权人、清算组同意,确认为现实义务;二是改变持续经营原则,对应付款项等进行清偿;三是企业清算中,其账面记载的负债账面数额为其应承担的最大义务,实际清算过程中往往按低于账面数额的金额清偿负债,实际上,企业在此过程中将发生一定损益。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审计费、委托拍卖费、中介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需要说明:一是企业清偿拖欠职工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等,属于企业负债的内容,在本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列;二是清算费用是企业完成清算所必须的费用,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与清算业务有关,经清算组同意支付的,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www.xing528.com)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需要说明:一是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是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税金,如转让房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二是企业清算处置财产可能发生企业所得税,如处置财产并委托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运费发票,按规定被代扣的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在清算所得层次扣除,但允许作为已缴所得税处理,建议填入本表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企业清算处置货物(存货),所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金可以抵扣留抵的进项税金,但留抵税金未能抵扣完毕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在性质上近似于应收款项未收回,相当于对企业负债的负数的处理,可以填入本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四是对于以前欠税,填入本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本行主要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或发生的与清算业务关联度较小的其他所得或其他支出,如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支付的赔偿金等。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本行金额=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如企业清算时,处置对外股权投资时,从其他被清算企业取的股息性收入、在此期间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等。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如企业在清算时取得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资金。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其他所得项目。企业清算环节免税所得项目较少,如企业在清算环节收回的股息收入。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本行金额=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若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目前,国家对于企业清算所得未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即使享受减免税,本行仍填写25%,减免税政策通过本表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行金额=本表第11行×第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需要说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主要针对正常经营企业或其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对于企业清算所得是否仍延续原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暂无明确规定。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进行清算期后,需对境外投资、境外资产进行处置,境外所得应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由于所得来源国对境外所得有优先征税权,应按中国与所得来源国税收协定以及中国税法规定,确定税收抵免数额,具体计算方法参考本书第三章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1行、第32行以及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有关内容。本行填写境外所得剔除税收饶让、税收抵免因素后,仍应补缴的所得税款。
需要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行金额=第13行-第14行+第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缴所得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金额=本表第16+第1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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