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A公司从2013年10月15日进行清算,A企业实际上要进行两次纳税申报,一是计算2013年1月1日至10月15日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即清算年度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二是计算2013年10月16日至清算截止日A企业清算所得的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是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是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是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是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是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明确了3种视同清算的情形。(www.xing528.com)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明确了清算企业的清算期纳税申报需要填报的清算申报表。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企业在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先填写附表一、附表二,然后将相关数据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文件对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3种视同清算情形需附送的资料做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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