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清算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按《公司法》《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的企业;二是企业重组政策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三种视同清算情形。一般重组中被分立企业不再存续时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
企业清算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按《公司法》《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的企业;二是企业重组政策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三种视同清算情形。
(一)按《公司法》《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企业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企业破产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法人已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www.xing528.com)
3.其他原因
(1)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正常经营应当进行清算;
(2)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停产、撤消,应当进行清算。
(二)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中需要按 清算程序处理的3种视同清算情形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应视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新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
一般重组中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的被合并企业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般重组中被分立企业不再存续时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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